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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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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竞争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新。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没有明确其与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间的逻辑关联,制度定位不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规制对象交叉模糊、行为违法性认定的依据与适用规则不清以及执法依据与责任惩戒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公平竞争制度的法律定位;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中的规制对象进行法定划分,合理解释“规定”范围,有效协调两类行政垄断规制方式;确定公平竞争审查中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法定标准,明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通过反垄断执法与行政内部追责的法律衔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与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共同指向了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这一核心问题, 改革的重心已经从要素市场的全面开放转移到了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全面规制,关注政府角色 的重新定位成为提高经济体制效率的关键。我国普遍存在的行政性垄断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传统规 制行政权力的路径依赖与制度显然不足以有效规制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探索新的规制路径十分必 要。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失灵”在市场层面上的反映,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控权的制度加以克服。应当将规制 行政性垄断置于全面规制政府经济权力运行的整体目标之下,在国家“竞争政策”的框架内建立规制行政性 垄断的制度体系。这就应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基本制度,以对行政规定的竞争性审查为事先防范,以行政 行为对市场体制效率的影响为正当性评判标准,积极推行竞争中立制度,普遍倡导竞争文化。  相似文献   

3.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特有原则。为了完善这一原则,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对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进行司法审查,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包含合理性审查内容,自由裁量行为也应该且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审查。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合规治理的理念深刻影响着我国行政监管的改革,行政合规整改是我国行政监管的一次重要制度调整与尝试。实践中,行政合规整改制度嵌入传统监管体系,可以概括为合规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以及倡导性义务三条规范路径。从制度保障的视角看,一方面,行政合规整改应当引入法治保障机制,坚持制裁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另一方面,行政合规整改应当建立实效保障机制,从界定适格对象、确立合规基准、建立义务履行机制以及设置激励措施四个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5.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从政策源头上防范行政垄断的顶层性创新,其核心机制是由制定政策措施的行政机构对其自身行为的竞争合规性进行审查。“自我审查”机制蕴含着因能力缺失而不能审查、因激励扭曲而不愿审查的悖论式困局。打破这一困局的思路,是将特定行政机构竞争合规状况的信息作为主事官员的“政绩”或“劣迹”,纳入干部任免考核的参考因素。为此,应考虑建立一套以全国统一、开放参与、多方互动为特征的,具有集中举报、分散自查、结果反馈、分级督导、统计公示功能的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6.
周婷婷 《河北法学》2005,23(7):100-102
对于中国而言,“入世”的过程与其说是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过程,还不如说是政府行为与世界接轨的过程;WTO规则与其说是市场规则,还不如说是政府规则;而任何形式的政府规则,都应当导向于这样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法治政府,或者说,有限且有效政府。从司法审查与行政立法、WTO与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以及建立与WTO要求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等三个层面对WTO与中国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竞争法律(反垄断法)的执行一直被视为推动和实现竞争政策的核心途径,但竞争执法对象是市场主体,因此难以应对法律或公共政策本身即包含了不符合竞争政策的情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政府有意识地对公权力干预市场的能力采取的内部控制机制,它在众多公共政策目标中优先保护市场竞争,基本的方法是政策目标之间的价值对比分析,审查的主体一般独立于法律和公共政策起草部门.这项制度作为竞争政策实践的新发展,已为竞争政策理论接受和深化.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发布意味着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开启.环顾先行国家经验,未来这一制度的完善应当重视从理论上对这项制度的发展脉络梳理清晰,并尽可能从本国法律层面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寻找对接的依据,以及在比较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具体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8.
合理行政是现代健全法制社会的显著标志,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司法部门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其行政合理性予以兼查,执法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健全行政诉讼制度,立法部门完善审查标准和内容,使之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合理行政的审查判例法,这对于我国法制社会建设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9.
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因严格遵循行政、司法职权的绝对分立,产生了一系列实践难题,社会各界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批评。早期的理论认为行政行为带有主权性质而否定它有受司法审查的效力,行政行为效力的绝对性带有王权的色彩。现代行政理论正从崇尚权威转向强调服务社会职能,即行政行为必须实现它所服务的社会目的,因而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可以变更的。基于效力性、专业性和对外法治建设的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具有审查专利效力的权力。为了避免平行诉讼中与行政权的过度冲突,法院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地审查专利效力,并且这种确权权力是相对的,效力仅限于个案。作为协同的制度,现有技术抗辩应限定于等同侵权领域。同时,在审查效力的认知标准、证据适用标准等方面,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效力审查的标准应趋于统一。  相似文献   

10.
王元仁 《行政与法》2002,(11):23-25
WTO规则规范的是政府及政府行为,因此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对行政法制度作出改革。首先,必须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法律统一原则”、“透明度原则”、“行政公平原则”和“对行政行为监督审查原则”对行政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改革,以使政府行为与WTO接轨,同时政府要依法行使管辖权,才能保证行政法律制度改革的落实,对此,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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