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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问题已有不少作者探讨,在许多文献中已有作者提出"适当赔偿"的办法,也有作者在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中"限额赔偿"的做法后,提出了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的原则.但是尚没有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论述,本文拟从这一角度对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原则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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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伤痛
网络一段热传的视频中,几名穿校服的少年对另一名穿校服的男生拳打脚踢.这些孩子是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同班同学.施暴的少年满嘴脏话,扇脸、踢肚子、打头……几乎每一下都用足了力气,稚气未脱的脸上写着浓重的暴虐表情.他们一边打一边叫嚣着:“你以为自己是班长就了不起?老子打的就是班长!”“你打一次小报告,我们就扇你一次!”被打的孩子哭着跪在原地,打人者质问:“说!还告不告状了?”被打的孩子嘴角流着血哀求道:“放了我吧,不告了,别打了……”
对他人施加暴力、伤害他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都是损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一旦触及法律红线,当事人、监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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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救济偏重于侵权路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合同路径的研究。从实践人本医疗、做好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等旨趣出发,合同路径更能体现私法自治的特点,能较为精细明确特定医疗服务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个案中贯彻意思自由,同时还增强可预见性与合理期待,有利于定分止争、减少防御性医疗,促成医患双方的合作者格局;而作为事后调整方式的侵权路径却陷入规范失灵等问题,并不一定能很好地分担医疗风险、维护医患和谐。从宏观而言,应当重视医疗合同的功能与价值,正视医患关系的契约本质,保障患方的自决权和"行动者"地位,满足其差异化需求;从微观而言,应当厘清医疗损害救济的合同法路径,确立其优越地位,做好与侵权路径的契合互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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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患矛盾已演变成诸多重要社会矛盾之一,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医学科学技术问题,而审判人员常不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知识,需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程度等。对于遗留功能障碍可能导致残疾后果的,尚需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在鉴定实践中,针对不同损伤原因,我国业已制定了多个残疾程度评定标准,但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技术标准,也没有对如何参照已有标准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及司法鉴定实际工作中,适用技术标准混乱,往往形成争议意见,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医患矛盾的有效化解。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希望在现有条件下就此问题达成趋于一致的意见,更好服务于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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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大的孩子闹肚子、呕吐本是寻常小病,在医院诊断治疗并不难。可谁曾想偏偏就是治疗这样的小病,却生生要了一个孩子的性命。医生,护士,谁之过?调查发现,医生开的药方没有问题,是护士配错药导致悲剧的发生。更让人感到吃惊的是,这个配错药的"护士"居然没有护士从业资质,却先后在医院和私人诊所从事护士工作长达5年之久,且没有被查处。在医疗行业加强对医生监管的同时,护士往往处于"被监管"遗忘的角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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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北京户口,你就不是真正的北京人,只能算“北漂”,就像浮萍一样,生不了根。装电话,要找一个北京人担保;有了孩子,孩子也是二等公民,即使在北京上学,高考还得回原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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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顾有关医疗侵权的立法进程,来看《侵权责任法》之前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不同认识而引发的后果,再看《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医疗损害责任的内涵,以及对患者在医疗机构里由非医务人员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或者在没有医疗机构资质的地方就医而由有资质的医务人员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的认识;在我国借鉴国外的医疗损害责任分类和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是否还应加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本文在此就此问题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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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患矛盾已演变成诸多重要社会矛盾之一,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医学科学技术问题,而审判人员常不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知识,需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程度等.对于遗留功能障碍可能导致残疾后果的,尚需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在鉴定实践中,针对不同损伤原因,我国业已制定了多个残疾程度评定标准,但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技术标准,也没有对如何参照已有标准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及司法鉴定实际工作中,适用技术标准混乱,往往形成争议意见,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医患矛盾的有效化解.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希望在现有条件下就此问题达成趋于一致的意见,更好服务于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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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一般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并非治疗身体疾病(仅满足心理需求)、非社会所必需、必要性弱(可选择性强)、商业化程度高,而且存在着提供者诱导接受者盲目追求该服务的风险。这种区别会反映在医疗损害责任法的适用上。在医疗美容服务领域,在诊疗和医疗产品使用方面,从业者存在着相当大的承担"结果"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空间,而且从业者的信息告知义务也被强化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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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由二元向一元转归的标志,但是在立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不应完全照搬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此次立法没有体现该理念,更没有体现医疗损害限额限项赔偿制度。立法中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的归责原则,没有将医疗行为及我国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体现出来,严重过错作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更为合理。而且免除医疗机构赔偿的情形规定得也不充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基础,在立法中也没有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