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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所反映的德刑并举治国思维及刑法制度与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刑法的构建。在法律思想方面,后世社会的明刑弼教、乱世重典及贤人执法理念与《吕刑》有渊源关系,在法律制度,古老的五刑、五听与赎刑也是后世同类制度的嚆矢。《吕刑》中关于上下比罪、简孚有众、其刑上备等定罪量刑原则又分别成为后世的类推、据众证定罪及重罪吸收轻罪等制度的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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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刑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术界对秦、汉、隋、唐、明、清诸朝赎刑多有论述,然未见对宋代赎刑的专门研究。为此,本文不揣浅陋试作些探讨。 一、宋代赎刑适用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宋代赎刑对象依据赎刑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区分为平民百姓和官僚贵族两大类。先叙述前者。 宋代统治集团在建国后的第四年,制定颁布了第一部法典—《宋刑统》。赎刑的实施,基本上是以《宋刑统》内所载唐律有关规定为准。北宋初期,赎刑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官僚贵族及其亲属。平民百姓除老幼病残者外通常是不能赎罪的。随着宋代社会的发展,太宗时有些地方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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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法制研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商、周法律史料扑朔迷离,因而给先秦法制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以致出现了一些误说,且流传甚广。作者就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汉初提出的”夏刑三千条”乃误说,其来源是《尚书·吕刑》和《书序》;《洪范》既不是夏代的法典,也不是所谓的“宪法”,而是古代探讨统计方法的政论文献;常被法学界引用的甲骨史料中的“刑”字应释为“丹”,而“辟’字应释为“孽”字;西周穆王时制定过法典《吕刑》,但《尚书·吕刑》则是后来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而成的文献;现存《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是西周法典《吕刑》一专有术语,是《吕刑》刑罚体系组成之一,即赦免,最轻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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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针对我国春秋以前即使有法也无典和法不成文、不公开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刑法制度的一大特点的说法,通过对《尚书·吕刑》的反思。认为《吕刑》是我国现存最古的一部刑典,不仅成文,而且是公布了的;同时肯定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和周之《九刑》都是我国早期刑典,《吕刑》的存在只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反证,由此可见我国成文法制源远流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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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灾害种类较多,先后制定了《气象法》《防洪法》等法律,也制字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旱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则直对不同气象灾害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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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碑铭《劝慎刑文》(并序)和《慎刑箴》是两篇难得的中国古代法律史文献,现存于陕西碑林博物馆。两文反映了慎刑的法律思想,与宋初的重刑思想相对立,因此,值得刑法学界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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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和研究孔子法律思想的过程中,我有幸得到了专家学者的指教,庆明同志的《“铸刑鼎”辨正》(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就是其中之一。本着不断修正错误、追求真理的精神,现就《“铸刑鼎”辨正》(以下简称《辨正》)一文谈点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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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无等级"这个口号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学家商鞅提出的.他在《商君书·赏刑篇》中写道:"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人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从商鞅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刑无等级"的主张包含两点基本含义:(1)"刑无等级"的对象包括了封建社会中除国君以外的全体臣民.(2)它包含着除国君外全体臣民在"王令"、"国禁"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对于商鞅的这个口号,我们有这样两点理解:第一、商鞅的"刑无等级"虽然含有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但决不同于近代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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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是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提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的司法原则,强调防止五过的同时,制定了两造具备,办案人员要到民众中检查核实等严格的审判程序和审判规范,成为儒家德主刑辅的立法设刑基础。《商君法》也是我国古代经过社会实践并获得巨大成就的一部实用法典,成为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秦王朝的法律基础。为秦国扫平六国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正是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在彼此消长的过程中,影响了几千年封建王朝的法律体系。当今,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肩负着公正、道义、良心等责任和美德的重任,维系着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以古鉴今,建构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体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近几年关于自由心证的讨论日渐增多,从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角度进行分析,对中国司法体制进行完善,提高法官素质,以寻求我国司法公正的最大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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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为政》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后汉书·陈宠传》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纲常原则指导着古代法律的制定,礼的规范也不断促使法律化、条文化。循礼守法是儒家思想的基本要求,儒家思想通过引礼入法,将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礼成为是非善恶、罪与非罪的标准。本文着重从"礼"的起源、儒家思想中的"礼"在传统法中的体现、礼与法的关系、对"礼"的评析,深入探索"礼"对古代法律的深刻影响极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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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边疆各民族实行的“换刑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杂志》1993,(6)
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多民族封建王朝,集历代统治经验之大成,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对边疆各民族地区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统治方式,就其刑罚而言,既适用国家统一的刑罚制度,也有受民族传统习惯影响,在制定的民族法规中,规定了不少特殊的处罚方式。“换刑制”,就是清朝刑罚制度在民族地区实行变通的主要形式之一。清代的所谓“换刑制”,就是将清律规定的“充军”、“流”、“徒”等刑罚按其等级折合成相应的枷号刑和鞭刑,亦称为“折枷”。这种制度原为保护旗人而制定的,后来逐渐在民族地区广泛适用,成为清朝对民族地区依法统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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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礼记·曲礼》下)给周代“礼”、“刑”的研究工作,带来了不少混乱。略举两种对立的疏解:对于礼,郑玄注:“为其(庶人)遽于事、且不能备物,”故庶人不能行“礼”。黄氏裳提出反对的意见,他说:“周礼小司徒职民之器物,比闾共置,岂庶人之礼不备哉!王者制民之产,仰足以养民父母,俯足以畜妻子,虽夭、穷、废疾无告者,自有闾党使之相救相稠,岂是民穷而无礼哉!”对于刑,许慎说:“古《周礼》说:士尸诸市,大夫尸诸朝,是大夫有刑。谨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饣束),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孔颖达却说:“以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曲礼》)过去的注疏家们只能按照自已的观点、见解,对原文作一些猜测和训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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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1):76-86
现代信托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 ,英国 1 536年制定和颁布的《用益法》奠定了近现代信托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在此之前用益制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用益制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 ,了解《用益法》颁布之前用益制的发展尤显重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