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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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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扩展,案件办理程序呈现“调查—起诉—审判”和“侦查—起诉—审判”二元双轨制模式。“调查—起诉—审判”模式具有“程序二元”和“证据一体”的特征,决定了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监检衔接包括了理念、程序和证据三方面问题。高效顺畅的监检衔接,要求双方秉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案件质量为生命线、以“三效统一”为最高标准的执法司法理念。从实践看,监检衔接总体顺畅,但在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和证据衔接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监检双方密切配合、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切实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质效。  相似文献   

2.
总结和提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经验,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起到衔接作用的移送审查制度是符合诉讼规律和工作实际的顶层设计。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因滥用或误用"四种形态"转化机制而使监察案件未步入移送审查程序的现象,并在理论、制度及实践层面相继引发"外部监督不足、监检衔接不畅、惩治失衡风险"等问题。国家监察体制下移送审查程序的设置不仅需对监检移送审查的关系范式予以重塑,还要理性表达法治程序构造及其运行规律。为此,监检移送审查机制应塑造出追诉目的的一体关系、诉讼业务的互补关系、职权监督的双向关系、程序运作的制约关系等监检关系范式,并从主体权能、程序结构、实体惩治三个方面对监检移送审查制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3.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和任务就是与《监察法》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进行衔接。在《监察法》已经出台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的针对性修改是必要且紧迫的。《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围绕多个与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对诉讼制度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侦查"与"调查"相区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职能管辖划分、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程序构建、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的强制措施转换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改对巩固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加大对腐败犯罪打击力度意义重大,但是也需要注意与已有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协调,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4.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指定管辖在实践中出现了常态化运用现象,尽管提升了打击职务犯罪的效能,但也导致制度成本上升、监刑管辖衔接不畅、权利保障隐忧等问题。如何看待和应对此现象,存在审判管辖统一说与维持现状说的认识分歧。为破解由此出现的监刑管辖冲突问题,学界提出了特殊审判管辖说、异地法官当地审说等方案,实务部门则主要采取了指定下级调查、就地同级诉审模式或者指定下级调查、回转本地诉审模式。这些方案或做法尽管各有其理据和意义,但也均存在理论困局或现实难题。基于价值权衡的考量,在职务犯罪监察指定管辖制度建设方面,应当限制监察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纳入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的考量因素,严格跨地区指定管辖的适用;完善监察指定管辖程序,赋予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调查指定管辖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建构“一般回转当地诉审,例外时原地诉审”的监刑管辖衔接模式,强化衔接顺畅性。  相似文献   

5.
监察体制改革催生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这两部法律的衔接并非仅在技术层面进行简单的对接与协同,而面临着深层次的内在诉讼价值冲突协调。监察法强调刑事司法的“犯罪控制价值”,而刑事诉讼法力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内在价值的冲突让程序机制的衔接变得更为复杂,涉及 “侦查”与“调查”的区分与衔接、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衔接、强制措施衔接、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衔接以及认罪认罚程序的衔接等。从政治效果看,“乱世用重典”的刑罚观可在短期内发挥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腐的氛围,但长远之计还应构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的稳定制度,注重反腐的可持续性及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包括错案惩戒、违反法定职责的惩戒和违反检察官伦理的惩戒。我国向来都十分重视错案惩戒,但由于错案在界定上较为模糊,使检察官成为"戴着脚镣的舞者",而影响检察官独立办案。在反思错案惩戒制度的基础之上,应当推进惩戒事由的转向,从错案惩戒为主转为不当行为惩戒为主。在实体方面,从错案惩戒、违反法定职责惩戒和违反职业伦理惩戒三个方面定义惩戒内容。在程序方面,在程序正当和外部监督的原则下,从惩戒主体和惩戒程序等方面对惩戒制度进行细化。  相似文献   

7.
结合王成忠案相关的程序问题,联系司法改革新背景的规范性文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具体制度和相关原则,对法官惩戒的程序进行思考,认为法官惩戒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监察程序衔接不足,且存在法官惩戒委员会作用不明、法官权益保障困难的情况,从认为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应该...  相似文献   

8.
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调查是落实职务犯罪监检衔接机制的重要环节。然而,在职务犯罪调查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范围、时间、启动模式和提前介入的结果反馈机制等方面存在现实困境。为明确提前介入调查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与职权界限,应细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和标准、规范提前介入的时间、建立提前介入的启动模式与提前介入的结果反馈机制,以期实现监检关系的顺畅衔接与配合。  相似文献   

9.
随着《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和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实施,监察委员会业已成为我国的反腐生力军,其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与检察机关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现实中践行这一原则仍存诸多困惑,如监检现实地位不对等、权力配置不对等、检察监督监察法律缺失、监检衔接机制粗疏等,即使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未能有效解决。因此,遵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在要求,在尊重监察委员会的监察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各自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构建有效合理的监检关系,是国家监察制度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检察官办案内部监督机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组建了新的检务督察部门。新形势下,检务督察部门应当履行好巡视巡察、执法督察、追责惩戒、内部审计等职能,完善检察官办案内部监督方式,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内部监督体系,保障检察官公正履职、廉洁履职。  相似文献   

11.
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职务犯罪追诉的事实调查与审查起诉以及对物追诉与对人追诉都面临关系重构。制定职务犯罪刑事特别程序,理顺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缺席审判与判决前财产没收适用位序具有理论、立法和实践正当性。通过确定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管辖衔接,完善强制措施适用对接,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机制,强化补充调查协调配合等方面入手,形成调查与起诉有效衔接的案件事实调查追诉程序。通过明确缺席审判适用位阶的优先性,和判决前财产没收实践适用的优先性,确立不到庭审理程序的适用位阶与顺序。  相似文献   

12.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的改革计划,包含了理念转变、职能调整、资源整合和流程再造等多方面的改革举措。此次改革中,国家监察权得以建立并发挥作用,检察院也经历了重塑性变革,国家监督体系随之发生巨大变化。实践中,监察调查与检察审查特别是与审查起诉之间存在着协作意识不强、配合机制不健全、衔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而检察审查程序对监察调查程序的制约也还不到位,仍然面临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的诸多困境。为突破这些困境,建议以厘清检监两机关的职能定位、完善第三方介入机制以强化人权保障等路径展开,审视在程序流转过程中的各个具体规范措施,构建起正确的制度障碍破除机制,寻找一条协调顺畅的检监衔接路径。  相似文献   

13.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监察机关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此,以刑事案件为载体,完成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监察程序向司法程序的转化、监察权力与司法权力的配合。但是由于两阶段工作各有侧重,《监察法》与《刑诉法》两部法律立法考虑各有不同,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磨合,其中刑事案件的主体证据在两个阶段转化的过程中,问题较为突出,且会长期存在于监检衔接工作中,这是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审查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加强国家监察与民主监督的协同联动,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产生的重大理论问题。国家监察与民主监督之间存在深刻的系统关联,民主监督是促进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和监察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支撑保障,监察体制改革也为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提供了有力契机。当前,由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未完全定型化"、民主监督在体制机制层面存在短板、民主监督与国家监察相互衔接的制度设计不够清晰、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国家监察与民主监督之间的协同联动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加强二者协同联动,凝聚监督监察合力,需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监察权全面覆盖的制度机制,加强国家监察与其他监督方式的相互衔接;需要加强民主监督与国家监察的制度性互联互动,提升民主监督实效;需要健全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制度机制,破解内部监督制度体系建设滞后、组织建设滞后、内外衔接机制建设滞后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监察与司法的法法衔接,是监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源头性地位、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要求、法治反腐新征程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其核心要素是建立监察与司法衔接机制,监察调查在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上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而构建案件管辖明晰、证据严谨规范的工作规则,是实现法法衔接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6.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共产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新时代国家监察机关提升履职效能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适应改革的纪与法分开与融通的主动对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之间的衔接机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监察调查职能与人员专业素养之间的协调机制、监察监督与监督监察的协调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是全面贯彻实施《监察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7.
主任检察官会议制度的运转要以尊重主任检察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为前提,以保障案件质量、提供决策参考为目的.主任检察官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在业内专家组中择优选择.会议的程序包括启动程序、审议程序和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18.
监察体制改革后,宪法及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建立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这就对两者之间的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中,监察调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至为重要。在工作实践中,监察机关要区分案件不同阶段以及措施采用的先后顺序,妥善解决与司法机关在措施上的衔接问题,达到既依法依规办案以打击犯罪,又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以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事件     
《海南人大》2015,(1):4
我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在沪成立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12月13日成立,并向15名委员颁发了聘书,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组建遴选(惩戒)委员会,是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和一项基础性工作。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负责全面考察法官、检察官参选人选的各方面表现和业绩,从专业角度提出遴选建议。  相似文献   

20.
伴随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监察机关取代检察院成为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专职机关。《刑事诉讼法》作为系统规定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针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修改迎合了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实现了同《监察法》的有效衔接。与此同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通过使得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程序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多法协调。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正确适用与把握《刑事诉讼法》以及《监察法》等法律,是现阶段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程序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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