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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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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概念的提出是以承认仲裁的地域性为基础的.《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确定国籍的方法——裁决做出地标准和程序法律适用标准.虽然程序法律适用标准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终因与实践的脱节而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裁决做出地标准成为了主流标准.《纽约公约》不仅将裁决的国籍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前提,也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而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或将只适用于撤销领域,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采取国际主义的趋势.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及其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2.
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其撤销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一般实行地域标准,只有裁决地国的法院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院地法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旦该仲裁裁决被撤销,一般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家的法院可以根据《纽约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3.
赵秀文 《法学》2005,(6):67-72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的裁决为我国裁决。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裁决的性质尚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时,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而应当适用《纽约公约》第1条(1)款第二个句子有关“非内国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该ICC裁决。  相似文献   

4.
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纽约公约》使外国仲裁裁决在几乎全球范围内获得承认及执行。中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法院在判断是否应拒绝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仲裁裁决时,主要是以《纽约公约》作为法律依据。结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本文分析了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标准,并系统地论述了中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相似文献   

5.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纽约公约》是我国审查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默示仲裁协议并不属于该公约所规定的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准据法,但并不全面.在某一缔约国依据默示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可否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需根据执行国法律进行判断,有的国家根据其国内法承认默示仲裁协议效力之规定,对此予以承认与执行.在目前的立法思想和现行法律下,我国有限度地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据该协议做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方能获得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现有法律在国籍认定标准上采用的是裁决机构所在地,而国际社会通行的是裁决地标准。认定标准的不一致导致在实践中出现许多矛盾和困境。本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和适用进行分析,明确我国应采用《纽约公约》的规定,以裁决地作为认定国际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以及ICC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取决于ICC规则规定的裁决地,进而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裁决的国籍。据此,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作出的裁决本来应当视为我国裁决。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法院并不认可此裁决是我国裁决。在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ICC仲裁庭按照ICC规则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尽管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但是根据在我国适用的《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第二句有关非内国裁决的规定,可以将此ICC裁决视为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此类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8.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文中简称《纽约公约》)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成员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分析国际实践中的个别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执行地国法院有可能为了特定利益或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承认与执行了本不应该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其原因之一在于《纽约公约》在法规体系及立法技术等方面所存在不足,为更好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国际实践中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应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仲裁的"非内国化"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文章从非内国化仲裁的理论与实践评析着手,对非内国仲裁理论能否适用于我国商事仲裁实践从学理、立法上进行了分析,提出仲裁地国法律对仲裁程序的选择和仲裁效力、执行等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否定属地原则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非内国仲裁裁决标准和《纽约公约》对于我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宜施加过于显著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其中第2款规定了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不以当事人的举证而自行查明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仲裁方式解决,或者承认与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等情况,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文拟就该条款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适用进行探讨,最终将得出尽管该条款是为弥补条约规定的不足意在增加条约适用的弹性而设立,但随着世界各国在商事领域的不断融合发展,该条款已越来越少地为各国所援引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2.
从旭普林公司案看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理论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法院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根据该院仲裁规则就德国旭普林公司案在我国上海作出的仲裁裁决所实施的司法监督,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涉外裁决、外国裁决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由此认为本案项下的裁决,既不是我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而是《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本)国裁决。  相似文献   

13.
《纽约公约》虽明确将违反公共政策作为执行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但并未对公共政策的含义、范围以及具体的内容作出统一解释,致使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本文结合国际立法及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公共政策的内涵进行必要的阐述。  相似文献   

14.
黄亚英 《现代法学》2007,29(1):124-131
《纽约公约》适用的“外国仲裁裁决”包括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和非内国裁决两类。“在外国作出的裁决”是指法律上的仲裁地位于任何外国的裁决,因此,当事人住所地、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裁决书签字地以及当事人的国籍和裁决的国际性等因素均与判定某项裁决是否属于外国仲裁裁决以及应否适用该公约无关。互惠保留只是将“在外国作出的裁决”进一步限定为在缔约的外国而非任何外国作出的裁决,故互惠保留既无一般意义上的互惠对等含义,也不应作其他扩大解释。缔约国只能将本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自主认定为“非内国裁决”。由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应在中国被认定为该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相似文献   

15.
历经十多年的艰苦努力,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终于缔结。公约的目的是制定一个公约从而使法院判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正如《纽约公约》之于国际商事仲裁一样。公约的缔结有利于该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该公约的缔结与生效,将会对国际商事仲裁造成相当的影响与冲击,因为该公约所产生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性效果,将使《纽约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所形成的优势变得相当不明显。  相似文献   

16.
朱伟东 《河北法学》2007,25(5):132-136
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公共政策是一个极不确定的因素,一国为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应采纳国际公共政策的概念,以避免因各国对公共政策的理解不同而影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该委员会还认为,一国的国际公共政策包括该国所希望保护的与道德和公正相关的基本原则、该国的强行法规范以及该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并对其具体适用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Support and supervision of a court ensure the integrity of the arbitral process and 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 However, to prevent the confidence of the arbitral system from being damaged, the judicial control should not be too strict. The support and supervision of a court can be seen in many aspects, among which is to challenge an award. Under the Chinese arbitration law, an award made by a foreign arbitration agency is regarded as a foreign award, challenge of which involves resisting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luded or acceded to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on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Accordingly, an award made by a Chinese arbitration agency is regarded as a domestic award, challenge of which includes setting aside and resisting enforcement. As to the grounds and procedures for challenging a domestic award, including foreign-related awards and non-foreign-related awards, some Chinese provisions are either obscure or contradictory. There may be room for the Chinese system to be modernized. The Model Law and the English Arbitration Act of 1996 may be used for its reference.  相似文献   

18.
《纽约公约》对其自身的适用范围做了相当宽泛的规定,同时又极大地统一了仲裁裁决国籍的界定标准,因而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目前我国在裁决的国籍认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上规定不明确或缺乏合理性,因而致使法院不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裁定。鉴于此,我国仲裁立法在今后的修订中需要就此问题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并参照国际普遍做法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赵秀文 《政法论丛》2007,1(3):22-28
德国奥特克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临时仲裁庭在伦敦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临时仲裁机构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还涉及包括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与仲裁协议的成立时间、仲裁条款独立原则在仲裁与审判实践中的解释以及如何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究有助于解决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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