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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刑法谦抑性原则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少用甚至不用刑罚,从而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并达到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因此,刑法的谦抑性是有限制的.只有在国家无法运用民事、行政法律调解的情况下适用刑法,这就是刑法所谓的谦抑性.刑法谦抑性理论不仅体现了刑法的指导思想、性质,对整个刑法立法、司法和理论解释都具有全方位指导功能.  相似文献   

2.
激情犯罪是我国的立法空白点,却是世界各国刑法典普遍的法定从轻原则。刑法学研究的激情犯罪的范围较窄,仅限于因他人"不义"的言行而引起短暂强烈的情绪控制下实行的突发性暴力犯罪。2010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基于"义愤"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轻,依据该解释可以界定我国激情犯罪的基本形态,并探究其特殊性。激情犯罪从轻的依据在于人身危险性,体现了背后刑罚个别化的刑罚原则。司法解释对于"激情犯罪"的明确,其实质是对我国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相结合的刑罚原则的阐明。这种结合体现了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刑罚观的融合,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于我国刑罚原则的重构和修正。  相似文献   

3.
刑法谦抑主义是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学者将其等同于刑法的经济性或者刑法的补充性,并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表现形式理解为非犯罪化.事实上,非犯罪化是刑法谦抑主义的西方图景,适应于其刑法分则所采取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因而以此为立场来评价我国刑法立法并不合适.我国《刑法》分则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对刑法谦抑主义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刑法谦抑主义不仅应当强调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还要求刑罚方法与其他处罚方法衔接.因而,刑法谦抑主义在我国虽然没有以非犯罪化为主要表现,但我国的犯罪化历程并不违反刑法谦抑主义,反而恰恰表达了刑法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4.
犯罪构成理论在其价值定位上应当成为刑法谦抑精神的载体.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通过入罪与出罪双向功能的配置,借由社会相当性、可罚违法性和期待可能性三项犯罪阻却原理的设置,构成对刑法谦抑精神的实体内的程序关照,实现了对国家刑罚权的立体式动态化制约,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造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基于对犯罪未成年人特殊性的认识,罪行相适应原则与未成年人特殊的司法保护理念已不相适应。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内,确立"刑罚个别化’原则能更好的体现刑法谦抑与人道的价值,因此从制刑、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实现未成人刑罚个别化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尚向平 《政法学刊》2006,23(6):38-41
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从刑罚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不同角度,对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没有涉及到人身权利的财产型犯罪,包括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的价值及谦抑性要求,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7.
师维 《河北法学》2012,30(9):50-55
基于刑法之谦抑性、经济犯罪之独特发生机理、刑罚孤立适用之欠缺,有必要深刻反思我国经济犯罪刑罚规制面临的窘境,正视非刑罚化的理论品格,补充、完善非刑罚化措施之制度内容.唯有如此,才能增进经济犯罪防控的针对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8.
德日刑事法学者提出刑法谦抑原则,认为刑法作为保障法应该谦让于民法与行政法,使国家更少地举起刑罚之剑来惩治犯罪之恶,国家之于犯罪人有更大的大度与宽容。刑法谦抑原则为包括我国和西方国家学者所津津乐道,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谦抑的结果自然是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轻刑化。然而对于谦抑这个语词,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质疑,刑法不得已原则丰富了其内涵。  相似文献   

9.
刑法谦抑性通常是和非罪化、轻刑化、非刑罚化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联系起来的,但本文认为单纯从制度层面考察刑法的谦抑性并不能完全实现其应有功能。因此,文中讨论重点不是制度的建构,而是一种形而上的精神建构。本文认为只有把谦抑性作为一种精神根植于刑法制定到施行的全过程,才能实现刑法谦抑性的人权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10.
从极端到理性 刑罚个别化的进化及其当代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石经海 《中外法学》2010,(6):885-897
@@ 在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刑罚个别化问题已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老问题.然而,有生命力的"老问题"不会固步自封,会随刑法现代化而进化并彰显其时代意义.在发展历程上,刑罚个别化已经历了一个"早期极端形态-近代极端形态-现代理性形态"的进化历程,其实质是刑法现代化在刑罚问题上的发展体现和刑事责任评价根据在理论认识上的进化表现,并使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具体在刑罚适用问题上,从绝对走向相对、从形式走向实质、从机械走向灵活.然而,从既有理论及其争论来看,因理论上对刑罚个别化进化过程的梳理不够,而仍有众多论者坚守其"极端"形态,并由此否定刑罚个别化的现代意义或对其进行"支离破碎"或"断章取义"的理解与应用.这不仅使实质化刑法基本原则难以在刑罚适用中贯彻施行,而且会导引当今量刑规范化改革走向片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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