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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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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西方国家的民事审级制度是三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①。因此,从与三审终审的比较来看,我国的二审终审显得“瘦小”。相映成趣的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再审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再审制度也比较简单,仅当事人有权启动再审程序,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却异乎寻常的“肥大”,不权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职权发动再审程序。这种普遍救济制度的“瘦小”与特别救济制度的“肥大”,不仅影响了视觉上的美感,更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很好得到解决。在我国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社会条件和人们的价值观念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在司法改革的浪潮热不可挡的大前提下,检讨我国的民事审级与再审制度并借鉴当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来平衡二进行的关系,便极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李浩 《法律科学》2012,(6):170-175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限制过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保障较弱。应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改革和强化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制度, 建立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4.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其内在价值在于通过再审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其中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院提审或再审。第二类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类是检察院抗诉。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由法院和检察院承担有不妥之处。在民事诉讼中,意思自治是指导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由于民事活动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  相似文献   

5.
王亚新 《北方法学》2016,(5):117-130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从早期的"信访申诉+法院依职权再审"的结构出发,经历了从"诉访不分"且强调职权性纠错的起点向诉讼与信访相对分离的程序结构转型的过程,其结果是大体实现了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再审的主要途径、结合检察机关和法院从外部和内部实施审判监督这样一种制度形态。但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运行状况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而"多方投诉"的信访现象,仍给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终审不终"的压力和难题,因此,对再审或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制度发展过程加以重述,就2012年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以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民事再审程序设计及运行中的解释适用等众多问题进行全面探讨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6.
民事案件再审制度的改革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世虹 《中国律师》2001,(12):53-54
民事案件提请再审无非三种途径: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这在民诉法中存立已久。但在现实操作中总会遇到不少问题,在此,笔者就民事案件再审制度的改革提出一些构想。 一、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再审程序。实践表明,这一规定不仅在理论上有违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贯彻执行,立法或修改时应予以取消。理由是: 1、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范畴,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立法上,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采用多元化的模式,然而乍看似乎合理的形式下实则是与民事诉讼基本法理的严重矛盾。随着再审申请难、申诉难问题的白热化,对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重新定位也成为必然的话题。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应从实质上回归为当事人,以检察院在公益案件中的再审启动权作为补充,取消法院依职权的民事再审启动权,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真正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有许多弊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应扮演的角色相错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应当取消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重构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制度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司法监督权作为权力基础,由此导致三重并列的再审启动机制。因此,很有必要分析我国多重再审启动机制的产生根源,并试图建立一个与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相适应的再审启动机制: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严格限制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建立以当事人诉权为基础的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10.
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归属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必然启动再审,尚须得到上述法定主体的同意。公权力因此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公权力启动再审首先侵犯的就是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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