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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诸多的具体问题,本文拟就其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发表一管之见。一、罪过的定义问题何谓罪过?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着种种不同的回答。概括起来有以下5种观声、:(1)有罪说。该说认为,“所谓罪过,就是行为人对国家和人民是有罪的”(1)(2)对危害社会行为的心理态度说。是说将罪过界定为“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2)(3)对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说。主张此说的人将罪过表述为“是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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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严格责任的主观心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对醉酒的人犯罪和奸淫幼女罪等一些特殊犯罪,规定了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就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罪过而触犯刑律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负担刑事责任。众所周知,罪过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意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在严格责任中,虽然无罪过,但有没有主观心态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既有之,那又是何特征呢?我以为,严格责任上的主观心态,亦应该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组成。但是,这种主观心态与罪过,虽然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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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以特别刑法的形式确立了澳门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从叛国罪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要素中的罪过形式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有助于绘制出了澳门刑法中叛国罪的犯罪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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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典化和刑法法典成熟化是刑事立法现代化的一种趋势;对犯罪概念应坚持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结合与统一;刑法上主要有两种犯罪分类方法,一是根据犯罪的性质,一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构成可以分为法定的犯罪构成与现实的犯罪构成;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法人犯罪主体时,应当对其内涵予以正确界定;犯罪客体是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它既是犯罪的组成部分,又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应在刑法上规定罪过的概念并坚持“无罪过不为罪,也不受刑罚”的罪过原则,罪过不仅指故意与过失,而且还包括其他因素,罪过不仅有存在与否的区别,还有程度的差别;“持有”作为犯罪行为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作为,但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甚至表现为两者的交叉,因此把它视为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亦未尝不可;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判断,属于刑事责任的内容;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由组成要素的性质、数量、结合方式三个因素决定,研究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与部分质变,可以以此来构建刑法分则理论新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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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亲属窝藏,亲属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310条的“犯罪的人”。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都无法给出答案,从立法目的,结合犯罪入的主观罪过应该对“犯罪的人”作普通语义解释。考虑到亲属关系的特殊性,可以不追究窝藏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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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兼论犯罪过失的本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英国刑法中关于犯罪过失的概念,存在着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和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前者认为犯罪过失不是主观罪过形式,而是不符合标准的客观行为,该学说较为接近大陆刑法学中的新过失论。后者则认为犯罪过失是对结果注意义务的违反,属于主观罪过形式,该学说则相当于大陆刑法学中的旧过失论。本文认为犯罪过失是一种罪过形式,但它的本质不是对结果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是对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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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犯罪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减少这一现实也是刑事责任观念形成的重要原因。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就指出:"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行为人犯罪后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影响具体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又反作用于犯罪的发生。“无责任则无刑罚”这一刑法重要原则的表现就是“国家通过刑事诉讼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刑事责任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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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时,不能以“事实上能否出于过失”的归纳取代“法律有无规定”的判断,而应当充分考虑并贯彻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的法定标准,是法律有文理规定。根据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对于法益侵害并非严重的行为,不宜确定为过失犯罪;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不能出现某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局面;依循刑法的谦抑性原理,罪过形式的确定,不能以其他法领域规定的过错形式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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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行为是刑法的基础,“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法律格言广为流传,表明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意义。然而,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行为的外延不断扩大,诸如持有、事态等都包括到犯罪中来。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理论上对行为概念提出了挑战,“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古训受到了质疑。本文拟在展开刑法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刑法格言进行理论上的辨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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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产生李居全在我国许多刑法论著中,对犯罪的概念没有正确的理解。比如有的学者认为“它(犯罪概念)最初始于资产阶级的刑事立法。”①“历史上一切剥削国家刑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过犯罪概念。”②这里论者实际所指的是犯罪概念的定义,并非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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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坦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20-22
一.罪刑法定的实际代价 “罪刑法定”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西方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将罪刑法定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表述显示出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一种限制机能,要求法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来认定犯罪,惩罚犯罪。从某种意义来说,罪刑法定原则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自由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从而防止司法权滥用,以实现尊重人权和限制司法权这一罪刑法定的根本宗旨。但罪刑法定倡导的是一种形式合理性,那么,为了实现这一形式合理性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为刑法作为成文法不可能囊括社会各种犯罪形态,社会还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如何在罪与非罪,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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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责任的内涵所谓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的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该刑法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刑法中,但是不为其独有。正如英国威廉姆斯教授所言,任何国家的刑法中都有“严格责任”的实际存在,凡法律或事实错误影响罪过,但立法又不减免罪过的均可被视为严格责任①。一般而言,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仅仅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支配该行为的主观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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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集团案件催生了中国食品安全的立法热潮,意义重大。对食品安全中主观罪过认定的争论由来已久,并引发了笔者在刑法学和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上的差异和应用缺陷上的反思。笔者试图扩大犯罪心理学和刑法学在主观罪过上的交集,结合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弥补刑法学在分析三鹿案件高管主观认定上的不足,解析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过失还是故意的诉争症结,并进而通过对现行刑法前沿主观罪过理论的归述,肯定现行刑法理论的有益探索,展望刑法理论发展的美好前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