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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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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现行刑法典第2 6 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准强盗罪、事后抢劫罪,它  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非法状态持续的一定期间内,由于行为人在主客观  方面出现了特定的变化,使整个行为的性质恶化,从而在法律评价中要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形。理清转化  型抢劫罪的形态,把握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准强盗罪、事后抢劫罪,它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非法状态持续的一定期间内,由于行为人在主客观方面出现了特定的变化,使整个行为的性质恶化,从而在法律评价中要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形。转化的前提条件应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的客观条件应是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的主观条件应是为了占有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典型抢劫罪包括转化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和聚众打砸抢中毁坏财物的准抢劫罪。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这三类非典型抢劫罪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4.
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罪名界定为准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是基于学术严谨性的需要;从行为犯理论、法律拟制、罪行相适应原则以及准抢劫罪独有的犯罪构成等角度多方面考量,肯定准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有强大的理论根基;在实行行为与着手分离的理论基础上探寻准抢劫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才是相对合理的做法。  相似文献   

5.
转化型抢劫罪,又称准抢劫罪,构成该类犯罪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从抢劫罪构成特征考察,并结合司法实务,先行的盗窃等行为不必受数额较大标准的限制;由于主观意图结合的中断,盗窃等罪的预备、中止形态不符合转化的条件;另外,以盗窃等方法实施其他犯罪,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能否转化,应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的争议,对法条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在定罪量刑上的巨大差异。本文从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进一步论证了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犯罪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7.
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型犯罪。但是,转化型抢劫罪在刑法理论界尚有一定的争论和分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条款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造成执法过程中对该罪名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伸缩空间,使得对转化型抢劫罪适用条件存在争议。转化型抢劫罪有三个适用条件: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  相似文献   

8.
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属难点,由于涉及到转化前犯罪行为和转化后犯罪行为以及转化条件,因而增加了实践中把握这种类型犯罪的难度。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是先犯其他犯罪;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的含义时,应把握三个原则。文章对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其观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转化型抢劫的实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转化型抢劫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聚众“打砸抢”等行为过程中 ,具备法定的情形 ,而以抢劫罪论处的犯罪。由于此种犯罪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抢劫罪 ,而我国刑法又把这种犯罪以抢劫罪论处 ,所以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与其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发生了冲突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情况正好反映了这种冲突的存在  相似文献   

10.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的一种类型。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劫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且暴力或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符合一定前提条件、主观条件、主体条件、客观条件时,方能以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八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行为增多,正确区分典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和转化型入户抢劫罪之间的界限,成为对犯罪分子正确定罪和量刑的前提。本文对转化型入户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客观要件进行分析,并明确了入户、当场的概念,还进一步区分了“在户”抢劫和“入户”抢劫的不同。  相似文献   

12.
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一样,具有相同性质的法益侵害特征,它们都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且区分的标准不应该有本质上的差异。转化型抢劫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性质的转化,不能把转化型抢劫的“着手实行”提前到转化前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同样是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后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其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  相似文献   

13.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一直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理论争议.从司法实践看,转化型抢劫罪的预备行为有存在的可能,但是对于这种预备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抢劫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在满足时间、自动性、有效性三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转化型抢劫罪可以成立中止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应以是否最终取得财物作为标准,但对于具有加重构成的转化型抢劫罪,只要具备加重构成要件,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成立既遂.  相似文献   

14.
转化型抢劫罪和抢劫罪有明显的不同。正确掌握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理,纠正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应当限定为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而故意明示或暗示携带有凶器的情形。这种行为并不是转化型抢劫罪,而仅仅是普通抢劫罪中的胁迫型抢劫罪,立法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因此应当废除该款之规定。  相似文献   

16.
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既未遂不同犯罪形态及划分标准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众说纷纭,造成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予以认定,加上个案复杂性,更使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判定问题成为难点。本文从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划分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及现实依据几个方面予以研究。  相似文献   

17.
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不能简单等同于抢劫罪,其刑事责任起点应为16周岁,其数额、凶器、处罚也应充分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对此作出具体确认有利于维持“抢夺罪”——“准抢劫罪”——“抢劫罪”三者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范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范围仅限于侵犯财产罪;另一种则认为还应包括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有法条关系的犯罪;再一种认为,仅有部分侵犯了财产法益的特殊犯罪才能转化为抢劫罪。本文对以上各观点进行了评价,立足于体系解释的原理,主张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的范围应特指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  相似文献   

19.
本文在占有翔实资料的基础上,梳理了自1979年至今抢劫罪研究概况及发展脉络,并对抢劫罪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比较客观的整体评论,在评论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关于“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的对象范围、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以及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等近年来学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及主要研究得失,并总结了抢劫罪研究的整体成就和不足,意图为有志于深入研究抢劫罪的后继者提供进一步研究的线索。  相似文献   

20.
本文拟以现行刑法有关转化型犯罪的规定为基础,对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尤其是转化型抢劫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认定展开初步探讨,并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为14周岁”的观点提出异议.为司法实践中正确界定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范围提出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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