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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案的争议实质是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规定的不同理解。法院从文义解释出发,辅以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认定“闯黄灯”违法。但反对的观点按照同样的解释方法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在文义解释不足以得出明确结论时,有必要把握法条的整体,从法律规定的目的角度加强说理。但论理解释须尊重客观规律,并借鉴和遵循专业领域的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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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选择在黄灯中等待,等待有了清晰的绿灯再前进.或者等待红灯出现了,就知道怎么做了。我选择不等,选择在黄灯中前进.所以这种做法是摸着石头过河。”壹基金创始人李连杰如此形容自己的社会组织生存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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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顺口溜,众多交通参与者都能朗朗上口.然而,在实践中,“红停绿行”的规则在被恪守同时,黄灯“进退两难”的处境也凸显尴尬.文章以我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为视角,浅谈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和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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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存在弊端,而弊端之所以存在的根源包括立法程序、权利救济等存在部分立法空白等。本文通过对英国行政学者哈洛和罗林斯的“黄灯理论”的分析,指出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应设立相应的听证程序,并在行政法实施后设立一个针对行政法的不正当性申诉机制,以及设立“点到即止”的司法审查程序,以期能更好的防止行政部门法对个体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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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争议折射“粗糙立法”弊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由于大幅度提高了违法驾驶行为的扣罚分值,这一新规被网友和司机称为“史上最严交规”。其中,“闯黄灯扣6分”的罚则更成为最大的争议点。公安部门解释说,黄灯亮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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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交通规则”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事,“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业已深入人心。例如,南北向的行人在通过十字路口斑马线的整个过程中、总是处于绿灯状态下,并且,东西向的交通灯总是红灯,在这种情况下,“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是宄全能够保障行人的通行安全的。但现实生活并非如此简单,如果南北向的行人在进入斑马线时还是绿灯,但当其行进至道路中间时,绿灯变成了红灯,同时东西向的红灯却变成了绿灯,甚至由于考虑到车流量、黄灯、箭头绿灯等因素,这类冲突还会变的更为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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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黄灯到底怎么过"成为困扰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一个难题。浙江嘉兴发生了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状告交管部门的闯黄灯司机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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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实施以来,"闯黄灯扣分"的争议还未尘埃落定,有关新交规的各种扣分罚款传闻,又被辟谣。如果说,"闯黄灯扣分"遭遇民意"黄灯",是因为在技术环境不具备、闯黄灯细则不明了的情境下,一刀切的"闯黄灯扣分"难免有请君入瓮之嫌;那么对广大有车一族们来说,最让他们困惑的,或许还不仅是一个"黄灯扣分"条款。新交规条款整体行文上的晦涩,规定上的模糊,让人读完多有如坠五里云中之感。既然法律条文如此笼统晦涩,又难让人看到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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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1):80-87
"闯黄灯"被罚款一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黄灯通行条款的复数解释,对此应运用法解释方法得出唯一结论。判断系争法条是出现了法律漏洞,因此"法无明文禁止公民即有自由",还是立法者为立法语言简洁之需要而有意保持沉默,可使用反面解释的方法进行探究。反面解释如能成立,意味着法律漏洞不存在,交警的行政处罚有法律依据。反面解释是否成立无法依靠形式逻辑自身来判断,需要借助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及社会学解释等其他方法综合探求。各种方法解释的结果均可确认黄灯通行条款的规范内涵是:"当且仅当‘黄灯亮时车辆已过停止线’,‘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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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停绿灯行,黄灯闪烁需慢行",这是我们在幼儿园时就会的一句顺口溜。可黄灯"需慢行"三个字的暧昧,到底该怎么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而"警示"又代表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司机们深有体会:有时候一两秒钟的瞬间,连他们自己都分不清闯的是红灯还是黄灯,然后就被监控设备拍下了违章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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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国家基于“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而创设的市场经济基础·肄法律,旨在维护市场有序竞争,落实国家竞争、产业等经济政策,实现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它的实施必将产生一系列预期效应:国家竞争政策统一、反垄断指南具法律效力、“成文法”与“判例法”相融合、为保护国家利益增添新的法律手段以及促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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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有害信息直接威胁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石。既有立法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范围规定尚存在抽象性、粗放型、不统一等问题。准确界定“国家安全”之内涵与外延,是判定此类有害信息法律范围的基础和前提。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危及的国家安全类型,主要指向政治安全、社会安全和文化安全,并在实践中演绎为六种具体表现形式。判定此类有害信息的具体范围,应遵循比例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并根据个案灵活适用“双轨”“双阶”理论及“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等具体审查标准。为均衡国家安全和表达自由等权益,需将政治表达中的过激或抱怨性言论、学术研究中的评价或错误观点、部分内容失实或夸大的公共言论、针对具体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言论等排除在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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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事件以后,国际恐怖活动日益猖獗,在世界范围内极大地刺激了对安防产品的需求。“十一五”期间,国家经济建设将保持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加上“国家应急体系”、“平安城市”、“平安建设”、“科技强警”等重大项目工程在全国展开,以及“奥运会”、“世博会”等重要国际活动在中国举办,必将会促进我国安防市场需求的持续升温。这些都对我国安防产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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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性”与“三不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证制度高度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的身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公务员;另一方面又是自由职业者。这种“公”“私”兼具的“二重性”,肇端于拿破仑1803年颁布的“风月法令”。1845年法国政府颁布《公证机关条例》进一步规定,“公证人是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公务员,不领国家薪金,实行个人或合伙开业”。之后,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等以及大陆法的移植国日本、韩国、中美洲、南美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确立了公证人的“二重性”身份。到今天,公证人身份实行“二重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