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6 毫秒
1.
一、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 保险人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自身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保险人只是在其给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请...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其表述尚欠明确、全面,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相应争议,故特此对其进行研究,以求完善. 一、代位求偿的权利范围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  相似文献   

3.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索权,是指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投保利益的损失后,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就其性质而言,与债权法中的代位权有着较深的渊源关系.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被保险人可因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向其提出赔偿请求,如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取得  相似文献   

4.
论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和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与航海有关的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后,应该将他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被世界各国法律所承认。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  相似文献   

5.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普通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  相似文献   

6.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相似文献   

7.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第4款规定:“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按照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厂将追偿权转让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保险法第44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说,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时,要受到…  相似文献   

8.
海上保险大多是定值保险,在保险标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形下,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同时,在海商法领域,民法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不适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赔偿数额经常不足,从而导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都无法得以满足。在此种情况下,是应当优先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还是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应首先得到赔偿?抑或按比例受偿?这个问题充满争议。根据MIA 1906规定,在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第三人的赔偿额。对这一结论进行深刻反思,并指出代位求偿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依据债权平等的一般民法原理解决这一难题是不妥的,只有根据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才能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同时基于对中国法的客观解释得出"被保险人优先"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刘鹏举 《山东审判》2004,20(4):77-79
一、保险代位权与保险金扣除权的性质 所谓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 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 的求偿权的权利。而保险金扣除权则是指在被保险人 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已取得的赔偿金 额。  相似文献   

10.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之诉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即当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关系,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要求赔偿。这种双重的补偿会使被保险人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获利,不符合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保险中的赔偿原则。基于此,我国的《保险法7)和保险特别法《海商法})都规定了代位求偿权,被…  相似文献   

11.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体现。如果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取得了保险赔偿权,则其应将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相似文献   

12.
王乐宇 《法学论坛》2007,22(5):50-54
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使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首先,保险人因为弃权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及至丧失该权利;第二,第三人可依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向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第三,对第三人加以限定会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限;第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绝对排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被保险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优先于保险人受偿.  相似文献   

13.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基于损失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过程会产生被保险人既向保险人索赔又向第三人索赔的情形。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关系到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的法定主义还是意定主义,是否会诱发被保险人实施道德风险和诉讼过程中被保险人面临双重索赔的困境。  相似文献   

14.
论实现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本文针对理论界存在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就非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观点 ,对保险业中的代位求偿权和新合同法中规定的代位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 ,保险业中的代位求偿权与新合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作者提出非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依法不产生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是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6.
《保险法》实施以来,我国保险业发生巨大变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不断充实。然而相对于国外保险法律的源远流长及丰富的保险实践,我国保险法理论研究尚属起步阶段,对保险制度的特有原则、规定在理解适用上尚存在不少误区,影响了《保险法》的正确实施。现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有关法律问题与诸位同仁探讨。一、代位求偿权基本法律规定及其原理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   

17.
从债法的角度来讲,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所拥有的依法追偿的请求权。其所解决的就是如何使履行赔付义务的保险人从得到赔付的被保险人处取得赔偿请求权。各国的《保险法》之中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8.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避免加害人因保险的存在而免责,其正当性来源于利得禁止原则和维持损害赔偿制度的需要。为实现其功能目的,代位求偿权必须法定化,且其行使应受到必要的限制。"保险人损失发生说"误解了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没有认识到民法上赔偿义务人的让与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有待进一步商榷。  相似文献   

19.
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常以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作为抗辩理由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资格进行抗辩。事实上,此种抗辩理由不尽完善,法律应放宽代位求偿权的形式条件: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诉权、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即应该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使第三人承担起其应尽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