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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王牟夫原系布店业主,解放前与张玲结婚,居住于自建的一幢私房(共三间60~(m2),价值人民币一万元)。1953年张玲病逝,王牟夫于次年再婚。后妻李珍(小学教师)带来一女黄凤(已工作)、一子黄龙(七岁)与王牟夫共同生活。一年后,黄凤结婚住到夫家并独立生活。1955年王牟夫夫妇又收养了王牟夫弟弟的儿子王尔强(八岁)。1958年王尔强因车祸致残,从此在家靠养父母生活。1960年因家庭  相似文献   

2.
王牟夫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了30m~2的那幢私房,不能认定该遗嘱全部有效。此幢私房为王牟夫与李珍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继承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因一方死亡而发生继承,除另有约定的外,一般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为被继承人的  相似文献   

3.
且看下面诸种现象:A、一单位出资在另单位使用的地皮上盖楼,房产由这两单位均分;B、处于闹市区的私人住房,可卖到数千甚至上万元一间;C、临街的一间门脸,月租金需要数百元甚至上千元;D、党政干部滥建私房,从经济角度上讲并不合算,建私房的目的不仅在于住室的宽敞,更在于房产能够继承,等于花钱购买了宅基地的长期使用权以备转让或出租.E、转营另业的农户,其承包的土地转予他人耕作,可获得除去土地投资补偿费、乡村统筹款和集体提留之外的收入;  相似文献   

4.
城镇私房买卖合同是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以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这种合同的效力,目前通行的观念认为,必须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后买卖合同才能成立生效。笔者认为,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不应以办理过户手续为要件。理由是;一、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即为有效。城镇私房买卖合同属合同的一种。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相似文献   

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鲁法民字第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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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万元买假房,赢了官司没得钱 1999年12月7日,郑州市消费者陈振夫妇和一位自称叫“陈德林”的房主,持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询问私房交易事项。该局市场管理处交易科的同志对房产证、身份证进行查验后说:“该房可以交易。”遂给了双方各一份交易程序。 12月10日,陈振夫妇和“陈德林”一块儿到郑州市房管局私房交易科进行交易。双方商定的交易价为12万元。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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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2010,(8):53-53
林某是明亮的朋友,前不久,他向明亮借款10万元炒股票,并答应用他一处私房作抵押。为慎重起见,明亮和林某还签订了书面协议。后来明亮听人说房子抵押要到房管部门登记。请问:用房子作抵押是否必须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明亮已有书面合同,不办理登记行不行?  相似文献   

8.
居民王甲于1985年10月向居委会申请了宅基地一处,建成平房6间,面积共计11594平方米,并领取了城镇私房所有权证。1988年2月,王甲因结婚而将该房作价16万元卖与代某,双方为此签有房屋转让契约。代某买房交款后,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实际居...  相似文献   

9.
浙江省湖州市城区外来暂住人口近7万人,城郊结合部出租私房有4000余户。大量的外来暂住人口,给治安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一是出租私房内刑事案件频发,侦破难度大。二是出租私房也是刑事犯罪分子藏身落脚之地。1995年以来,城区分局打击处理的刑事犯罪分子中,45%是外来暂住人口,其中45%为租住在私房内的外来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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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陈川华问:我在原籍有一处房产,系祖上遗产。在50年代城市私房改造时被改造。现我向房管局要求归还该房产权与使用权,房管局回信说此房局改造房,不属落实政策处理范围。请问:何为“改造房”?我能要回产权与使用权吗?本刊法律部答:在50年代后期,在全国城镇范围内进行了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对私人所有的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国家确定的改造起点,对超过起点的房主出租房屋部分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租一定比例的固定租金,被改造的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文革后,在全面落实各项政策中,对于城市私房改造…  相似文献   

11.
解放前买的私房,解放后政府认可并收了税。后来因城市建设需要被拆迁。房主搬来搬去竞把私房搬没了。15年辛酸诉讼,两代人含恨离世,前仆后继终有果——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各地特别是一些大城市都在抓紧落实党的私房政策,发还“文革”中无偿接管的私房产权,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落实私房政策中,由于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私房产权、租赁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这对于社会安定团结和国家现代化建设都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探讨,并寻求一些解决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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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平在某市平安大街26号有私房6间。1987年7月李家平用该旁与被告某市乐器学会达成房屋移建协议。协议规定李将自己的私房交给学会所有,学会给付李人民币7000元,并给其另行修建平房6间。双方签定协议后,李收到学会房价款7500元,但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1987年10月学会未经审批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建。1988年1月李推翻了双方已签订的协议,要求学会腾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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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金翼拍卖公司受区法院之托,于1997年3月30日对信贷抵押的位于拍子园居委会四组私房一栋,进行公开拍卖。原告何某竞价成功,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经公正处公正。嗣后,何某于1997年4月7日向拍卖公司交纳拍卖成交价款121980元(其中114O00元是房屋成交价款,7980元是房屋过户手续费)。4月中旬原告何某即请工对该房屋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得知该拍卖标的物,届常德市光荣路扩宽改造工程的拆迁范围,便暂停装修。4月17日,原告委托父母向金翼拍卖公司黑某提出质疑。黑表态:“拍卖前我到规划处看图纸,该房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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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同时犯有贪污、受贿两罪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处理此种情况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很值得探讨,即,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量刑起点该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2)项和第5条规定,个人犯贪污或受贿单一罪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笔者提出,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也应在5年以上处刑。其理由如下: 1.贪污、受贿两罪性质、特征、危害相近,因此两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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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租赁纠纷在房屋租赁纠纷中是较难解决的.房主不能如愿收回房屋,房客无处搬家或百般刁难.若遇房主居住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是私房落实政策,或者是拆迁,主客双方利益冲突,矛盾更是尖锐,处理不好就易使矛盾激化.在以往的审判践中,过多的是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而忽视对出租人的利益的保护.《简论私房出租人收房权的法律保护》一文,对过去的作法提出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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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2)
冯某住某市公房五间,另有残破私房两间半,经章某说合,于一九六六年二月出租给黎某居住,并言明:房屋由黎某负责修理,修理费用抵算房租。黎某花去修理费二百六十元。后冯某要想出卖,黎某愿意购买。因当时公开卖房难获准许,冯某提出先  相似文献   

18.
一在处理城市私房确权案件时,有些同志对现行民事政策关于:“土改遗留的房屋纠纷,一般的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的规定理解片面,不适当地强调房产权凭证的效力,机械地把所有权凭证作为处理这类案件的唯一依据。其原因在于:没有领悟到城市私房产权纠纷远比乡村复杂,它的发生原因、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少就是直接对房屋产权凭证本身的证明力,取得途径提出异议的,处理难度大。单纯依靠产权证,简单则简单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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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难在我国是社会公认的事实。私房主利用旧屋翻新扩建,无疑是解决住房难的途径之一。然而,与此同时也触发了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即翻建后私房产权归谁享有?现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随着城镇私房产权重新登记的开始,亦随之增加,而在具体处理中,存在着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笔者谈些粗浅的看法。私房翻建需要人、财、物的准备,而人、财、物的来源往往与房屋产权的最后确定,息息相关。根据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如以人、财、物的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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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遗赠纠纷,遗嘱人的妻子已故,有一子一女。女儿在外省工作,很少来沪。遗嘱人虽有一子在身边,但儿、媳时有冒犯老人之举,父子关系恶化。一九八四年,遗嘱人立下遗嘱,将“文革”冻结的二间私房遗赠给平时关心、照顾他生活的侄子。不久,遗嘱人因病去世。事隔一年之后,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发还了遗嘱人所有的二间私房。为继承这二间私房,受遗赠人和法定继承人发生了争执,双方诉至法院。在审讯中,法院对遗嘱的效力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遗嘱处分的必须是属于自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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