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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现实困境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这种模式对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都有明显的效果。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一模式也面临着困境:1.缺少公平性,易诱发偷、逃税款的行为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由于他们取得的收入类型不一样,或者由于其来源于同一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税负,从而造成横向不公平。举例说明:假如有甲、乙两个人的收入都是3200元,但甲为工资收入,而乙为一次性劳务报酬。由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可知,甲应缴纳235元,乙应缴纳480元,如果乙的收入中一半为工资,另一半劳务报酬,则乙的税负为215元。若乙的劳务报酬收入与两次取得且均高于8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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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5):19-22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但要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而且要造成文物损毁的结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行为人为了故意损毁文物,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着手实施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未遂形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文物损毁结果的发生。对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要注意三个原则:一是"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二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三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行为人先实施其他文物犯罪行为,后又对相关文物故意损毁的,如果不存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形,一般应当以数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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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琼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4):50-53
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正在发生不法侵害,而对想象的"侵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认识错误,而且也不可能避免这种认识错误,因假想防卫致人死亡的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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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玲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4-16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则此种行为由于没有共同犯罪主观联系的支撑而脱离共犯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其他共犯者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称为共犯过限。就实行过限之前的构成共同犯罪的那一部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是存在共同故意;而对于过限犯实施的过限部分的犯罪而言,已经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此时过限犯的主观方面罪过表现形式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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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击错误致人重伤行为的处理原则应采取修正的具体符合说,即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情况。如果被害人对危害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持漠不关心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反对的态度,属于过失,应按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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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讨论此起彼伏之际,笔者发现了“囚犯的二难选择(Prisoner's dilem-ma)”这一案例:有甲、乙二人同谋犯罪,被警察署拘留。在审讯过程中,警察明确地告诉二人可以在以下方案中作出选择:①两人都招供,各判刑10年;②如果一人招供,而另一人不招供,当局规定,招供的人属于“坦白从宽”,判刑5年;不招的人属于“抗拒从严”,判予枪毙。当然,二人都明白,他们还有第三种选择,即如果两人都不招供,结果造成证据不足,无法定刑,二人都被释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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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一个正当年的小伙子为救助三名溺水者而不幸丧失了自己宝贵的生命。英雄的行为应如何来衡量?英雄的权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又该如何来面对这种行为?这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人,乙为受害人,甲为侵害人。依据上述法条,乙的医疗费首先应由甲来承担,但此时甲提出,家庭经济困难,所以才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无力承担医疗费。此时,若见义勇为者仍想获偿,则只能找受益人,即那名妇女,且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方式,由法院依据该妇女免受财产丢失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来责令该妇女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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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2年8月12日与乙公司签订了2002年8月12日起至2004年8月12日止贰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大小,负责经济赔偿。具体赔偿标准按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