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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专门机构,罪犯刑满以后是否重新犯罪是体现监狱改造职能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就现在刑释人员的状况和监狱对改造罪犯的现状提出在服刑人员中设置“特种社会保险”的设想,构思如下: 一、“特种社会保险”是关系社会长治久安的大问题。 (一)目前,社会对刑释人员社会安置帮教的现状: 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刑释人员的社会安置和生活保障,近几年来在国家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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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外关怀主要是指监狱外的家庭、社会对罪犯以及监狱的关心和支持。通过罪犯问卷调查得出,狱外关怀,尤其是家庭接纳态度和社会支持程度对罪犯改造和刑释人员适应社会有很大的影响。罪犯问卷调查的启示是,狱外关怀是狱内改造的精神动力,因为狱外关怀是罪犯改造的动力源泉,是监狱干警工作的调节阀,是弥补监禁化缺陷的有效补剂,是促进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心理保障。狱外关怀利用通信通讯、入监探望、离监探亲、监狱开放日和社会帮教的方式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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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狱管理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主要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能;第二层面主要解决罪犯这一特殊群体与社会割舍不断的婚姻家庭及罪犯社会化、再社会化管理等问题。目前,全国监狱年均押犯160万名。这些押犯的医疗、教育、养老等问题仅靠监狱无法解决,刑释人员出狱后与社会对接及预防再犯罪、社会化等问题,亦不是监狱所能独立承担的,都涉及罪犯第二层面的管理问题。借鉴社区管理模式,建立专门"监狱社区",社区成员是监狱里的服刑人员,监狱主要负责对服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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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职业技能的养成既关系到其在服刑期间劳动改造质置的优劣,也关系到其刑释后能否重新溶入社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中心,正是适应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要求,又为刑释人员刑释就业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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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研究和现实工作中,人们常常把部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不尽人意的表现,归咎于刑释人员自身,而忽略社会和监狱在这中间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把刑释人员置于一个连续的、动态的、系统的环境和过程中,全面分析影响刑释人员社会亲和力的各种因素,得出科学的结论。要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全社会参与对刑释人员的保护,净化社会环境,消除环境对刑释人员的不利影响;接荐帮教、巩固改造成果;加强立法,为刑释人员顺利适应社会提供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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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标准”的提出,充分体现了十七大关于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是落实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按照“首要标准”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要求,需要监狱机关正确认识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与罪犯改造质量之间的密切关系,清醒地看到重新犯罪已经成为了一种复杂的社会失调现象,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形成原因。为此,监狱机关必须把“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与总体目标,努力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刑理念来指导罪犯改造工作,按照罪犯改造工作的客观规律科学改造罪犯。此外,在监狱机关完成自身职责使命的基础上,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积极构建狱内外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相互衔接、法制健全的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增强对刑释人员的社会包容性,提高刑释人员的融入社会能力。只有从立法、司法和行刑三个方面着手,构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现象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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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代人的健康,不仅指生理、心理健康,而且包含“社会适应”健康的内容。对于在押罪犯的健康权,我们也应当用现代健康的理念来认识和分析,罪犯的“社会适应”健康问题同样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为罪犯是社会适应不良或失败的产物。狱内社会化和再社会化是罪犯实现“社会适应”健康的必然途径,包括它的内容和形式是匹配的。从监狱实际出发,不断满足提高罪犯“社会适应”健康的需要,以利于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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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罪犯抗拒改造心理及矫治对策杨恩亮从近年来全国情况看,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提高改造质量,强化对罪犯抗拒改造心理探讨与矫治,已成为罪犯改造职能部门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之一。一、罪犯抗拒改造心理形成剖析罪犯抗拒改造心理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刑、投入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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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回归就业安置已日趋社会化、市场化,刑释人员就业难已成为诱发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必须大力加强服刑人员出监前的职业技能教育。新时期的服刑人员出监职业技能教育应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加强职业技能教育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以使刑释人员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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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将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的提出,监狱系统在深感责任重大的同时,不得不对教育改造工作进行新的、更加全面的科学分析,对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进行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以便建立更加科学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落实“首要标准”,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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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是中央领导提出的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实践命题。坚持“首要标准”,有助于提升监狱工作的社会地位和职能作用。理解“首要标准”,应重点把握三个关键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改造质量是一个首要环节;把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赋予监狱的职责;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落实“首要标准”,要切实把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的第一位,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其中要尤为重视“改造人”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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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形势任务下,党的方针政策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监狱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努力方向,体现了监狱的本质属性和功能。“从目前情况看,监狱改造罪犯的质量还令公众不太满意,主要表现为重新犯罪率较高,特别是一些影响大的大案要案往往为刑释人员所为,公众对监狱的责难多于理解,这固然有我们宣传等方面的因素,但罪犯的改造质量是关键性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