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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从制度外观和制度内涵上看,英美刑法中的共犯制度可以被视为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于大陆法系区分制共犯制度立法,英美刑法对于未导致实质犯罪的参与犯按照未完成罪来处理,对导致了实质犯罪的参与犯则按照狭义的共犯制度来处理。在"如何设定参与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这一视角下,被归属于未完成罪的教唆罪、共谋罪和狭义的共犯制度构成了英美共犯制度的整体架构。  相似文献   

2.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减少,应是共犯过限的情形之一。所谓实行减少,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实施了性质较轻的罪的情形。从其类型上,实行减少基本上可分为共同实行犯中的实行减少和非共同实行犯中的实行减少以及重合性实行减少和非重合性实行减少。实行减少的处罚,既有理论上的根据,也有法律上的根据;其刑罚适用,应当实行区别对待原则。  相似文献   

3.
考察各国刑法规定,以处理参与形态与刑罚处断关系的模式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型的犯罪参与体系,即分离正犯与共犯的从属性说、分离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包容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我国刑法没有区分参与形态,因此,参与形态与刑罚处断“相对独立”,应当归类于形式性单一正犯体系.而且,在具体问题上,还有着许多独具特色的规定,使得处罚范围合理、刑罚裁量得当.  相似文献   

4.
牵连犯的共犯过限,应当结合牵连犯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以及共犯过限的特点加以认定.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际情况看,牵连犯存在牵连犯的手段过限和结果过限,以及牵连犯之内的过限和之外的过限等情形.因此,牵连犯的共犯过限的处罚,也应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确定,这样,才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在共犯的连续犯场合,共犯成立连续犯在形式上并非一定以多次实施共犯行为为必须,一次共犯行为足以加功于实行犯连续多次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原因在于特定情形下共犯行为的重合性以及共犯行为因果作用的溢出性。这也是共犯的连续犯显著不同于单独犯的连续犯的地方。此外,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是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共犯的连续犯场合下,从犯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裁量从犯的连续犯的刑罚时,尤其是共犯连续实施的多次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一致时,应综合考量这两种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6.
论对合犯的共犯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合犯是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对合犯中只有少部分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属我国刑法中的必要共犯。对属必要共犯的对合犯,不仅需要适用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对我国传统的必要共犯处断原则的突破。在法律只处罚一方的对合犯中,法律不处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教唆、帮助行为,如果超出了对合关系中实行犯的定型的参与形式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期待可能性,则可按另一方的教唆犯、帮助犯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7.
教唆犯是使原来没有犯罪意思的人产生犯罪的意思,又被称为造意犯。教唆犯作为共犯人类型之一,并没有亲身实施分则定型化的实行行为,而是以教唆之方式造意于他人,从而加功于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如何界定其处罚根据,在实务中,如何对其准确的定罪处罚,历来都是有争议的问题。文章结合我国刑法具体规定,深入探讨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8.
对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与身份犯极其有限的立法条文的分类列举和简要分析,可知我国刑法领域中的共犯与身份犯问题在刑法理论基础、立法模式、定罪和量刑规则上,均存在明显的有待完善之处.为弥补其不足,可以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一章中规定如下条款: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按照正犯的性质定罪处罚,对有身份者可以依法从重、从轻、...  相似文献   

9.
片面共犯在刑法上并无规定。其与实行犯组成的犯罪形式由于不符合共同犯罪条件,可定名为片面共同犯罪。对片面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应按刑法一般原则定罪处罚,而对片面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应根据实行犯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遵循一定的原理,决定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共犯否定说"认为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全然否定论"主张不仅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且其不可能构成所有纯正身份犯的共犯.两种否定论都有其各自的缺欠和弊端.立足于纯正身份犯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相似文献   

11.
我国1997年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组织犯的概念,而是将其作为主犯的一种予以处罚.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学者们由于对组织犯立法规定的理解不同,对于组织犯的概念的认识也就不尽相同.通行的观点将组织犯定义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我们认为,组织犯作为共犯人类型之一,其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领导、指挥犯罪活动的行为人;而作为共犯参与形态,其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以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等非实行行为加功于犯罪实施的犯罪参与形态.  相似文献   

12.
关于中止犯处罚 ,我国学者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从刑法的发展看 ,中止犯处罚应明确并规定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处罚原则 ,对损害主要限于有形、物质损害并辅之于无形、非物质损害。而其减免处罚根据在于报应为主、功利为辅的刑罚观念  相似文献   

13.
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刑法中没有过失共犯与片面共犯存在空间,对向犯不应作为共同犯罪。只有行为人既有实施任意共犯基本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又有实施转化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基本犯的共同犯罪人才同时成立转化犯的共同犯罪;至于作为必要共犯的聚众斗殴转化犯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均应对整个聚众斗殴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故只要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死亡后果,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均应转化为伤害罪或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4.
刑罚中应用比较普遍的谦抑性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却鲜有提及,这对控制同样是我国对公民权惩处方式的行政处罚而言是不足的。而在与刑罚衔接最为密切的行政处罚种类治安管理处罚中,其调整对象、指导理念和行为要求方面却都有谦抑性的要求和体现。研究治安管理处罚的谦抑性,首先表现为治安管理处罚权的设定和存在必须谦抑,其次是治安管理处罚权的行使和调处过程要体现谦抑。  相似文献   

15.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时作为犯罪的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新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注重对不同的牵连犯处以不同的刑罚,而忽略了罚当其罪的原则,使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法外牵连犯”。  相似文献   

16.
现行执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行政处罚中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存在标准不一和处断规则混乱的特点。为统一共同违法的司法适用和贯彻处罚法定原则,在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作为行政处罚实体法总则的《行政处罚法》应该规定共同违法制度。我国的行政共同违法应仅限于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违法;共同违法上处罚应采取对各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而非共同处罚的方式;同时立法上也不应采取德国区分正犯和共犯的二元论模式。  相似文献   

17.
"醉驾"入罪是风险刑法范式的一种规定。中国对"醉驾"行为采取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模式,其入罪表现为抽象危险犯且使行为人实际承受了有关职业等资格禁止、丧失的一些应属资格刑的附随后果。我国应借鉴德国刑法中有关刑罚以及"酒驾罪"制度设计,拓展资格刑范围以符合"新财产权"的司法最终处置原则,构建已丧失之资格和权利恢复的复权制度,以最大程度地消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为化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需认真对待刑法第13条的"但书"。  相似文献   

18.
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共犯的立法体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二元区分体系之下必须要回答正犯与共犯如何区分的问题。由于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采取二元区分体制的国家在立法上明确区分正犯与共犯,且教唆犯、从犯(帮助犯)的处罚不能高于正犯,在这一背景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愈趋实质化。我国当下的共犯立法在应然层面上不能采取单一正犯体系,应该采正犯与主犯的分离式阶层判断体系。正犯的功能在于不法的连带性,主犯的功能在于刑罚的调节性。基于此一立场,间接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等概念均不应存在。我国立法之下的正犯应该形式化地予以理解。  相似文献   

19.
作为刑罚的必要补充或替代.非刑罚处罚措施具备了防治犯罪应有的功能,体现了刑法公正、谦抑、人道的价值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满足了两极化刑事政策的需求。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7条。具体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六种方式。但由于我国立法上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和具体适用方式规定不足,司法工作中存在轻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倾向,使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应在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美制度,在完善我国原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同时,增加其种类,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发挥非刑罚处罚措施应有的功能,更好地惩治与预防犯罪。  相似文献   

20.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域,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不应该被视为共犯从属性之突破,其从立法原意上、形式上及实质上均以被帮助者实行了网络犯罪为前提,其仍坚持共犯从属性之理论。网络犯罪帮助犯的成立,形式上增加"情节严重"之要求;实质上需以折衷说为基础结合危险分配理论、信赖利益原则、法益衡量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则上并未将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只有符合形式与实质之要素,方属可罚,故其并未扩大刑罚处罚之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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