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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定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主要探讨了保险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保险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占为己有犯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及罪数问题 ;还探讨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共同犯罪的罪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均涉及保险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同犯罪等定性问题 ,对深化该罪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均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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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谓是一种精巧的社会机制,其先进性在于只要公民或个人参加保险,他就与其他被保险人形成了互助共济的关系,将损失或灾难分解,由社会消化。这是众人协力、共御风险的方法,因而不失为一种先进的社会机制。然而自保险业诞生以来,保险诈骗就相伴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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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保险诈骗犯罪具有社会危害多重性、诈骗行为隐蔽性、作案方式多样性、犯罪主体明确性、主观目的贪利性的特点。产生保险诈骗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社会因素、法律因素,也有保险业自身的行业因素。保险作骗犯罪的预防应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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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行为侵害了保险人的权益,对保险秩序造成危害,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由于保险索赔存在核赔环节,因此保险诈骗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一定能够实现,可能由于保险诈骗行为被识破而无法获得保险金,从而导致了保险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议。保险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其争议的根源是人们对保险诈骗罪性质的不同认识,即保险诈骗罪究竟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从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保险诈骗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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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复杂多变,保险诈骗行为很难防范,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保险诈骗防范组织。另外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除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承保和理赔程序,堵塞漏洞之外,严格按照规章办事,严把承保进口程序和理赔出口程序,也是有效地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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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诈骗犯罪即经济诈欺犯罪日益增多,如合同诈欺、贷款诈欺、投资诈欺、保险诈欺、票据诈欺、广告诈欺、国际贸易诈欺等。这些经济诈欺犯罪和传统的财产性诈骗犯罪相比,在社会危害程度、表现形式、侵犯对象和行为手段上均有很大不同,这就给有关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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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4):61-65
"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犯罪的基本行为手段。"虚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虚构保险标的的整体,也可以是虚构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对恶意复保险以及隐瞒保险危险(瑕疵投保)骗取保险金,对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对超额投保骗取保险金,对无可保利益的财物进行投保骗取保险金,对在人身保险中伪造、变更受益人的书面指定或书面同意骗取保险金等违法行为均应作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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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犯罪活动范围扩大,危害升级从福建情况看,不法分子原来相对固定于某一区域实施虚假信息诈骗犯罪,随着省内加大打击力度,犯罪分子四散流窜,侵害对象范围和作案区域发生变化,呈现出三个新动向:一是由重点整治区域向周边蔓延;二是由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西部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蔓延。近年来东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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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诈骗的形式多样,主要分为网络诈骗、短信诈骗和电话诈骗三种类型。虚假信息诈骗的特点包括团伙高组织性,高隐蔽性;犯罪成本低,作案方便;犯罪方式跨地区,跨省;犯罪危害巨大。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出现高发,多发态势;诈骗团伙民展趋于专业化,低龄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范围扩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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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一些福建省安溪县籍犯罪分子大量利用虚假信息骗取钱财,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分析虚假信息诈骗犯罪频发的原因,并对其治理对策作一探讨。一、虚假信息诈骗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分析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近几年所审理的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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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保险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险管理制度。因为保险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应予刑法保护。保险诈骗犯罪是一种欺诈型经济犯罪活动,其重要特征是犯罪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保险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保险金,对保险经济关系造成严重的危害性。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人进行经济犯罪的情况大量发生,国家在颁布的有关法律中已经肯定法人也可以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所以,在保险诈骗中犯罪主体也应包括进行这种犯罪活动的法人。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凡具有上述四要件,即构成保险诈骗犯罪。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可以概括为:违反国家保险法规,利用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伪造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虚报损失范围,或以其他方法骗取保险金,造成社会危害、情节严重的行为。保险诈骗犯罪分子骗取保险金的方式(作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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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6):134-145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竞驶行为犯罪化,突破刑法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造成实害行为的窠臼,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把诸多没有造成实害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从而进一步严密交通安全刑事法网的预防性立法措施,中国刑法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同时,学界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入罪的理论解析,亦存在很大盲区,导致理论争讼绕开了实质问题。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导致实害结果可能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是单纯的交通风险行为,而是属于英美刑法中的由危害原则派生的间接危害行为。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可责罚性,是其可被犯罪化的根据。把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其犯罪化亦必然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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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适用难具有普遍性,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是实施欺诈类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对于已经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等危害结果的,一般认定为诈骗等欺诈类犯罪,无虚假广告罪的适用空间;因行政法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法责任的规定,与刑法的责任要件相悖,无法适用虚假广告罪对其进行惩处;立法设置虚假广告罪的本意是借助刑法的提前介入,惩治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但追诉标准却错误地按照结果犯规定入罪标准,造成应适用、能适用的行为亦无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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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风险的逐步增加,保险这一新兴产业在我国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保险诈骗也越来越猖獗。我国在立法执法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保险诈骗相关知识的宣传还不够,针对犯罪本身增多的原因,本文提出了一些防范和减少保险诈骗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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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关注保险事业,而随着老百姓投保的人数越来越多,保险诈骗行为在近年来也逐步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本文主要针对保险诈骗行为的特征、原因以及防范措施展开简要论述,希望能够预防和惩治保险诈骗行为,还保险事业一片宁静的天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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