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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婚后生育一个女婴,丈夫非常不满,认为断了他家香火,为了“传宗接代”,丈夫就劝我将女婴送养,然后再生育儿子虽然割舍不下骨肉亲情,但迫于丈夫的压力以及考虑到夫妻关系不至于恶化,就答应了。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孩子被送养后还不足一个月,丈夫在其父母的挑唆下,要求与我离婚。请问,我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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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构成重婚罪——兼谈现行婚姻法律对事实婚姻规定的弊端和立法完善●苏锦昌宋飞案情:1988年,张某到马鞍山做生意时与方某结识。当时双方均已婚,方某与丈夫为事实婚姻。1989年张某与妻子离婚。方某与丈夫到民政部门离婚未果,被告知到法院离婚,后两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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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同丈夫结婚已十余年。现在我丈夫出外打工,一直下落不明。我要和他离婚,我该怎么办?
——韩女士
答:若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一般来说有以下两种方法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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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丈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现在我们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城市,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我想要离婚,他在电话里也承认双方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了,但因其他原因不同意离婚。现我想通过法院离婚,请问,我之前和他通过电话商谈离婚事宜的录音能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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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丈夫染上毒瘾,多次规劝后没有悔改表现,遂诉请离婚。6月20日,上林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离婚诉讼案件,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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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这种现代通讯工具的普及,手机短信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笔者近来办理了四件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这四件公证的基本情况分别是:(一)韩某在与妻子谈及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期间,其妻在发给他的手机短信中言明:某财产系在婚前由韩某父母赠与的.韩某申办公证的目的是证明其婚前财产已经其妻承认:(二)李某系某法院的法官,其经办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在败诉后,通过手机短信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恐吓,为取得证据后阻止其行为,申办公证:(三)洪某家庭的“第三者”向其发手机短信,称其丈夫对该“第三者”的情感才是最深的,洪某为证明其丈夫的婚外恋行为,申办公证;(四)在离婚诉讼期间,王某发现其丈夫的手机中有其与第二三人进行情爱交流的短信,便隐瞒其丈夫,将其手机带至我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以证明其丈夫的过错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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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刘律师,你好!我丈夫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人,我和丈夫去年离婚了,女儿十岁归我抚养。但是因为我们只有一套房子,离婚后谁离开都暂时没有地方落脚,所以当时我们对房子有一个约定,我拥有房子40%的产权,女儿拥有50%的产权,丈夫拥有10%的产权。我们仍然住在一套房子里,分房居住。但是我前夫的所作所为出乎我意料,虽然离婚了但是他仍然时常对我和女儿暴力相向,为此公安机关还对他进行过处罚,可是他此后并没有悔改表现,仍然时常打骂我和女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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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彩礼,丈夫四处举债,婚后为躲债主追偿.丈夫玩起隐身。不久前,寂寞的妻子一纸诉状要与隐身丈夫分手。6月19日,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陶某离婚请求的判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