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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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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四条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报名,填写军队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军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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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第二章考核第四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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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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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章组织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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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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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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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相似文献   

9.
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必须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法还规定,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根据医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医师执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按照所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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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背景2002年5月,湖北省潜江市所辖某卫生院医生汤某, 未经许可非法行医被潜江市卫生局查处。潜江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9月28日,汤某持辞职证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向潜江市卫生局书面申请办理口腔专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于2003年8月6日递交了选址报告和房屋建筑平面图、设置  相似文献   

11.
对《执业医师法》救济条款立法模式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该法将于199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有效贯彻该法,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即:对影响相对人———医师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都可以获得救济的问题。一、《执业医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救济模式的规定该法规定的影响医师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共有三章。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15条第1款规定了“不予注册”的四种情形,第2款规定了救济途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  相似文献   

12.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14(1):122-125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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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是指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身份等,而医师资格则是指一个人从事医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由国家认可的医学知识与医疗技能的资质证明.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就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只有经过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才具备从事医师职业资格的制度.它是一种执业准人控制制度。作为医师管理制度核心内容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在港、台、日、韩、美、英等地区与国家已实行了几十年、甚至数百年,对提高医师执业素质,提高这些地区与国家的医疗水平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  相似文献   

14.
《证据科学》2007,14(1):I0042-I00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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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2004年后新进入村医队伍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由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方式和内容与农村实际情况不符合,乡村医生的身份转变缺乏激励因素,乡村医生行业的吸引力明显不足,乡村医生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执业医师法》对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范围、执业场所等问题的规定与农村实际不相符合,也带来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降低乡村医生的准入门槛,逐步探索和建立适应农村实际的乡村医生培养方式,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实际的实证研究,制定和完善适应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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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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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14,(6):11-11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对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医师资格考试是我国医师准入的主要方式。根据《执业医师法》,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卫生部于1999年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为加强出国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维护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9.
《证据科学》2007,14(1)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维护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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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护士管理实行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从事医疗护理活动的临床护士。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第六条 1994年以后毕业的,获得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的在编人员,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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