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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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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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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2004,(3):i028-i031
(2 0 0 4年 2月 9日 ) 文化部、商务部第 2 8号令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 ,加强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 )合作设立的…  相似文献   

4.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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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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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则是中外合作者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依照中国法律达成一致协议的书面法律文件.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以下简称“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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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令)号]第2 8号令[公布日期]2 0 0 3 1 2 8 [类  别]经济法·对外贸易[施行日期]2 0 0 4 1 1 [同时废止法规]2 0 0 1年《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加强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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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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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管理,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方)为和平目的,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以下简称中方)合作,使用船舶或者其他运载工具、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的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等的调查研究活动。但是,海洋矿产资源(包括海洋石油资源)勘查、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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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举办具有国际规模和影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鼓励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组织会议展览和专业交流方面的专有技术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促进我国会展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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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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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指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在涉外经济合同中确定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它是构成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之一,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和能否顺利履行的问题,因而有加以明确和重视的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下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这就是说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即中方主体;而另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即外方主体。这是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主体的特殊要求。在有三方以上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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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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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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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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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86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依照本法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外国自然人在我国与我国公民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但第二款却规定,外国企业和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比两款的规定不难看出:(1)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有别于外国自然人;(2)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不能与我国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等同。也就是说,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地位不是国民待遇,而是差别待遇。民事诉讼法统编教材同民诉法保持一致,认为我国民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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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三条 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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