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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199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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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生育、失业、工伤、医疗保险费。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却屡见不鲜。那么,如果劳动者在遭遇上述情况后,又该如何维权呢?缴费基础《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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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有3种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广西社会保险费由社保机构全面征收。笔者通过对比广西与浙江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现状,分析广西存在的问题,得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优势,对广西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施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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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1998,(12)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现对本市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均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计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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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采用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其滋生蔓延,为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收,必须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