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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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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江伟  廖永安 《法律科学》2002,4(6):105-113
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离不开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科学建构 ,尤其是程序机制彼此之间的协调与整合。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 ,应当进一步完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建构 ,正确理顺二者的关系 ,确保一审事实审的中心地位 ;适当限定上诉条件 ,进一步理顺一审与上诉审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附带上诉制度普遍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中,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各具特色,但是民事附带上诉作为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相对比较独立的制度设计,具有大体相似的功能.近年来,我国民事上诉率与再审率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附带上诉制度的缺失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当前,改革上诉审与再审程序的弊端已引起理论界的广泛探讨,在这种情形下,本文选择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研究作为选题,旨在阐述我国引入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3.
论刑事上诉审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远 《法学家》2012,(4):128-145,179
刑事上诉审构造,是指为规范上诉审与初审之间的关系,法律对刑事上诉审的审判对象、审理范围、审理方式、裁判方式等的规定所构成的整体格局。上诉审构造各构成要素的搭配须遵循一项基本原理,即审判对象与审理范围决定审理方式与裁判方式。在比较法上,存在三种典型的上诉审构造类型,即复审制、续审制、事后审查制。我国法律针对刑事上诉审构造的各方面要素,均已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未能对四方面要素的关系作出合理安排。因此,在立法没有对上诉制度作出根本性变革之前,可以考虑以上诉理由为标准,对二审案件进行分流,从而尽可能实现刑事上诉审构造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1,(2):102-112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范围原则上应以上诉请求为限。"劝阻吸烟案"二审正是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认定突破上诉请求的范围,纠正了一审的错误。但其认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仅具有个案效力,不具有普适性。科学确定民事二审审判范围须考虑二审兼具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双重功能,以保障事实认定之正确与法律适用之统一。但不能因片面追求统一法律适用的"公益性"而忽略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当前需厘清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逻辑,明确"禁止不利益变更"的适用条件及其例外,适时确立附带上诉规则,并对例外情形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5.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6.
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对死刑裁判准确性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基于保障人权、诉求公正、贯彻死刑政策、实现上诉审职能方面的考虑,应当改革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法律规定的疏漏、对生命权的漠视等原因造成的实践中第二审法院规避开庭审而大量以书面审或者调查讯问审的方式审结上诉死刑案件的做法。实现上诉死刑案件开庭审的普遍化,需要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与重构。  相似文献   

7.
赵旭东 《法学杂志》2013,34(6):97-105
上诉审裁判方式是司法政策与司法技术的综合体,与其较为相似的概念是"上诉审裁判",但这两个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为上诉审裁判方式作出明确的学理定义。在对上诉案件作出结论性意见之后,还有一个裁判方式的选择问题,这取决于审级架构模式等因素的影响、相关理念的指导和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审裁判方式的规定还有可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8.
刑事上诉审程序的作用与刑事上诉权的属性决定了权利救济价值应当成为刑事上诉审的重要价值。权利救济价值与公平、效率价值共同决定着立法者对上诉审程序的设计,也决定着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运作,因而在重视权利救济价值的同时应协调好其与公正、效率价值间的关系。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上诉审程序权利救济诸多方面的考察可以发现,与之相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在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着众多缺陷,应当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必要的弥补。  相似文献   

9.
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探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张家慧 《现代法学》2000,(1):115-120
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中对上诉的不加限制和二审上诉程序构造的不明确 ,业已造成了诸多弊端和混乱 ,因此需要改革和完善。作法是对上诉加以适当的限制以及对二审上诉程序结构以采续审制为原则 ,采事后审制为例外和补充  相似文献   

10.
建立我国民事诉讼附带上诉制度刍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二审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立法从"全面审理"改变为"在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内审理",体现了我们诉讼理念的转变,但是,仅此改革似乎是不完善的,它忽略了对被上诉人的公平保护,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建立附带上诉制度,给被上诉人以程序方面的救济,使上诉案件更大程度上得到尽可能理想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11.
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民事裁定的上诉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着可上诉的范围过于狭窄、享有上诉权的主体过于单一、程序内容过于简单等缺陷 ,因而有违程序公正、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程序要素的必然要求 ,并在实践中加重了法院的轻程序倾向 ,不利于对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故此应当从立法上对我国民事裁定之上诉审程序的诸多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下,真正的法律审并不存在,上诉审的主要功能(统一法律适用)无法实现。因此,我国有必要构建三审终审制,并建立宪法性上诉制度作为其补充。其中,第二审的审查范围应以上诉、抗诉的范围为限,被告人可以对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上诉,控诉方仅能对一审法律适用提出抗诉,而第三审是专门的法律审,采用选择性上诉。不过,在现阶段上述制度构建还面临很多障碍和困难。  相似文献   

13.
海峡两岸之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差异颇大.本文拟从比较法学之观点,将二者做一简要评析。两岸上诉制度首要之差异在于审级,大陆方面为二审四级,台湾方面为三审三级;其次在上诉期间、上诉主体、上诉裁判费、上诉之法定程序、上诉审理范围、上诉之判决、上诉之反拆、附带上诉、上诉之撤回与舍弃等方面之相关规定上,二岸亦颇有不同。“上诉”为民事诉讼法最为重要之诉讼行为之一,经由本文之介绍,亦可对两岸民事诉讼制度之整体差异,获得相当程度之认识。  相似文献   

14.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上诉审的作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振纲 《法学论坛》2000,15(3):87-92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新设了上诉审程序.常设上诉机构的职责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一审中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裁决和结论.在数年的实践中,上诉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较好地协调国际贸易与其它世界性事务的关系;广开言路,增加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力图在争端解决中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与此同时,亦暴露出一些不足,需随着实践的发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上诉利益是指当事人在原审法院受到了不利裁判,上诉审法院针对这种不利裁判进行救济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关于上诉利益的识别,在学理上主要有形式不服说、旧实体不服说、新实体不服说和折衷说四种不同的学说,其中第三种学说相对合理,其所主张的基本思路值得肯定。我国上诉立案制度有必要增加上诉利益要件。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提起上诉的条件仅规定了形式要件,缺乏实质要件的内容,这与理论上对上诉权的不适当定位关系密切.上诉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必然受到程序进行规律的制约,而不应当视为一项当然性权利.在此前提下,借鉴国外的上诉审查理念和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上诉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7.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审程序是为补救第一审法院未生效裁判的瑕疵而设立的,上诉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职责,同时也面临着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衡平的矛盾。由于我国上诉条件过于宽泛,而案件不论繁简程度、标的大小一律都采用二审终审的程序,导致案件上诉率高居不下,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故此,应通过审判权对上诉权予以相应制约,以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18.
廖永安  雷勇 《法律科学》2008,(3):140-149
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与上诉制度、再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加强相对人对法院的制约与监督、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办案质量以及维护民事诉讼法律权威和强化诉讼程序意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目前我国立法对该制度的设立还不够完善,使其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进而立法宗旨也得不到全面实现,应对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20.
杨瑞 《河北法学》2011,29(12):153-157
在民事审级中,有关裁判范围的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对上诉审裁判范围的制约上,这一制约机制主要通过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发挥作用。从域外来看,各国和有关地区均在理论或司法实践上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该原则的内涵。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则未能对判决结果明确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也未体现该原则的精神实质,配套的制度建设更是极为缺乏,从而使得我国上诉审裁判范围处于制约失控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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