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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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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清律》清世祖敕纂三十卷,十册(二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纂,清顺治三年(1646)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为甲本。检阅该本,知其曾经人重新装订和修缮。卷首一册,《律附》一册,正文八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  相似文献   

2.
清代修律始于世祖顺治初年,其颁行时间,有关史料记载则有出入。例如《清文献通考·刑考一》、《清通典·刑一》和《清史稿·刑法志》都记为:顺治三年五月“大清律成”,而《清通志·刑法略一》则记为:顺治“四年,律书成”。  相似文献   

3.
清末光宣之际,正是清廷变法修律的关键阶段,徐象先、吉同钧、蒋楷等人陆续刊行了各自的清律讲义,他们堪称我国历史上最后律学家的代表人物。学界关于吉同钧及其著述,近年已有较多研究成果,而对徐象先和蒋楷的关注与探讨相对较少。通过考察当时刊行的清律讲义,可以管窥徐象先和蒋楷的生平志趣。徐象先既是精通西学的法学家,又是坚守传统的律学家,他在民国初年提出的关于私有财产权和自由信仰孔子之道的两个宪法修正案,至今仍有不可磨灭的价值。蒋楷的《律服疏证》或为清人研究律服的仅存硕果,多少可补薛允升《服制备考》遗失之憾,亦为今人理解古代礼律关系提供了重要佐助。末代律学家编撰清律讲义的根本目的,正是努力守护中华民族的生命之源。  相似文献   

4.
来鸣家 《河北法学》2024,(4):160-179
清代律例在诸多内容上表现出了“旧瓶装新酒”的特征。在罪刑体例上,清律几乎完全沿袭了明律体例,而在旧体例的框架下,清律通过修例的方式,逐渐扩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领域,并对新的规范秩序有所创设。以“诈欺官私取财”律为例,在明律与早期清律中,本律都是较为传统的财产犯罪;而在清中叶以后的新订条例,突破传统财产犯罪的范畴,进而开始对京师地区的金融经济秩序进行调控,并在旧律例的框架下,初步构建出了一套全新的规范体系,进而影响了后续的社会治理。  相似文献   

5.
<正> 三、明清1981年岛田正郎著有《论清律的成立》(《法律论丛》五四一二二三)。从黄册清本一直追溯到各种谕旨奏折,揭示清楚清律是如何成立的。滋贺秀三著《清代诉讼制度中对民事法源的概括性研究》(《东洋研究》4011)指明在州县的"自理词讼"中,裁决的根据是什么,即什么是民事法源。这是研究中国法史的人必读的一篇重要论文。中村茂夫著有《论清代的老幼年者以及身体有残疾者的刑事责任》(《法政理论》(新泻大学)13—3),对由唐律规定和各方因袭而来清律上的恩典,被依据条例、判例而受到大幅度的限制的过程,以及中国  相似文献   

6.
最近,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张晋藩教授新著《清律研究》,全书30万字。这是一本以清律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书中所论述的《清开国时期法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清代的法律体系及其内涵》、《清代民族立法的卓越成就》、《清代私家法律的解析》、《晚清修律》、《晚清的宪政运动与宪法》、《清代的司法制度》、《清代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思想》,均为清律研究中的重大课题。对于清开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前人和今人,研究者甚少。1981年,张晋藩教授在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制史》第一卷,第一次以较多的篇幅,论述了清入关前的法制概  相似文献   

7.
薛允升字云阶,陕西长安人,清代著名法律家,陕派律学之鼻祖。他生于嘉庆25年(1820),卒于光绪27年(1901)。咸丰6年(1856)年中进士,授刑部主事,累迁郎中。光绪6年(1880),召以为刑部侍郎,9年代理刑部尚书,以后两度授刑部尚书。在刑部工作几达40年。他精通律例与服制,撰有《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服制备考》、《汉律辑存》等著作。对于礼与法的关系、律例与律令、立法与执法等问题,均有论述。对于《汉律》、《唐律》、《明律》、《清律》有研究有褒贬。其中最为推崇《唐律》,而批评《明律》、《清律》…  相似文献   

8.
清代律学是中国古代传统律学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是官私并举及一时之盛的发展阶段。它兴起于顺康朝,发展于雍乾嘉道朝,直至晚清引进西法大规模修律始为西方法学所取代。在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清朝,清律学何以兴起、发展且绵延二百余载而不衰,传承明律、重视司法、执法者注律以及律注法律化,是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9.
《大明律》修订始末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明律》是明代法典的代表。其精神虽本唐律,但多有新创,故为清律所沿袭。在中国立法史上,它占有重要的地位。《明史·刑法志》对《大明律》的修订过程作了这样的概括:“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  相似文献   

10.
自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以来,历代律典中都明文载有八议,清代亦然,但清律中的八议是否仍有实际的效力却经常引起人们的怀疑。笔者以前曾在一份内部刊物上撰文对此作过讨论。  相似文献   

11.
明清律结构及私法在其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范忠信 《现代法学》2000,22(4):133-136
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法典以明律和清律为代表。明清律的基本结构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的法典编纂观念 ,稀少的民事规范在律典中杂附于刑法条文的存在方式反映了中国法律传统中民事问题刑事化的典型观念。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律学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及文化政策;重刑轻民的倾向;律学发展的独立性与孤立性;任法与任礼并举的精神;律学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宏观控制;律学的经验主义与抽象思辩的贫乏;律学发展的阶段性与时代性等七个方面阐述了传统律学的基本特点。还从立法、司法、司法、学法、宣学等六个方面论证了传统律学的价值。清代律学的兴起,清代注释律学的成就与局限,以及晚清律学转型的历史必然性及主要表现,并以清代注释律学为基础,展示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相似文献   

13.
闵冬芳 《北方法学》2011,5(4):131-142
根据清律"谋杀人"条,按照其在共同谋杀中的作用,共同谋杀的犯罪人被分为首犯和从犯两类,其中从犯又分为加功者、不加功者和从而不行者三种。同时,清律中所附的明代万历十五年条例对区分各共同犯罪人特别是从而加功者与从而不加功者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助殴伤重者"方以加功论。但是这一认定加功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遵守。官员们认定加功与否的标准多与清初律学家沈之奇的观点一致。道光五年对万历十五年条例中规定的加功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即将"助殴伤重"改为"下手助殴"。直到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该条例中规定的造意与加功的认定标准等未再改变。需要指出的是,清律中总则部分"共犯罪分首从"条与分则部分"谋杀人"条中关于首犯与从犯的区分标准及处罚原则不统一的情形并非孤例。而自民国以来,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区分与处罚原则又各有变化。  相似文献   

14.
本文主要通过清朝前期“律”和“例”在维护父家长权力方面的效用考察,认为清朝父家长对家庭成员的财产、婚姻、人身自由等有着绝对的控制权,父家长制家庭是君主专制社会的缩影。清朝前期父家长权力的提高,与清朝前期专制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加强基本同步,受礼法保护的父家长成了专制王朝控制社会成员的主要代理人之一。清律基本继承明制,但在处理家庭伦纪案件时,例比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基干律,又不拘泥干律,实际效用上超过律。这是清朝为消除民族隔阂采取的积极有效的措施之一,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体系高度成熟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5.
本文试图考察日本近代的过渡刑律<新律纲领>与<改定律例>在继受中国传统律例之余,面对西方法律思潮,如何发展演变的问题.通过对"断罪无正条"与"不应为"的梳理分析,可以发现,<新律纲领>此两条基本沿袭清律,<改定律例>的"断罪无正条"条例则试图将原来两条融合为一,以"无正条"之名,取原"不应为"之立法特质,通过轻刑化限制比附推理所依据情理的不确定之弊,并赋予司法量刑上的一定弹性,以减少比附的适用.但由于<新律纲领>与<改定律例>并存适用,故律无正条时,重罪案件仍保留了由中央议决之旧律特色,在特定案件的处理中.显示出明治政府在维新的同时,专权残酷的另一面.  相似文献   

16.
公元1644年(顺治元年)十月初一日,刚刚“定鼎”燕京的顺治皇帝在即位诏书中讲了这样一句话:“国之安危全系官僚之清廉”①在这之前不久,有人向摄政王多尔衮建议应循明朝旧例加征“火耗”,惹得多尔衮怒斥道:“每两火耗三分,正是贪婪积弊。何云旧例!”②可见清廷当政者警惕性之高,他们要以淳朴的满洲风俗、骁勇的八旗铁蹄  相似文献   

17.
作为继明末沈泰《盛明杂剧》初、二集之后刊行的最重要的杂剧集,清初邹式金《杂剧三集》经历了顺治十八年(1661)完成初刻,康熙元年(1662)初夏完成对原刻本修订,民国三十年(1941)董康诵芬室完成对顺治原刻本、康熙修订本的重校刊刻三个阶段,形成了版本区别度明晰的顺治本、康熙本、诵芬室本三个版本系统,体现刊行者的不同追求。各种现存本皆可归属此三大系统,其中诵芬室本为内容最为完善的版本。罗振玉《续汇刻书目》著录本应是独立于这三大系统之外的第四个版本系统。廓清《杂剧三集》辑刊及其版本流变的过程,将有助于对相关研究对象采取准确的表述、选择和判断,以及对相关问题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  相似文献   

18.
唐律     
唐代法典的总称。唐代建立全国政权后,曾以隋代的《开皇律》为蓝本,先后制订三部主要的法典。即:(1)《武德律》,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2)《贞观律》,太宗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3)《永徽律》,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  相似文献   

19.
一、全国律协主要活动:1.1996年12目5日上午,全国律协邀请律协历届领导在机关会议室举行新年座谈会。到会的一、二届领导有:邹瑜、陈卓、弄文杰、谭文矾、甘绩华、徐景峰、王化然、王增祺、赵大谋等同志。座谈会在任继圣会长主特。杨金国秘书长向老领导介绍了第三届律协改革与发展的概况,汇报了第三届律协组成一年多来的工作,并代表律协机关奶请老同志对律协工作继续给予关心、指导。2.1996年12目5日,全国律协蔡和斌副秘书长带领律协机关青年志愿者法律服务队参加了团中央、司法部联合举办的“青少年志愿者日”活动(本刊主编刘桂明…  相似文献   

20.
“官当”是我国封建社会以官品抵作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以一定的官品抵销一定的刑罚。《晋律》规定免官比三岁刑;隋《开皇律》规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唐律》亦有类此规定。如有兼官,先以高者当,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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