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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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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反言原则的核心在于,禁止曾做出某种表示的人在相对人已给予信赖的情况下,做出否认表示或不一致的表示。禁止反言原则弥补了传统合同法对价理论的不足,完善了英美合同法理论。虽然我国立法并未直接规定禁止反言的定义和规则,但是从中国的合同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一些相关规定中,都能探求到“禁止反言”的精神。中国法院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法律效果。借鉴英美合同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可丰富我国合同法理论.也可在司法实务中更好地贯彻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被认为是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对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有助于在司法上准确地予以适用。特殊情形下的第三人与有过失行为应视为受害方过失而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本文认为过失相抵规则与减损规则关注受害方行为的时间点不同、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有必要在适用上对两个规则予以区分。过失相抵规则可由法官主动适用,在决定违约方赔偿减额时应对过失、原因力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3.
在不动产、动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物权法》所构成的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不相融.特殊物权变动情形下,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能够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与我国相关政策相适应,但在实践中并无适用余地,法释[2012]7号第3条对此予以确认.善意取得作为区分规则下物权变动的模式,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体例的要求.受让人的善意,仅能补正处分权的瑕疵,并不能补正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无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并不是德国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而是仅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处分行为.该规定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使得原权利人能够享受无权处分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合同法》第51条不具有存在必要.  相似文献   

4.
罗盈 《法制与社会》2010,(26):259-260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都确立了此项制度,我国《合同法》第66条也对此作了规定。由于合同法之规定过于原则,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了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本文拟从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构成要件入手阐明什么条件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以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部分问题。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我院正在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该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对该案的处理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但在如何理解“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引用当时的法律条文;第二种意见是只适用当时的法律原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引用当时的法律条文。如果当时的法律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则可以引用合同法。理由是: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  相似文献   

6.
我国给付不能制度体系之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7,25(5):134-144
我国给付障碍统一构成要件规则来自于德国"不履行"理论,但合同法并未统一法律效果,也未根据法律效果结构请求权基础,履行不能的制度功能并未因为统一构成要件而消失.在履行不能制度功能上,由于免责事由规定过窄,出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失衡的情形,而且没有规定对待给付当然消灭规则.在履行不能类型上,没有规定自始不能、部分不能、暂时不能、人身不能等规则,对此需要通过理论继受加以补充,在法律上还要明确经济上不能与情势变更之间的关系.在履行不能与瑕疵担保规则、风险负担规则竞合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瑕疵担保规则、风险负担规则.  相似文献   

7.
根据《合同法重述》第90条的规定,被引诱的合理信赖可以作为强制执行允诺的基础。《合同法重述》的正式评论将该规定称为“允诺禁反悔”,这种允诺禁反悔在规则起源上看似受到霍姆斯交易性对价理论的根本影响,实质上是交易性对价理论和美国判例法传统相冲突的结果。与属于同一法系的英国和澳大利亚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悔相比,美国法上的允诺禁反悔在制度构成、法律效果以及适用范围上都具有独特之处。  相似文献   

8.
钱超 《中国律师》2010,(5):68-69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结合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学说和立法草案多有以合同解除制度吸收风险负担规则的主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两者的交错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合同解除制度和风险负担规则具有各自的优势领域,解除一元论和并存模式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两种制度安排。在我国合同法采并存模式的背景下,风险由债务人负担时可择一适用,但需就解除权期间、清算关系中的诉讼时效、风险负担抗辩等问题作出特别处理。风险由债权人负担时应当否定债权人的解除权。瑕疵给付时的解除与风险负担应适用合同法第148条、第149条的规定,但在立法论上有重新斟酌的必要。持续性合同可类推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或部分解除制度。清算关系中的风险分配可有限制地准用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同时履行抗辩在《合同法》上虽已有规定,但在概念及构成要件上却语焉不详,这直接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无序。从法理上言,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而有同时履行抗辩之适用,从给付义务得否主张应视其与合同目的是否密切。为此,司法实务应慎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而不应扩大其适用范围。同时,应对《合同法》第66条之后段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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