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争执焦点,也是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请求且能否获得法院裁判支持的基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职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建立清晰、融贯的认定标准。评判标准的确立应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易操作、判断、识别兼具灵活性特点。我国“政策实施型”司法模式决定了以结果标准为原则,以行为标准为例外的混合标准。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是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标准,把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和客观因素超出主观能力等因素作为尽职免责的合理考虑。  相似文献   

2.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有关“行为——结果标准”的学术论争普遍将“不依法履行职责”作为单一的行为来对待,忽视了《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个构成要件的特点,应当回归这一基点并由此明晰“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实质意蕴。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纠正)之诉性质内在规制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的涵义。《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有必要消除“三要件说”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对司法实践的不当影响,尤其需要直面依职权行政不作为侵害公益的特殊性,破解依职权依法行政履职行为的“程度要求”,从抽象的职责职权规定确定具体的作为义务,认定“公益得到有效保护”之“有效”等理论实践难题。  相似文献   

3.
在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认定标准不一。学界主要围绕"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展开讨论。"行为标准"符合"依法履职"的基本语义。两种标准之间的关系需从"因果关系"的视角进行检视。两种标准在必然因果关系下实质上是相同的。相反,选择"结果标准"则不具有合理性。较之"实现公益保护目的","职权法定原则"更具有正当性。从语义符合度、关系协调度以及法理依据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契合度来看,"行为标准"更为妥当。法院从公益保护最大化角度对是否穷尽监管措施作出认定是"行为标准"的要义。  相似文献   

4.
厘清行政机关职责,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以实现公益保护,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目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要把握好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该类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抗辩事由一般围绕其“依法履职”的标准提出,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标准的认定,在时间上体现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在范围上应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或诉讼请求,在程度上要穷尽行政手段充分履职。行政机关依法所履之职应当表现为检察机关所厘清的与公益受损相关的职责而非全部职责,以促进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5.
《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处分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1.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相似文献   

6.
原行政行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判决撤销,生效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未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应首先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依法作出明确界定,方能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状况及案件执行结果。  相似文献   

7.
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长时间不予书面答复,亦未按规定履行指导、监督的职责,其行为构成违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具体行政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对于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诸如拘留、罚款、没收财物等,不难把握和理解;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其独特之处,尽管《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中明确了可以起诉的几种不作为,但对此如何理解、认定和处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就此概念、特征、认定与处理,作一粗略的探讨.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例如,消防机关具有预防、扑灭火灾的法定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设施及公民住宅发生火警请求消防机关救护,若消防机关不予答复或不前去救护,就是一种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消极的行为,表现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法定职责不予履行.这是作为与不作为的最显著差别,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第二,它是一种违法失职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取得某种权利保护其某种权  相似文献   

9.
袁晨钧 《海峡法学》2012,14(3):114-120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强制法,确保公安消防依法履行职责,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有必要结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就消防行政强制的适用进行若干探讨。  相似文献   

10.
在某些行政程序中,由于取得证据的对抗机制不充分,行政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在事实上并不真实或不完整,不能保证其认定事实的正确性。对于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为兼顾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确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撤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现有判决方式不能满足行政审判的此类需要,应增加这种新的判决方式。  相似文献   

11.
以权责一致、合理期待理论为依托,从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来源、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阻却事由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三个维度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未依法履职”标准进行检视与反思。当前,仍然存在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范围不明晰,行政机关缺乏对于履职阻却性事由的预先排查以及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审查标准适用混乱等问题。因此,应完善诉前程序中“未依法履职”标准认定,明晰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来源范围;在履职过程中应加强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判断以及与检察机关的协作互动;强调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的不同阶段应当适用不同审查标准,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2.
在行政法理论中,区分、确定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限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着相应行为的效力,而且关系着行为责任的归属。由于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鉴于此,本文试就认定公务行为的法律意义、标准以及司法实务略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一、公务行为的概念以及公务行为认定的法律意义1公务行为的概念公务,即国家事务。本文特指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管的,管理社会的各项事务。行政主体是享有并且实施行政权的组织,但是行政权不可能自动实施,行政权的最终实现有赖于依法执行…  相似文献   

13.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14.
[文(令)号]第495号令[公布日期]2007·4·22[类别]行政法·人事[施行日期]2007·6·1[同时废止法规]1988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  相似文献   

15.
再议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交警部门在履行处理交通事故职责中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究竟为何属性,众说纷纭,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交通事故认定出现偏差时,可否司法审查进而有效地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交警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问题。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6.
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应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应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两者相互矛盾体现出认定行为主体标准的不一致。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的主体认定,应当改变传统的以“名义”认定行为主体的做法,而应以行为体现了哪些主体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并相应地对需批准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被告以及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规则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17.
刘凯  刘永涛 《山东审判》2013,(3):103-107
《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该法是一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它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了规定,为一般情况下生效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设置了需经法院司法审查的"关卡",将行政  相似文献   

18.
沈小军 《法学》2018,(2):182-192
法官通过民事审判,认定经过行政机关确认为安全、适销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现象时有出现。这种行为模糊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造成同案异判,对于食品安全的促进作用也极为有限。应严格区分食品安全无关的违规行为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界限,规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一定程度适用行政优先原则,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司法权只在必要时作有限介入处理法律争端等,不失为解决当下问题的良策,还能够推动社会整体食品安全程度的提升。  相似文献   

19.
行政不作为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中处于较为薄弱的地位,导致实践中的认识也是比较混乱。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在学术界认识还不一致,其实从法理上看,行政不作为不包括履行不作为义务“行为,”它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对于明示拒绝行为来说,行政主体已在程序上“作为”了,虽然在实体内容上的表现为“拒绝,”但它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之一,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因为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的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履行的;不充分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违法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采用更为隐蔽的手段消极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仅凭有限的作为而认定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样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来揭示它的违法本质;不作为行政行为是与作为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概念,行政不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20.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典型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形式,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比较容易认定。但上述机关或组织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在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标准难以掌握。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很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