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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简单讲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特定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影响到仲裁庭对受理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整个仲裁便失去了根基。那么,究竟谁有权来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呢?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对我国相关的立法与实践作一评述。一、仲裁庭的认定权———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在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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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简单讲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特定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影响到仲裁庭对受理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整个仲裁便失去了根基.那么,究竟谁有权来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呢?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对我国相关的立法与实践作一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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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16,(8)
正南海仲裁案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庭称,将于7月12日就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案做出裁决。常设仲裁法庭是位于荷兰海牙的政府间组织,本身并不是法庭,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类仲裁庭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冲突和争议。本次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属于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内,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因此仲裁庭对此并无管辖权,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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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开宗明意,在第一条中就规定了仲裁的宗旨:即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案件。要实现这一宗旨,就要研究仲裁的运作,特别是要研究具体运作仲裁活动的人及这些人的仲裁运作行为。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的。法律规定了仲裁员的资格和条件,以保证具体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在仲裁法第十三条中,除了一些职业、职称方面的资格要求以外,明确规定仲裁员要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试提出一些原则要求,以图促进仲裁事业的兴旺发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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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玲玲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4,(2):93-94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无本案管辖权的主张,以求排除法院不合法的管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评价民诉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但是,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大量出现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故意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司法效率的现象,就此类现象的成因加以研究分析,探寻改善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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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铭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3,36(4):81-83
我国仲裁独立性原则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停留在保障仲裁机构独立性的层面,忽视了对仲裁庭本身作为仲裁契约性主体的独立仲裁权的认定。目前,仲裁机构的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异化的模式,仲裁员的聘任及选定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使得仲裁的契约性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基。完善仲裁庭独立性原则,必须实行仲裁机构管理制度的行政性剥离,明确取消内部仲裁员制度,变强制性的"仲裁员名册制度"为推荐制,正确界分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性质与职责范围,真正实现仲裁活动的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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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16,(8)
正所谓的南海仲裁案在程序、法律、证据适用方面牵强附会,漏洞百出。因此,这一明显扩权和越权的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罔顾法律和事实的裁决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中国依法不参与、不接受这一仲裁正是在维护国际法治和规则,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仲裁庭的这场闹剧该收场了。——王毅外交部长有人说中医可能毁在中药上,这不是危言耸听。我着急的是,再好的大夫,即便是国医大师,你开的方子再好,但抓的药不行,百姓吃了没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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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法律依据,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根据什么原则或标准来确定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1](P47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的规定不同所引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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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河北)》2016,(23)
正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郑重声明,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一、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时任政府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提起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郑重宣布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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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工运》2002,(4)
兵团农七师各级工会积极参与劳动调解及劳动仲裁,理直气壮地为职工说话办事。两年来,师级工会共参与受理有关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医药费、退休费等各类案件136件,仲裁56件,调解24件,案外调解65件,涉及职工2934人,职工胜诉事达95%以上。2001年,该师仅基层工会接待来信来访155件,处理146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6件,调解成功40件;师、团两级工会受理仲裁案件13件,职工胜诉率100%。 随着企业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为了最大限度地帮助和支持职工,师工会于3年前成立了法律保障部,专门为职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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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05,(10):40-40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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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刊》2016,(4)
我国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裁定,另一种是法院审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主张成立时被动作出的裁定。我国法规范尚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为更好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力之间的均衡配置,有必要探讨此问题。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依赖于移送管辖裁定的具体类型:在第一种类型下,因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诉;在第二种类型下,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移送管辖申请之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不享有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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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争议的特点及解决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兵团工运》2002,(5)
一、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争议的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深入人心。尤其近几年来所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职工胜诉大大多于企业胜诉的事实极大地鼓舞了众多的劳动者。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职工和民工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集体争议增多,涉及劳动者人数增加更快。如1997年兵团建工师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争议案件总数6起,涉及劳动者人数20人;2000年受理案件总数上升到37起,集体争议9起,涉及劳动者人数295人,全部为职工和民工申诉企业侵权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