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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一直是经济犯罪领域重点惩治的对象。目前,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存在犯罪类型有争议、认定具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危险有困难、犯罪线索发现难侦破难、证据认定难度大等难点,需以危险犯为基础进行综合认定本罪,准确判断虚开行为的风险外溢,精准利用信息化技术发现案件线索,有效收集与分析虚开行为的证据。建议通过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来有效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保障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2.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规定了新的罪名,即(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5个新罪名。对  相似文献   

3.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相似文献   

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实务中对本罪的认定常出现矛盾的判决,当事人甚至在无罪和重刑之间徘徊,主要原因是没有准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是以增值税税款为目标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发票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财产所有权面临流失危险并侵犯发票管理秩序的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亦即,逃税行为和骗税行为有着本质性的不同,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和骗税的行为应做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5.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初探王志辉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及发票管理制度,虚开、伪造和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发票,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依照《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  相似文献   

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于这一犯罪出现的历史相对较短,我国刑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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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始终是破坏我国增值税改革成果的首要违法行为。为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我国采取很多相应的措施,但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并带来严重不良后果。正确的从犯罪数额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上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准确的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犯罪构成,是进一步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侵害的是税务管理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涉案金额巨大,在市场经济犯罪领域一直是刑法重点规制的对象。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却屡禁不止,这就让人们反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制定的初衷与司法过程中的不合理之间的矛盾。从文本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落后,犯罪数额标准都是20年前制定的。然而20年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原数额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的情况,导致了司法中量刑过重的情况出现。另外,《刑法》关于此罪的规定又存在立法不明确、法定刑过重、忽视主观罪过、罚金数额低的问题。追本究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我国的非正式制度不健全相关,重刑不但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还会导致罪责刑不适应。要减缓这类犯罪,不但要科学立法、巧用司法,还要从经济活动管理本身来治理。  相似文献   

9.
遏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有力武器─—学习《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罗庆东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相似文献   

10.
陈钢 《法制与社会》2010,(24):103-103,107
本文主要论述了"亲属公司"("夫妻公司")是否具备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体资格、如何处罚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共同犯罪单位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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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徐庆天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为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决定》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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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适应并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伪造、售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税收,破坏了税制改革.1995年10月 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也以此为法律依据,对这类犯罪进行了重点打击.但在具体执行适用过程中还有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而全面、正确理解好这个决定是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前提.为此,本期发表两篇有关这方面内容的文章.一篇是《论妨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罪》,文章较全面地分析了《决定怕的内容、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适用《决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另一篇《浅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法律适用》则专门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进行了探讨,希望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3.
胡庭瑞 《法制与经济》2013,(1):46-47,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随后《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中,根据法律规定,虚开税款数额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不仅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要依据,还是对其刑罚的重要参考。但在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导致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的涉税数额上存在诸多争议,故文章将对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望通过合理、准确的数额认定,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定罪量刑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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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我国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 ,刑法特别为之规定了较重的刑罚 ,其中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面对如此重典 ,少数利益熏心的不法分子仍铤而走险 ,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近年来此类犯罪居高不下。 2 0 0 1年 4月至 2 0 0 2年 6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共批准逮捕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2 3件 2 8人 ,审查起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1 2件 1 9人 ,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 484份 ,价税合计4 6 1 2 4万余元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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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立法内容与实践立场,可以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结果犯。一方面,刑法将本罪纳入规制范围主要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现实危害性,而单纯的虚开行为并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现实危险。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本罪处理,也从实践侧面反证了该罪为结果犯的理论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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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代开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持有人替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持有人开具内容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包括如实代开,对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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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源于199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之后作为新罪名被吸纳入1997年刑法典。由于是新罪名,且无相关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作出《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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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规定的新罪名。根据《决定》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我国自1994年实行了比较彻底的增值税制,除农业生产环节和不动产外,对所有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征收增值税,并对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都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已成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但是,由于我国实行增值税制时间不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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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增值税的重视以及征管便利的考虑,我国实行“以票控证”的增值税征管模式。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要条件。而对于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关注行为人是否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取国家税款,如果只是利用其票证功能进行虚假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逃避缴纳消费税,则不宜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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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红源 《犯罪研究》2000,(4):49-49,F004,39
新型法典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税务部门直接抵扣税款。因此对这 发票进行虚开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本案被告人严树隆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不顾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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