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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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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案件审理情况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是法学界和软件产业界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自2002年底至2003年以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以下简称二中院)接连受理了八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起诉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案件,其中包括一审案件6件,二审案件2件;判决结案4件,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的案件4件。  相似文献   

2.
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版权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应明 《知识产权》2000,10(1):13-16
近几年来,国内开始出现由于最终用户使用他人开发的软件产品而引起的版权纠纷。今年,微软公司控告亚都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软件一案的出现,更加引起了国内有关各界的热烈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应当承担侵害软件版权责任?在这里笔者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一般简称《保护条例》)就争论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软件最终用户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国务院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并于同年12月20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法学家和业内人士提出,修订后的《条例》过度保护软件著作权,主要反映在追究软件最终用户责任等方面,其论据是,著  相似文献   

4.
随着《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学术界、产业界、法律界对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一直都在进行热烈的争论,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围绕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使用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尚未真正集中于这些用户的行政责任。然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一直不断接到有关举报、投诉软件最终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使用软件案件。那么,最终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使用软件要否承担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当如何追究…  相似文献   

5.
常青 《科技与法律》2006,(2):105-109
近年来,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成了知识产权理论界关注的热点,“软件最终用户”“商业使用”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属于“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侵权行为”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最终用户”因此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受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最终用户”从最初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到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没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究竞能否适用于“最终用户”?这些问题至今没有引起理论界的重视,以至在执法、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行政执法机关遇到此类案件在是否向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上也是莫衷一是,左右两难。笔者根据工作中的体会,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关注,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相似文献   

6.
微软黑屏引发的直接问题,就是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地位如何,最终用户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要理清我国法律体制下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计算机软件非法复制品持有人和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划分各自的权利界限。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因与产业界和公众的利益直接相关,从而受到广泛的关注。实际上,“最终用户”的提法并不确切,因为受关注的,始终只是一部分的最终用户。从广义上讲,所有使用计算机软件者都属于最终用户。显然,合法购得软件或者获得授权许可的最终用户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只有“非法”的最终用户,即“未经授权许可”的使用者,才可能在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上引发争议。本文主旨即在探讨  相似文献   

8.
朱丹 《人民司法》2012,(8):38-42
【裁判要旨】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一般不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并且在特定条件下,也不承担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复制品(销毁方式通常为删除侵权软件)的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以及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所得均不能确定,但有证据证明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所得超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法定赔偿额的,法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软件著作权人的最低实际损失或软件最终用户的最低侵权所得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软件最终用户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额。  相似文献   

9.
2002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Discreet公司诉上海对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是继95年雅芳案、99年微软诉亚都案后的又一起针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案件,与前者不同的是本案以判决形式明确认定了最终用户使用盗版构成侵权,并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案情介绍原告Discreet公司的3DMAX、Flame、Flint软件为世界影视制作公司所广泛采用,在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但该公司软件一直受盗版的困扰,为维护公司利益,Discreet公司于2001年9月委托某调查公司对部分侵权…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问: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目前适用的是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新条例”),不再适用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旧条例”)。是否可以通过新旧条例的对比,介绍有关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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