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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主体、法律、制度、责任四个方面理解其基本要素。针对涉未“四大检察”融合度不高、办案与帮教工作脱节、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要树立现代化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理念,推动“四大检察”有机融合,促进帮教工作案件化办理,健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挖掘全面综合司法保护降低发案率的潜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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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基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得以确定并使得权利进入诉讼模式。检察机关通过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起诉的督促、支持起诉职责,通过对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涉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修改后采取较为开放式的规定,应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等精神理念,未成年人群体可诉讼权利保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倡泛化解释。通过全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体系、多机构协同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群体公共利益的国家监护职能作用,创新探索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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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虽已基本完备,但在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方面存有“重刑轻民”倾向,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有所欠缺。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介入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具有先天优势。实践中常发且关涉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案件是我们介入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范围。职能范围的扩展需以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为前提,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是其应当涵盖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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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路径,是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拓展的新领域,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为该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新兴制度,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足。新时代,应以修法为基础,通过梳理宏观架构、改进办案机制,在检察机关内外部寻找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方式,以期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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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1)等重要论述。2022年,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全面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融合履行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担负起了重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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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诸多原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本文着重以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领域为研究视角,列举由于家庭保护不力而引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种种情形,指出应该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包括培养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支持起诉和建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并对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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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保护是公益诉讼制度的重点领域。国有财产是国家“应有的”财产,是“物”和“权利”的统一,其取得方式不应仅仅局限“法律规定”。保护国有财产要秉承既是权利更是职责的理念。排斥民事公益诉讼介入,单极化保护机制设计及单轨制行政公益诉讼架构成为现行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一大缺憾。打破狭隘认识,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走中国特色的国有财产保护行民衔接双轨共治公益诉讼之路是有效破解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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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益诉讼检察是一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公益诉讼检察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办案不精、能力不强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公益诉讼检察应从“强基础、抓根本、聚力量、谋长远”四个方面来把握,不断提升精准性和规范性。一、强基础,夯实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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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应用,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日趋明显。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式不断翻新、手段复杂多样,“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性胁迫”等新型犯罪行为层出不穷、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给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刑行衔接等方式,联合相关责任部门从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报告上综合发力,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综合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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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立法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在刑事方面的立法,对未成年人立足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立法稍嫌不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司法保护时常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司法保护条款的不确定性使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面临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条款,立法采用了选择性的关键词。立法用语不准确,司法保护范围有缩小的危险。司法保护条款未完全摆脱“有罪推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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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公益诉讼范围,但是检察机关依据国家、省级人大的授权已经开展了司法实践。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均是文化遗产的下位概念,此类诉讼的准确法律定位应当是“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司法机关却将文物、文化遗产并列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存在定位偏差。检察机关提起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为人权理论与公共产品理论,结合检察机关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线索发现难、取证效率不高等问题,应当从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办案质效、实施集中管辖、提出特色诉讼请求、探索事后监督等角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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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对此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随着社会建设不断深化改革,我国未成年人福利与保护制度逐步健全,未成年人的发展问题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四川伟旭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伟旭公益中心”)成立于2013年,致力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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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孕产妇、学生等特殊群体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实践为切入点,以点带面进行检视,发现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治理效果与群众要求有差距、协同治理推进不足、侵权成本与维权收益不匹配等问题。基于推进协同.治理符合时代要求、自然人个人信息蕴含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拓展具备潜在空间等因素考量,有必要将自然人个人信息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探索“公益诉讼+跟进监督+专题调研+治理建议+协作机制”的闭环管理模式,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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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农村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内容严谨、问题聚焦、法律依据明确、建议具有实操性,专业性较强。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刚性化”、落实和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升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治理效率与效果方面起到了重要推进作用。建议检察机关继续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推进未检人员培训,加强多机构合作,推进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建设等,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和履职效果,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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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对于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履行诉前程序为前置条件,即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其他起诉主体没有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才能诉讼。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既侵害了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适用法律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侵权主体的商家要承担停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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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具有保护和利用的双重需求,实践中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多发频发,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有利于更好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专业性、流动性,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调查取证难、制度供给和理论支撑不足、多元共治合力不够等难题,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积极探索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责任认定规则,加强对公益赔偿金的管理使用,促推个人信息保护法各方责任主体衔接协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正确实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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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风险社会,司法如何通过制度架构有效预防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通过预防性司法制度应对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既是履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主动选择,也是因应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治理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需要从现行保护模式入手,公共执法模式与传统诉讼补救模式在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的防控上均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不能对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周延保护。为完善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治理体系,总体层面应当注重从自我控制到公共治理的转变趋势,并促进保护模式从补偿性到预防性的制度延伸;具体层面需要逐步确立“高风险”的法律基准和检察机关处于诉权主体的优先顺位,以及对诉前程序、证明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或更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