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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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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客观要素与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侵害法益为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只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有四个行为表现形式——违反(不履行)监护或看护义务、虐待行为、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以及本罪侵害对象只能是处在被监护、被看护情况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在司法认定方面,一是要考察涉案人员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监护、看护责任关系,二是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本罪与其他虐待型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的关系不同;二者违背的义务来源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2.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性侵犯罪隐秘性和被害人低龄化的双重特性,这导致该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面临着证据收集难、证明难度大的困境。U.S. v. Castillo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法院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4条的正当性和合宪性进行了分析与论证,明确了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可采性。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在被告人品格证据运用上,可以在满足“必要性”“关联性”“程序合法性”的情况下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3.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恶疾。目前我国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不够充分,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还存在证据固定难、询问时特殊程序执行不到位、“双向保护原则”无法有效落实等诸多问题。在办案中应建立“一站式”询问、救助、保护机制,设立从业禁止,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同时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4.
张杰 《法学评论》2023,(2):72-80
隔屏猥亵儿童成为通过网络性侵儿童重要新类型案件。对该类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立足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价值判断,由此,“触碰身体”和“主观强制”不应当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教义学上,对涉及儿童性权利保护的犯罪,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展开法规范解释,适当扩张处罚范围,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对涉性侵儿童犯罪,从严处罚情节应当实现弹性和张力。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日益增强。与之相较,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往往受到忽视,特别是身心受创的性侵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更需要特殊的救助与保护,但实践中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严重缺失,立法保护不足、司法保护不力、配套措施保障欠缺,使其经常遭受“二次伤害”。应通过构建包含六大保护制度在内的统一机制,完善立法、司法、配套机制方面的现实不足,达到有效保障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之目的。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性侵儿童案件中,儿童的心智发育水平不成熟及相关取证规则、采信规则的不完善,致使儿童被害人陈述的采信陷入困境。通过对五年来H市X区基层检察院受理该类案件的分析,构建以儿童陈述为核心证据的审查体系,完善被害儿童陈述的取证程序,以达到不放纵性侵儿童犯罪,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姜伟 《犯罪研究》2009,(6):65-69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作为一种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在刑法上的效果有三:(1)构成要件事实,如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负次要责任的,为追讨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等;(2)排除违法性事实,即正当防卫;(3)量刑事实,在防卫过当中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其他犯罪中可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其中,作为量刑事实的被害人过错行为涉及个罪,具有较为广泛的意义。近年来,“被害人过错行为”在死刑裁量的研究中涉及较多,也出现了要求修改刑法将其由酌定量刑情节转化为法定量刑情节的呼声。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6,(3):86-95
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准入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制的行为方式应当与前三项行为方式是同质的。本罪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应为:以非法经营数额为主综合考虑其他情节。本罪第四项的空白罪状致使本项成为"口袋化"条款,相关17项法律解释条文表征司法解释侵犯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司法解释是在条文内涵之内的明晰性解释而非在条文之外进行创制性解释,应当规范司法解释,避免司法权"越界",从而有效规避空白罪状的"口袋化"。  相似文献   

9.
所谓情节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以一睛节严重(情节恶劣)”这一概括性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成立情节或者以此作为该罪既遂形态的一种犯罪类型。要构成情节犯就必须在满足一般的构成要件时同时具备概括性的定罪情节包含的某些因素,两者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22,(3):44-50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有别于生活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将被害人过错定性为酌定量刑情节不仅忽视了其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地位,导致犯罪认定出现偏差,更加剧其在量刑中被有意无意忽略的风险,导致罚过其罪。事实上,犯罪行为人与有过错的被害人共同分担不法与责任,关系到罪质有无、罪量大小的认定。被害人过错本质是“被害人不法”,对其进行评价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特殊、急性的被害人过错可以作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但不能一概将该标准套用于其他被害人过错情形的认定,否则会导致将慢性、长期的被害人过错与轻缓、即时的被害人过错等情形错误地排除出犯罪构成体系,致使不法与责任完全由犯罪行为人一人承担,有损个案公正。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似文献   

12.
[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王某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采取给付高额利息方式,在某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吸收张某等11人183万元。其中,张某的一笔30万元.发生在2008年12月27日,双方订立合同,约定月利率3%,期限1年,由宋某、李某二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2010年2月,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入狱,并判追缴犯罪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因资金已被王某挥霍,法院在执行追缴中,王某无力履行。被害人张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二担保人为被告,要求宋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实务部门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民间借贷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而刑事法律是强制性规范,故该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主合同无效,故作为担保的从合同也无效。第二,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的一部分。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直接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该按照有效合同处理。一、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的无效事项之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内涵立法并没有给出解释,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造成了解释上的困难,也给学理阐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13.
阮齐林 《人民检察》2015,(22):17-23
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儿童以除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猥亵儿童罪不是倾向犯,刺激、满足性欲是根据社会性观念和儿童性禁忌的客观判断,而非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危害程度相近,一般应定性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之"当众"应坚守"当着众人面"文义,不应过分扩张解释。刑法对猥亵儿童罪加重事由的规定脱离性侵儿童犯罪现实,应当完善,增加"多人或多次"和"情节恶劣"的加重事由。  相似文献   

14.
未必的危险,是面对人类认知事物的能力极限时,为积极周全地保护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其构造与功能的重要解释工具,可有效说明部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部分犯罪的罪质。未必的危险是独立的危险类型,构造上有别于确定的危险(包括具体危险、抽象危险等),指行为与现实出现的法益实际受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上的高度盖然性。达至既遂的未必的危险是一种法律评价,以凭借人类认知能力无法查明法益状况这一“行为时”确定的事实为前提,超出了有利被告原则的射程。未必的危险犯在类型上包括行为时无法查明法益本身事实上是否存在(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益是否被有效放弃(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及是否保护了更加优越利益(如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15.
刘仁文 《法学》2023,(7):59-76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降低到十二周岁,如何妥当适用这一规定是当前司法实务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为了平衡双向保护原则中社会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关系,同时也为了使立法、司法保持逻辑自洽,采取“罪行+两个特定罪名说”解释“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一范围具有合理性。从当然解释的立场出发,采用“择一对应论”对“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一结果要件与前述的罪名范围排列组合成四种情形较为可取。通过重点考察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前科及悔罪表现、被害人的特殊性与人数、行为次数、犯罪地点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等积极性因素,同时重视对其身心发育是否迟滞、其成长环境是否存在严重缺失并由此导致人格缺陷,被害人是否存在明显过错等消极性因素的考察,从而综合判断涉案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要求。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程序上,应将与侦查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启动报请机关;采用逐级上报、层层审核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决定是否核准的方式;在报请核准期间,可以考虑将涉案低龄未成年人临时安置在看守所设立的专门区域;同时,应当允许涉案低龄未成...  相似文献   

16.
杨楠 《法学家》2023,(3):105-117+193-194
司法解释对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特殊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不仅在理论上引发了“为合法经营”属于定罪情节抑或量刑情节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因怠于解释兜底条款、扩张特定信息外延、不当适用曾受处罚又再犯的规定而陷入被虚置的窘境。分析发现,“为合法经营”不对判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发挥作用,而只是一种量刑情节;无论其是否(附带地或另外地)也作为违法性或有责性判断的客观、主观基础事实,“为合法经营”皆属于降低责任刑之情节。应准确把握“其他严重情节”的外延,严格解释“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个人信息,调整“情节严重”中行为人违法犯罪前科的规定,防止该特殊规则的适用空间被不当限缩。同时,行为人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的,即使因不满足其他条件而无法适用该特殊规则的,也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减少责任刑。  相似文献   

17.
陈兴良 《法学研究》2013,(4):160-179
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其死刑裁量对于减少和控制死刑具有重要意义。而手段残忍是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并且独立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通过对十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典型案例的探讨,可以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是指,在杀人过程中,故意折磨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之前处于肉体与精神的痛苦状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相混淆的现象,致使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内容宽泛,沦为一句法律套语。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应当主要从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21,(6):68-75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犯罪对象的性承诺能力不明,导致其正当性根据存疑,存在提高性承诺年龄说、隐形强制与伦理禁忌说、缓和的家长主义等学说,但均难以从根本上化解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罪间矛盾。部分性承诺能力说以性承诺能力的逐步获得为事实前提,以全面保护性权利为价值导向,结合性承诺能力降低的具体情形,将性承诺能力划分为三个类型:完全性承诺能力、部分性承诺能力、无性承诺能力,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女性针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只有部分性承诺能力,利用其部分性承诺能力对其奸淫的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不构成基于无性承诺能力的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也不是具有完全性承诺能力时的非罪行为,进而从根本上化解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体系矛盾,为其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在此基础上,基于平等原则,应扩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将性行为扩大为进入式性行为,并相应地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两高”陆续发布自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对上游犯罪行为人在洗钱罪独立构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以及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遵守等方面都进行了积极回应,同时,案例也存在罚金刑适用不均衡,且上游犯罪限于毒品犯罪,没有涉及其他上游犯罪的情况。实践中,应更加关注案例中刑罚的具体适用,发布更多涉及其他上游犯罪的典型案例,并突出典型案例类型化特征,注重案例说理部分的撰写,探索洗钱犯罪案例的系统化发布。此外,修改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时,应准确理解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与刑法第191条第1款第(五)项“其他方法”之间的关系,完善行为方式相关表述,避免对于“兜底性规定”的兜底解释。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长期以来,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怎样理解,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不是指一般违反监规的行为,而是指构成了新的较重的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并不是专指犯了新的较重的罪,而是有更为广泛的含义,又犯新罪只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一种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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