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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于1998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由于我前妻当时已退休,且单位效益一般,每月仅能领取退休金420元;而我每月工资加奖金则达1200元,在法院的主持下,我们双方达成了经济帮助条款:由我每月支付300元给前妻,直至前妻再婚时止。此后,我按调解书的规定按月给付前妻300元。但今年4月,因邻居烟火不慎引起火灾,我的家庭财产付之一炬,而同时,我也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退休工资为912.6元,为此,我拒绝再付钱给前妻,但前妻扬言,要向法院申请对该款进行强制执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免除对前妻的经济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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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29岁,系某银行出纳员。由于厌倦本职工作,产生盗款外逃的邪念。1998年5月10日下午5时结帐时,张某趁初点员忙于做结算表之机,将20万元现金藏于抽屉内。当晚20时许,张某返回营业室将该款盗出,随后流窜外省。同月25日,张某找人捎口信给检察院称:“如果你们保证不抓我,不给任何处理,我就回来投案,否则,我将消失。”检察机关案件侦办人随即写一便条交与张某的父亲,保证不对其进行处理。张某遂于同月30日到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及时清退了全部赃款。后该案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要求司法机关按照承诺对其犯罪行为不给任何处罚,并辱骂检察机关不守信用,后悔不该投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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