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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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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我们总称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为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之间,联营人之间,因不适当代理而引起的代理入与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等  相似文献   

2.
一、求偿权的地位和作用 债务人有数个,各个债务人均须为全部给付,并因一个人的部分或全部给付,使全体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免责。这种债务关系,叫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实现,其实质是各债务人相互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保证。一方面,如果在连带债务人之  相似文献   

3.
债权人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呢?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一、受领权。当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受领。二、债权的请求权。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三、债权的执行申请权。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债权人可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数人或全部,请求一部或全部之给付。  相似文献   

4.
一般说来,债务人只对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责任,对他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连带责任则是一种例外,它要求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对外清偿全部债务,包括本应由其他债务人承担的那部分债务,连带债务人不得以另一部分债务应由他人负担为由拒绝履行。当然,在对外清偿了全部债务以后,债务人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自己所代偿的部分,但这种追偿往往因为其他债务人的失踪、逃匿、消亡等而实际上得不到实现,这样,债权人因债务人逃匿等产生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的风险转移给了连带债务人。  相似文献   

5.
章戈 《法学研究》1990,(4):55-63
法律对债的关系的调整,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赋予债以法律效力.债权人依此效力,可请求并受领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并保持因债务的履行而取得的利益;债务人依此效力,应全面、正确地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可请求国家机关对债权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6.
众所周知,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债权而言,债权是对人权、请求权。基于债的相对性,一般而言,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相应地,也只有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不会涉及无关第三人。但近年来,生活中又有一种新的纠纷出现,即第三人未与债务人协商、明知自己无义务但主动向债权人承诺履行或实际履行了债务人的债务,由此引发诉讼。如果第三人是以赠与为目的,并全面履行了  相似文献   

7.
债的关系为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在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他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效力。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一、债的履行概念及意义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债的本旨(即以满足债权为目的)实现其给付的行为,《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的履行将导致债的消灭,因而履行须以消灭债务为目的。但由于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往往有若干项或者持续一定期间,故其仅为消灭其中一项或一时债务的行为,也可成立履行。债与所有权制度毕竟不同,债权人不能仅靠自己的…  相似文献   

8.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理论关于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一般担保是指,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全体债权人担保债的履行,故民法上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所采取的措施称为债权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及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对我国债权保全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我国现行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保全制度的  相似文献   

9.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和学说发展起来的一项民法制度,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债权人偶然产生了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中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简言  相似文献   

10.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享有债权的债务人资不抵债又不积极主张债权时,其债权人有权代他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他所享有的债权就要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的债权人,债权人代替债务人收回其所放的债权,以抵销其所欠的债务。一、建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许多国家的民法中都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类似的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理由如下:第一,从民法理论上看,实行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对完善债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债权的实现是以债务人的积极清偿为前提的,当债务人不积极或者拒不清偿所欠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用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清偿。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因而,债务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也可以随意处分。这样,当债务人直接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又随意进行处分时,债  相似文献   

11.
保证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是主债中的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叫保证合同。主债中的债权人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人为债务人。保证合同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独特性质,即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补充性和独立性。所谓从属性即“保证”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保证合同,没有主债的存在,也就谈不上保证的成立,债务的履行应为在主债务履行期之后,保证债权(主债权)转移保证也随之转移,主债务因适当履行或消灭时,保证也随之消灭。主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保证即成为对损害赔偿之债  相似文献   

12.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以一个债务人的完全正确履行而使债务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等相关制度存在许多本质上的差异,其表现形态也有多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可分为对外和对内效力两种。  相似文献   

13.
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性质,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形式债权请求权,当债权无法完全赔偿时,还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行使,但是应该以实际损失为限。然而相关民法学说和立法对于债权人超过实际损失进行的"重复获赔行为"尚无明确的观点。本文从解决实际案例出发,借鉴重复保险制度分析重复获赔行为,采用优先受偿主义,认为后履行债务人享有超额赔偿金的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14.
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变更债的主体,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有的债权人、债务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质的移转与债的变更不同。债的移转是债的上体变更,内容不变;而质的变更是债的客体。内容发生变化.了体不变。债的移转与债的更替也不同。债的移转没有引起新的债的关系出现,债的关系在变更前后保持同一件:而债的更替是以新债代替原债使原债消灭新债产生。在债的移转中,发生债权变更的称为债权J与;发生债务变更的称为债务承但。债务承担又有两种形式:以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的,称为免责债务承担。原债务\不变,新债…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其规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并无不妥。据此,相应发生拟制的债的免除效果,即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只要次债务人未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履行清偿义务不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让与的保证清偿责任。对由此产生的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应设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且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的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还不够完备,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相似文献   

16.
论代位权     
马瑛杰 《山东审判》2003,19(1):86-88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代位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  相似文献   

17.
代为清偿制度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为清偿制度论纲王轶引论按照债法的原则,债务本应由债务人履行。债权人因债务人合乎债务本旨的清偿而实现债权,从而使债归于消灭。但在一定情形下,债法又承认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债务人而为清偿,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日本民法称之为代位清偿。①。但笔者以...  相似文献   

18.
债权一般担保制度初探王丽萍担保制度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其功效是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在民法理论上,债权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之分。一般担保是由债的效力引伸出来的,即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特殊担保则...  相似文献   

19.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相似文献   

20.
高圣平 《法学》2024,(1):112-126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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