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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其债权进行救济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我国《担保法》对留置权标的物的限制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缺陷,使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存在法律障碍。为了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维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并对留置的合理期限以及可留置的工程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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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有所规定,但仍有不尽完善之处;近年来,质量保修金出现“异化”趋势.如预留比例不合理、返还期限难以确定等乱象,客观上加剧了承、发包双方的矛盾,甚至逐渐演变成阻碍建筑行业持续发展的障碍。工程质量保修金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立法概念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工程质量保修的基本法律制度,但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未涉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概念和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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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分包人、转包人、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人等,当这些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时,他们往往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者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主张工程款应归其所有.本文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正确界定其法律地位,严格掌握其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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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合同法》,并规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分则部分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行业各民事主体所有行为都作了涵盖,该章第275、279、286条对合同造价作了相应规定,第286条的规定尤其严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没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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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286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在解决拖欠工程款,保障承包人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等问题上实现了一个伟大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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