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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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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越权代理行为属于行政法上一种特殊的越权行为.它所超越的是行政委托机关授予的代理权限而非法律授予的行政权限,与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超越职权相似但不同.除了表见代理制度之外,民法上关于无权代理的制度在行政法中可以得到应用,特别是追认制度.不过基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和行政秩序安定原则,行使行政追认权应受其行政权限和时间的限制.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对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越权     
行政越权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现有研究往往从导致行政越权体制方面的、观念方面的以及现实利益方面的原因寻求解决越权的办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首先从概念上对行政越权以及相关概念作了界定,然后对行政越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行政越权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做了详细的论述,在论文的最后,从权力的来源、运行及运行结果几个环节上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提出了防止行政超越职权的对策,希望这对于解决行政越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行政规章越权是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主要表现为制定机关超越了程序权限和实体权限,前者往往通过行政法中的程序制度而得以控制。而实体上的越权表现形式非常复杂,有超越公权、超越行政权、超越本土权、超越职能权、超越层级权等,目前还没有一个非常有效的方式对其进行控制,应在行政法制度中确立抽象行政行为越权无效原则、建立私权对抗公权的法律机构、对规章进行实质要件的备案审查、将行政规章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行政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有权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即谁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确定了行政主体资格,才能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才能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主要的行政管理任务,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同时,一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条件下也拥有行政职权,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方法在于两方面一是行政职权的来源.行政职权及其具体性质是确定行政主体资格的根本标准;二是行为的性质.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其他行政主体,只有实施行政行为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5.
依法行政 ,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 ,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 ,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 ,作到既不失职 ,又不越权 ,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 ,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一、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什么 ,这一问题己成为学术界关注和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 ,…  相似文献   

6.
行政越权作为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一直备受各国立法者和法学者的关注,但是基于各国对"行政越权"本身内涵理解上的差异,学者们对行政越权的界定仍莫衷一是.应通过对行政越权理论的深入探讨,界定其内涵.  相似文献   

7.
无权行政与越权行政、行政行为不成立、不生效、不存在、假行政行为、超委托范围行政、公务员超越代表权作出行为以及见义勇为等概念界限模糊,从理论上厘清其相互间的异同,有利于检讨我国目前针对无权行政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8.
依法行政必须建立在科学行政的基础之上。当前我国科学行政的实现程度比较低,落后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构成了阻碍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矛盾。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职权法定化原则与管理权限实际界定的非规范性的冲突,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冲突,责权统一原则与权限界定模糊的管理体制之间的冲突。为此必须从实现职权界定的科学化,正确处理垂直管理与地域化管理的关系,强化对抽象政府行为的审查等来实现依法行政与科学行政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论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对于举证责任的研究都局限在诉讼领域,其实,行政行为的举证竞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同的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应当分别研究。在行政立法中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由申请人和行政主体为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裁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行为中,说服责任始终由被申请人承担,推进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相似文献   

10.
法人代表制度三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的法人代表结构存在弊端,有权代表法人的主体不仅仅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且法人的副职人员及其高级职员等均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对于法人代表超越经营范围的代表行为一概认定为无效的作法存在很大的不足.对此,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地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在第三人为善意而构成表见代表场合,应为有效.为了避免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发生,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人代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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