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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北京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工作,不仅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仲裁员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而且,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展仲裁员的培训工作。近两年,仲裁委员会进一步提高了对仲裁员参加业务培训的要求,除了明确新仲裁员“应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办案规范和裁决制作标准方面的培训”外,还规定“未参加培训的,本会主任将不指定其审理仲裁案件”。这些要求是基于以下考虑:  相似文献   

2.
(2006年8月14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相似文献   

3.
(2006年8月14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吸纳学识精深、品行高尚之专业人才担任仲裁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相似文献   

4.
为进一步提高仲裁员办案能力、提高仲裁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本会就建立仲裁员培训、考核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仲裁员仲裁业务方面的培训、考核工作,本会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暂定,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进行。二、今后本会将优先聘用符合《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且通过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的人士担任  相似文献   

5.
此次修改《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围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明确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加强委员会对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完善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来保障委员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首次明确了委员会的设立宗旨和机构性质《章程》原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为: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  相似文献   

6.
新闻综述     
——北京仲裁委员会实施新的《仲裁规则》2008年4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实施新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08规则)。2008规则修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取消国内仲裁案件的公证和公告送达,统一采用邮寄企图的国际通行做法;二、不再区分国际和国内仲裁员名册并在国际商事案件中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三、增加了约定适用本规则,即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条款。此次修  相似文献   

7.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第7条第1款第5项(以下简称“7.1.5条款”)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3项规定的律师‘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8.
2004年3月1日,美国仲裁协会(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AAA)和美国律师协会(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以下简称ABA)新修订的《商事争议中仲裁员的行为道德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正式生效。“新规范”的施行在商事仲裁界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人们普遍对这个世界首部仲裁员行为规范在内容上的变化表示出浓厚的兴趣。本文拟对该规范修订的一些具体情况与内容进行简单评介,以期成为我国仲裁界对此规范进行更深入探讨的基础,并对我国仲裁员行为规范理论与实践工作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9.
从1995年受聘于北京仲裁委员会,时光一晃,过了10个年头。10年里,北京仲裁委员会走过了不平坦的路,作为它的一员,我也得到了全面的锻炼提高。做仲裁员这10年是我人生最丰富、心灵最充实的时期。回首往事,我认为激励和支持我们不懈努力的,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和对理想、信仰的不懈追求。这里谈一些自己做仲裁员的体会。  相似文献   

10.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于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这是本会自成立以来第一次制定的单行的调解规则。调解规则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会以成为公正、廉洁、高效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构为目标,本会之所  相似文献   

11.
(2008年2月1日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北京成立的,以提供公正、高效的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为宗旨的常设仲裁机构。第二条为规范委员会行为,明确委员会职能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委员会可持续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相似文献   

12.
《关于深化仲裁机构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讨论稿)》(下称《方案》),是我和成都仲裁委员会叶时雨副秘书长根据卢云华司长委托,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仲裁员、专家、学者,以及几家仲裁机构领导支持下完成的,现就《方案》说明如下:一、《方案》的起草背景今年5月中旬,在国务院法  相似文献   

13.
《仲裁与法律》2002,(5):2-4
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公道正派、国际一流的仲裁员专家队伍,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的新形势,促进仲裁员业务交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于2002年9月6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了仲裁员实务研讨会。250余名仲裁员与会。会议主要议题是:庭审改革、证据规则、裁决书制作、仲裁员操守、仲裁裁决的撤销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  相似文献   

15.
王进喜 《中外法学》1999,(4):95-101
<正> 在美国,律师(lawyer)一词,是指法律家、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法官、法学教授均属于律师(lawyer)范畴。鉴于法院在美国人的公正和法治观念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的调整对象也包括法官。ABA于1924年制定的《司法道德准则》是ABA对司法行为进行调整的第一次尝试。这一尝试因该准则结构上的缺陷而没有带来相当的成功,许多州并没有采用该准则。1972年,ABA又通过了《司法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1972)》),该守则采用了更加符合常规的立法形式,因此为各州所广泛采用。1990年,ABA又通过了一个全面性的修改文本,叫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以下简称《示范守则(1990》)以此取代了《守则(1972)》。 在结构上,《示范守则(1990)》由概略陈述的准则(canon)、每条准则之下各节(Sections)中  相似文献   

16.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障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仲裁庭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造价鉴定程序,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结合《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三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  相似文献   

18.
编者按:仲裁制度一大优势即为“专家断案”,具备各领域专业知识与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是保障仲裁质量的根本所在。为进一步提升仲裁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更好地促进仲裁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相互学习,北京仲裁委员会定期举办仲裁员沙龙活动,由仲裁员组织选题、举行讲座、互动交流,在相互切磋申实现水平的共同提升。本期“仲裁讲坛”即刊登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著名法学家刘俊海老师在仲裁员沙龙中的主题发言。今后,本刊“仲裁讲坛”栏目还将陆续刊登仲裁员沙龙活动中的精彩发言及主题讲座,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是唯一能够受理海事仲裁案件的机构。该机构聘任仲裁员遵循的是专业性和兼职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都是涉及海商海事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作出裁决,仲裁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海商海事领域的专业知识。所以,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是十分必要的。“海仲”的工作人员因具备仲裁员资格而被聘为仲裁员的可以称为专职仲裁员;而在其他部门工作被聘为仲裁员的,为兼职仲裁员。就兼职性而言,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之后,应按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  相似文献   

20.
(2006年8月14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三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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