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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带货是借助网络主播的影响力推广产品或者服务,以获取经济收益的方式,网络主播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带动有关产品的销售,并从中获得收益.网络直播带货尽管实现了商家利益的更大化,但是因为缺少足够的法律规范,因此直播带货的行为也是缺少法律规范.其宣传行为难免存在夸张甚至虚假等信息.因此对网络直播带货行为予以规范,既能约束网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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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已经成为许多消费者购物的日常选择,在刺激国民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提供购物便捷的同时,也频繁出现例如虚假宣传、价格乱象、产品质量、恶意误导、隐私泄露等问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亟待得到有效解决。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对直播带货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进一步分析了直播带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几点直播带货环境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策略,以期为保护直播带货环境下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领域的有效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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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带货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新难题。由于相关立法层级低且存有冲突、主体责任不明确、监管薄弱,消费者在线纠纷解决效率低,应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明确平台、主播、商家的法律责任,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健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小额诉讼制度,更好地保护网络直播带货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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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各种社交媒体技术的发展,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也渐渐兴起了直播的带货模式,这给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会,由于人们工作与生活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以直播平台去满足自己的购物以及释压等需求,在便捷的社交媒体平台中,用户能够实时欣赏直播内容,与主播进行互动。与此同时,主播也能够展示自己的才艺,与网友们分享自己的生活点滴,为自己带来收益。然而,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不少的法律纠纷问题,特别是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加上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在现代属于新的消费模式,我国法律在这一块上也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导致法律纠纷问题不断增长,基于此形势下,为了促进网络直播的规范化发展,探讨网络直播打赏法律性质及其纠纷裁判模式优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希望笔者提出的建议能够给立法者优化网络直播打赏法律纠纷裁判机制一些参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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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也是对市场主体的最好保障。“直播带货”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直播带货”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传统营销模式,是我国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直播带货”的爆炸式增长不仅起到了帮助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及降低消费成本的作用,还帮助商家打开了销路。但在此情况下,同样暴露出了不公平竞争、产品质量侵权、直播载体平台责任缺失等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层面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护,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随着营商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依托现有立法资源,出台网络直播营销行政法规,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监管,构建网络直播营销合规管理体系,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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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电商直播是信息时代直播与电商交互发展的产物。与传统模式相比,具备强互动性、高转化率等特点。本文从网络主播电商直播收入的定性及涉及的税种入手,详细剖析了网络主播偷逃税款的主要手段以及电商直播行业所存在的问题,最后从三个方面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促进电商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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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开始走入人们的视野,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以其独特的优越性成为备受消费者青睐的购物方式之一.本文对网络直播带货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针对其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现有治理规范措施进行了讨论,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旨在为营造更好的网络购物环境,推动该项行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提高消费者的购物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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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及争议处理成为劳动法研究领域必须予以回应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的样本判例,对我国网络直播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分析,主要从易引发劳动争议的主播类型及涉及的劳动争议诉讼现状、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确认劳动关系前提下网络主播竞业限制的认定与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网络直播劳动争议处理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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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市场快速发展的弊端已经显现。从行业特征来看,网络直播的特点是互动性强、普遍性、多样性和时空不受限,但对于直播及其内容缺乏严格的审批,导致该行业门槛低,网络主播质量参差不齐,行业缺乏自律,法律法规规制体系不够完善,从而导致网络直播犯罪行为逐年高发。本文研究了网络直播在刑法视角下的主体特殊性和行为特殊性,并围绕当前比较常见的网络直播犯罪行为,开展全面、深入的剖析,从中探讨刑法规制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望能为此方面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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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大背景下,分享经济模式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基于此分享经济的主要呈现形式之一网络直播愈发火热。当下,网络直播已经成为社交、营销以及教育等传统活动开展的重要渠道之一,各种类型的网络直播活动在社交媒体的加持下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了许多法律问题,如社交媒体主播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直播现场演出所导致的版权侵权法律问题。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在时代发展的过程中得到了显著增强,该类侵权纠纷问题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中比较常见。因此,有效解决社交媒体网络直播版权侵权相关问题在当下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文将对该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应用法律解决社交媒体网络直播版权侵权的有效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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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偶像是以动捕技术与虚拟现实技术为基础的新兴行业,其产值不断增加的另一面是争端问题频出。“中之人”(指操纵虚拟主播进行直播的人,也泛指任何提供声音来源的工作者)提供实时数据,通过虚拟形象进行呈现这一表演形式,使得其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在行业中形成的“匿名”惯例更令表演者权中的人身权利受到持续侵犯。明确“中之人”的表演者主体地位,在平衡促进行业发展与人身权利保护的基础上,对“中之人”表演者权做出限制性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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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14周岁少女背着母亲擅自利用母亲的银行卡帐号捆绑支付宝后注册进入“雅秀直播”,观看主播游戏、与主播进行直播互动并打赏。经母亲起诉后,网络服务合同被认定无效,可打赏出去的钱款还能追回来吗?单亲少女失管,高额现金打赏惹祸端关浩桐系某初中二年级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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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媒介,在丰富大众娱乐、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侵权事件,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在网络直播侵权领域,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结合网络直播即时性、去时空化等特性,对规范直播平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规则进行相应调整,扩大通知权利的主体范围、变通通知形式、调整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