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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网络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到网络侵权亦有法可依。《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既有利于依法确定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又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网络事业的发展。但其规定对于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的网络世界来说可谓相当之简单,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司法实践,《侵权责任法》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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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其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共同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我国侵权法主要规定了共同侵权责任并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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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对人们的生活与社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也带来一些网络侵权的问题。为了管理和约束网络侵权这一新型侵权方式,本法36条明文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意图平衡个人的权益诉求与秩序的整体目标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以求能做到更好的理解和把握网络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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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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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是在互联网中兴起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近年来,因网络团购引发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最近的"法国公鸡商标侵权案"更是引发了公众的广泛热议。该案主要的争议点有两个:一是网络团购运营商组织消费者团购是销售行为还是仅仅是平台服务;二是网络团购运营商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针对这些争议,应根据网络团购运营商盈利模式的不同,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定性,进而具体分析其是否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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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不同类型,其侵权责任规则也应有所不同。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时的通知与取下规则以及知道规则的进一步讨论,力图在促进网络产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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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所建构的虚拟空间突破了实体地域与国界的限制,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理论与规定似乎无法圆满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争议,因此当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引发诉讼时,判断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即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相关的规定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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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研究,对其在中国的版权法下面临的责任展开探讨,并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为我国网络行业的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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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共同侵权,但其既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相符,又存在价值取向不均衡的正当性不足;同时,还造成了诸多司法实践操作难题,导致了实践选择与相关立法和理论的脱离。无论是从价值选择、实践操作还是从比较法经验等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侵权责任都应界定为数人加害行为的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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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网络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出发,就网络上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划分与界定;网上复杂的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面对网络,如何对专利制度中的"新颖性"加以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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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侵权是发生在互联网这一特殊平台上的新型侵权形态,其具有侵权主体匿名性、传播快捷性、影响广泛性和不可逆转性、造成后果严重性等特征。网络侵权通常都涉及直接侵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行为实施者在主观心态、损害预防能力和效果上都存在重大差异,网络侵权责任承担区别于一般侵权。通知规则作为网络侵权中的一般规则决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界限,明确通知规则的产生、发展与责任特征以及与此相关的反通知规则及其效力,对于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通知规则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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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侵权法领域的“应知”应涵盖过失和故意两种过错形态。既有的法律规则将欧美法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条款中的过错概念用于侵权责任构成条款,导致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混乱以及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应以 “采取合理、有效的侵权预防措施”的注意义务来定义,而不必考察其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际知晓情况。即便不构成帮助侵权,过失间接侵权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则也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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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兼评我国侵权法相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之前,我国侵权法确立的网络侵权规则适用于个人信息的网络侵权,能较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安全。但是,比较考察国内外相关立法,考虑个人信息本身及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对其民事救济,立法应着眼于责任形式和侵权主体的不同而确立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多元归责原则,在立体式的综合运用中全面、有力地保护其网络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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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及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学界对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讨论十分广泛,我们写了文章阐释自己的看法,同时也在编写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中,对网络侵权责任应当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说明.[1]该《建议稿》共173条,设专章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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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出现,对网络终端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软件开发者各自行为的界定提出了问题.侵权的构成,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区分、责任承担等问题比较突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明确具体,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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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随之显现,即社会大众的隐私权利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本文通过分析现今遇到的网络侵权问题,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提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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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交易因其快捷、成本低的特点发展迅速,网络交易成为重要商业模式.同时,由于交易方难于受到控制,网络成为侵权交易行为的温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衣念公司诉淘宝一案的判决首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做出认定.通过对判决的分析并结合欧盟、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对于认定网络交易平台在侵权商品网络交易中的作用和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本案判决未能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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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问题很难通过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扩大、类推解释予以解决。本文指出必须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对网络传播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防范和规制,其中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进行必要的分类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