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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效力的质疑·张元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其第19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这两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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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甚至矛盾。其中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何认定市场经济条件下台词的效力,是司法工作者所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不揣浅陋,对此问题作些探讨,并就此东教于同仁。一、传统的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冲突我国传统的对经济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讲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此外,1985年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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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审理经济合同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问题。被确认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做为审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意见》同时指明,在审查合同效力时,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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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及其处理,涉及的法律性和政策性颇强.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经济合同的种类虽不可穷尽,但为审判实践确认合同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手段、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深刻影响经济活动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原有的法律、法规的不少条文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与现行政策未免会有抵触.许多情形在新旧体制交替之下,依新旧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原来不可以做的,现在允许了;原来要履行许多手续的,现在不需要或从简了.因此,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和处理,也应截然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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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于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有受理审判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确认权和处理权。《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第48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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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有关经济合同无效的规定过于宽泛,加之司法实践中职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导致无效经济合同泛滥。对这一现象,法律界的有识之士提出过很多补充和完善的建议,集中表现在提议以“契约自由”、“合同自治”等理论对经济合同法中的规定进行定位原则的修正。那么,在经济合同法修改之前,如何有效地遏制无效经济合同泛滥这一现象呢?在此,笔者尝试从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处分原则出发,论述在诉讼过程中,让当事人获得经济合同效力问题的相对处分权的必要性。希望这一探讨能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的司法实践提供某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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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同制度上基本不承认也不可能承认合同自由原则。然而,从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也为商品经济以来,自强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合同法上也就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这一自愿原则在合同范围内的体现,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学者们草拟的《合同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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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问题,历来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我国《合同法》在总结十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经济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这种修改主要集中在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而对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却没做大的运动。如何处理无效合同,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存在较大的歧义,主要体现在对《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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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是实现国民经济计划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计划原则是我国《经济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经济合同法《总则》中明确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是无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合同来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这就是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是确认经济合同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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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1,(1)
导言任何合同的签订,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现代各国基本上都从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并且把它视为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济合同法》亦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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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返还原则在无效经济合同中的适用罗彬一、什么类型的无效经济合同适用返还原则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第7条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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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90年第三期登载了“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一文。该文作者认为,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并不在于提出这种通知的形式,而在于通知一经提出,是否为对方所接受。如果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则应该视为默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是以口头通知的形式提出来的,也应该认定为有效。作者得出此结论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经济合同法》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定通知解除经济合同的形式上有明显冲突。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经济合同法》,其地位显然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但是,从部门法内部的关系来讲,作为特别法的《条例》,其效力应该优于作为一般法的《经济合同法》,其规定:“要求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