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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事例:在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的当事人,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他们常常会向原公证处寻求帮助或申请调解,那么公证机构是否具有调解的职能,其调解的性质、原则又应如何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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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中[经公证成立(生效)]条款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了“公证”这种法律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们日常办理合同类公证中,经常遇见 “本合同双方签章经公证处公证后成立(生效)”的条款。对此条款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应认真履行,否则,将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只要具备了必要条款即应该成立,公证条款只是一种形式,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公证不公证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此,笔者通过以下3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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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遗嘱继承公证近来多被投诉,现将几例案子的投诉点简介如下:案例一:一美籍华人在美国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在京房产遗留给其诸子女中的一人继承。遗嘱继承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持该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相关房产的继承公证。不久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提出投诉,认为上述遗嘱没有先在美国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生效确认,不能引做办理遗嘱继承的依据,要求撤证。经查当事人投诉属实,故公证处按照规定要求遗嘱继承人在美国补办了确认遗嘱生效的法律文件。案例二:一当事人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申办继承,公证员以发函方式将正在办理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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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人们会想.任何公证人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并非如此。公证人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公证工作中都在做些什么?他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他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还是分离的?有人认为。公证过程的结果——公证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一种法律效力比较强的证据.公证的过程仅仅是出具这样一份作为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记录者,公证处则仅仅作为一个“公共登记处”。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似乎只是要得到这样的一份公证书。从表面上看.确是如此。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真实、合法且符合程序规定便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或进行诉讼.或办理产权过户.或办理出国手续等。如把公证机构看作一个“工厂”。其所生产的“产品”似乎仅仅是公证书。但是,如果对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的思维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动机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理解的片面性。那么,公证过程还产生了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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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就公证机关对合同公证后出现纠纷的调解解决谈点看法。一、进行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加强了各个经济组织间的横向联系,越来越多的经济合同也就相继产生。为了切实保障合同按规定顺利履行,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往往就需要在法律上寻求一种保护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公证制度,公证证明经济合同就有了极其重要的意义。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办理有关的经济合同公证,加强了对经济活动的法律监督,保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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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手段。我国《经济合同法》对此无具体规定,各地的实际做法也不相同。笔者就此提出几点探讨看法。一、合同鉴证与公证的范围顾明同志在《关于经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或公证的,也可以进行鉴证或公证”。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公证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为了履行各自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争揽办理,造成了力量内耗;这样做不仅不利于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也使合同当事人不知应该公证还是鉴证。有的经过鉴证后又公证,或者公证后又办理鉴证,在经济上增添了不必要的负担。我认为,应对合同鉴证与公证的范围作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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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中,经常会遇到出租人由于各种原因在尚未办理或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申办公证的情形,这类租赁合同在实践中被称为"非规范性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市场中,这类房屋租赁活动并非少见,但是由于房管部门对这类房屋持有者的产权没有登记备案,同时也缺乏规范这类房屋租赁活动的法律规范,因此,公证处对这类房屋租赁合同可否公证也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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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亦父子一同到某区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公证员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符合办理赠与公证的条件。公证员在制作谈话笔录时,父亲杨亦表示自愿将房屋附条件赠与儿子杨礼中,即杨礼中今后要孝顺服侍老人,尽好赡养义务,杨礼中接受,双方签字并捺手印,办妥公证程序所有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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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涉及房地产的继承、赠与、买卖等公证业务的过程中.常常听到当事人抱怨办理房地产事务太麻烦了.材料多、手续多、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多.往往要在公证、房产、国土部门来回跑很多次才能办好.既耽误时间.又耗费精力。鉴于此.笔者所在公证处有了延伸公证服务的设想.即代理当事人收集材料、办完公证后,代理当事人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事务.实现当事人来一次公证处就可以办理完所有涉房事务的希望。为此公证处专门成立了公证代办业务研究小组进行调研。调研小组成员进行了反复研究,开展了市场调查、走访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中介机构及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等单位.取得了一定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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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证业务因没有立法而难以开拓,原有的公证业务也日渐萎缩。但是,一些行政机关却在大量办理鉴证,律师和法律服务所亦在大量办理见证业务,导致县和县级市的公证处业务严重不足。有的县公证处只有一名公证员,亦终日无证可办。这种情况严重地阻碍公证改革的进程,影响公证事业的发展。因此,本人认为应该对鉴证、见证与公证的效力加以区别,借以引导当事人自觉运用公证程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促进公证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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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如果赠与人是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时,当事人双方拿到公证书后通常会尽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担心拖延时间过长,一旦发生赠与人死亡的情形,公证就白办了。这里所说的“白办了”.意思是指,当赠与人死亡后,因赠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使当事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预期目的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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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公证实务中,买卖合同公证占很大比重.涉及到城市房地产、汽车、轮船、航空器等特殊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时,公证处会有这样一句证词"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表述是因为<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其规定."有关法规也规定相关物品所有权转移应当去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所以实践中就认为在此类买卖合同中,双方签定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只是成立.只有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后合同才生效,才得到法律的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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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对公证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剖析,探讨公证证据的标准问题,对公证实践中的证据采信及公证赔偿案件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将会有所启发。本文首先探讨了公证证据概念的内涵,然后从公证实际操作中的证据认定的不统一及法院在判定公证处过错的标准问题展开分析,从而有利于公证员在办理具体公证事项进行证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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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乙来到公证处自称是甲的亲生女儿,但由于一系列原因,父亲及自己的档案、户籍等均未有相应记载及证明.乙拿出了当地某村委会几人的书面证明,证明甲是乙的父亲.现甲已经死亡数日,停放在某医院太平间.因甲遗产纠纷问题,乙准备委托某鉴定机构对甲、乙进行亲子鉴定,并就取样的过程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否受理呢?该案例引发了几个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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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几年,公证申诉案件大量增加.随着公证体制改革,公证处不再是独立的行政诉讼主体.对申办、撤销公证书的纠纷则由当事人向公证处或同级司法局提出申诉,待司法局做出行政决定后才能走向司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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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主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或咨询有关公证业务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公证处门庭若市,公证员应接不暇.这使公证生机盎然.但也使个别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接待不耐烦了.解答不细致了。态度不热情了,语言语气不讲究了。其结果是损害了公证的形象.甚至“逐”跑了当事人.砸了公证的“饭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