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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4 毫秒
1.
论刑法中的“应当知道”——兼论刑法边界的扩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皮勇  黄琰 《法学评论》2012,(1):53-59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多次使用了"应当知道"这一术语,其多次与"知道"一起出现,被规定为"明知"的一种形式。"应当知道"并非过失犯的预见规定,而是故意明知认定的一种形式。"应当知道"的根基在于刑事推定,应当遵循推定的基本规则。"应当知道"的运用是对刑法边界的一次扩张,是基于司法效率作出的选择,必须在人权保障的前提下合理的限制扩张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沈惠章 《河北法学》2004,22(10):102-105
盗窃犯罪数量多、危害大。当前的盗窃犯罪表现出新的特点,有其复杂的原因,应当加强防范。适用刑法,首先应当认真分析、正确认定;其次应当量刑轻缓、罪刑相当。  相似文献   

3.
草原保护的刑法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草原的战略地位和严重破坏的现状,表明草原亟待刑法有效保护.草原保护刑法立法方式的疏漏,使草原犯罪难以甚至根本不能受到刑法的实际制裁.依据传统刑法理论,草原刑法保护应当适用依附散在型和法典型"双重并用"的立法方式;基于实质合理的角度,草原刑法保护应当适用独立散在型"单一独立"的立法方式.当下,适用修正型立法方式颁布刑法修正案,规定与刑法典不衔接的草原犯罪的具体罪与刑,是实现刑法对草原有效保护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4.
严格责任是融实体的推定犯意与程序的举证责任倒置于一体的归责原则,既包括实体性规定又包括程序性规定,其本质为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笔者分析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即相对严格责任,与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排斥,符合刑法机能二元论的原理,能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制度所容许,值得我国借鉴。认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应该对刑法分则中的持有型犯罪和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许多经济犯罪采取了定量的立法模式,并且,对于诸多经济犯罪,还根据量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这种立法模式给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带来诸多争议.在承认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前提下,应当认为刑法分则关于经济犯罪中所规定的"量"是犯罪既遂的标准.对于刑法分则中关于经济犯罪的"量"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客观方面,而应当结合主客观来认定.应当将犯罪既遂、未遂在刑罚适用上的区分,贯穿于我国刑法分则的定量、多档次量刑模式,以期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6.
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种备受社会关注的民生犯罪,在司法认定上应当坚持三个理念。一是要坚持风险刑法理念,从关注实害向关注危险转化,在具体认定时要注意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以及风险预见性的审查。二是要坚持行政刑法理念,注重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正确理解补充规范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认定的意义。三是要坚持有限刑法理念,合理发挥刑法制裁效果,在罪与非罪的区分上注意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在此罪与彼罪区分上注意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相似文献   

7.
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为了保证刑法适用解释符合立法意图、实现立法目的 ,实现类似案件的类似处理的刑事法治目标 ,刑法适用解释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及其制约下的刑法文本的特殊性 ,确立相应的刑法适用解释规则 ,刑法适用解释应遵循同一律、排他律、只含同类、严格解释、正确解释及生活逻辑的规则。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毒品犯罪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它呈现出市场化、体系化运行的特征。应当从毒品犯罪现象这一犯罪学的基点出发,以毒品犯罪预防这一政策性的目的为导向,分析和反思刑法在反毒品犯罪中的角色和地位:刑法不能在根本上解决毒品犯罪问题,但它仍然是对抗毒品犯罪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当前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将刑法适用的重点从刑罚的严厉性转向执法的严格性,将刑法的导向由形式上的公正转向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有效性。将刑法的适用与犯罪学层面的研究成果(毒品犯罪的特征)以及刑事政策的需求(预防犯罪的需要)联系起来,是刑法面对毒品犯罪应有的态度。  相似文献   

9.
犯罪论体系的重构具有必要性,但不应当回到俄国“塔甘采夫”的“主体-中介-客体”犯罪论体系。不当的理论更易形成不当的实践甚至是危险的实践,“塔甘采夫”的犯罪论体系具有致命的缺陷,由于其是从主观出发来认定犯罪,所以理论自身的特质易使其对犯罪的认定有走向危险的可能,从而带来刑法适用的不安全,并最终危及人权的刑法保障,尤其是在刑罚权难以得到有效法律控制的社会。  相似文献   

10.
梅传强  胡江 《现代法学》2011,33(2):98-107
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已经不能适应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刑法规定上的不足,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当前,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在修订《刑法》第294条时,应当区别对待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同时应当增设第294条之一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应增设财产刑,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而应当规定为特别再犯,并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1.
论刑法中的没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明楷 《法学家》2012,(3):55-70,177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一般没收,也规定了特别没收。一般没收具有存在的理由,不应废除。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虽然具有没收财产刑的内容,但只能归入保安处分;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限制解释为"供犯罪所用的,并且与违禁品相当的本人财物"。"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的一切财物,不以行为人具有责任为前提,对之适用没收规定时,应当区分不同种类的没收,并实现相关规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陈琦 《研究生法学》2009,24(4):46-53
目的是法的创造者,刑法的目的应当是刑法实施、刑法适用和刑法解释的基准和目标。随着中国社会进入关键的重组和转型期,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犯罪特征,弥补刑法的滞后性、僵硬性,大量涉及方方面面的刑法解释成为了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特点。刑法解释一方面解决了一些现实问题、填补了一些法律空白,但另一方面,也在罪刑法定的法律(人权)原则和实现有效犯罪化的社会需求之间、司法的严格性和判决的可接受性之间造成了紧张。这些矛盾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在这种困境下,重新确认刑法的目对于刑法解释的指导关系,有利于规范刑法解释活动,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中找到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13.
论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原则之有限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犯罪是否适用严格责任是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较大争议的一个理论难题。严格责任引入环境犯罪固然有助于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减轻检控机关证明责任、提高诉讼效率等司法效益,但同时也必然带来扩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面、突破传统刑法罪过理论以及随意出入罪等司法弊端。而现代刑事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要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平衡,以牺牲人权保障来换取惩罚犯罪的司法成效是得不偿失的。环境犯罪中引入严格责任同样必须合理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诉讼目的,应当严格控制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即只能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必须受到法定条件的严格规范,且必须重视推定等证明方法的贯彻和运用。  相似文献   

14.
刘宪权  周舟 《现代法学》2011,(6):99-106
《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在司法中的适用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也能够保证罪与非罪判断的准确性,体现了司法者对立法者的尊重。我们不能因为"但书"条款在司法中有可能被随意适用而否定"但书"条款司法适用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刑法》总则第13条有机组成部分的"但书"条款,理应适用于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应正视醉驾各种情形的差异性,在综合考察案件所有情节的基础上,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适用"但书"条款,不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5.
刘润发 《河北法学》2008,26(4):116-120
环境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迫使许多国家强化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推行"犯罪化"和"刑罚化",中国也不例外。我国刑法虽然专章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受传统刑事立法思想的束缚,环境刑法应有的功能却受到严重制约。因此,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应以环境侵权为逻辑起点,以民法的社会化为内在根基,兼顾人本主义和生态主义的立法理念,适度增设新的刑种和罪名,但不应盲目适用危险犯和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6.
刘士心 《北方法学》2020,(1):118-129
胁迫是英美法系各国刑法普遍承认的一种犯罪辩护理由。传统意义的胁迫是指胁迫者以紧迫的死亡或严重伤害身体相威胁,迫使行为人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胁迫是一种犯罪的可宽恕事由,其根据在于,当一个人面临一般人都无法抗拒的严重威胁,主观上难以作出合法的选择时,缺乏刑事归责的可能性。我国刑法中没有胁迫的概念,司法中按照紧急避险处理被胁迫犯罪案件,这既不符合被胁迫犯罪的本质,也限制了胁迫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应当引入胁迫的概念,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阻却责任事由。我国刑法对胁迫的适用,应当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标准。胁迫不能适用于故意杀人犯罪。  相似文献   

17.
在税收案件中,数额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处刑轻重的重要客观标准之一。《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的同时,其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将犯罪所得数额作为其认定标准,是遵循刑法客观解释的标志;抽象数额立法模式的选择,符合刑法实质解释的要求,是立法成熟的表现;犯罪数额和违法数额的区分,昭示了刑法严格解释的贯彻,为逃税违法和逃税犯罪的追诉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8.
论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努力从犯罪既遂和未遂相区分之意义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证具体主张的科学性,应当始终贯彻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区分。当前刑法理论界所提出的关于犯罪既遂认定标准的理论主张,无论是“目的说”、“结果说”,还是“构成要件满足说”,都不能作为犯罪既遂认定的统一标准。本文在重新界定结果的基础上,把直接故意犯罪分类成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类型,进而提倡分别适用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19.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竞合问题,公安机关既可以根据刑法认定犯罪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犯罪,直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理。根据解决法条竞合的原则,以及基本法律高于法律的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条文发生竞合时,应当适用刑法。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20.
苏永生 《法学杂志》2018,(12):19-27
德国刑法中的双重罪过立法主要是指罪过由对行为的故意与对结果的过失组合而成的故意犯罪的立法,主要分布在公共危险之犯罪中,共涉及20余个罪名。双重罪过立法严格贯彻了明确性原则、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体现了较为鲜明的法治立场。我国刑法总则把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明确限定为"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分则对部分犯罪的罪过形式规定不明确,致使难以解释抽象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在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上难以贯彻责任主义,同时无法消除罪过形式解释上的混乱。从德国刑法中的双重罪过立法来看,在完善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立法时,不仅应当满足判断罪过形式的实际需要,更应当注重贯彻法治对刑法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坚持刑法文本的逻辑性和适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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