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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数量日渐增多,其参赌人员多,涉及范围广,危害极其严重。本文拟通过对网络赌博犯罪的构成要件等诸多要素的阐述,以阐明对这种新型犯罪的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2.
<正>从他人处获得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随后层层招募人员担任其下级代理,发展参赌人员,无业人员寿飞等人所经营的网络赌博"生意"如滚雪球般越做越大。短短1年时间,仅寿飞所代理的赌博账号内的投注金额就高达633亿余元,其个人从中抽头渔利获得巨额回报。  相似文献   

3.
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成为赌博网络庄家吸取巨额赌资、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互联网开设赌场犯罪与传统开设赌场犯罪相比具有鲜明的成因和特点,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总结,以期对更加高效地防范和打击互联网开设赌场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1 基本案情 孙某、李某决定合伙开设赌局,由李某租用一民房作为赌博场所,并且联系雇佣徐某负责抽头,马某、王某负责望风,孙某联系参赌人员.  相似文献   

5.
[案情]王某在某地参加推牌九赌博时,听说牌九可能有假,遂产生借机勒索钱财的想法,后通过陶某纠集多人持砍刀、钢管等物冲进赌场。不明事由的围观和参赌人员见况逃窜,王某、陶某等人随即对多人实施殴打。期间,被害人孙某在混乱中被人打中头部,经法医鉴定,受伤程度系重伤。  相似文献   

6.
2010年2月17日.曹某和赵某决定开设赌局,由赵某租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七里河村思达超市旁的一间民房内作为赌博场所.并且联系雇佣曹某某负责抽头,马某、王某负责望风,曹某联系参赌人员。2010年2月19日至同年2月22日,曹某、赵某在该房屋内开设赌局,招揽多人以“砍宝”的形式赌博,赌具是由曹某提供的两枚一元硬币和一个暖壶盖。参赌人员每赢200元曹某某从中抽头10元交给曹某,多赢多抽。曹某某、马某、王某按月领取工资。赌局营业前三天,每天参赌人员均有一二十人,2010年2月22日,民警当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36人,查获赌资人民币19800余元。二被告人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9500余元.其中4800余元已起获并扣押,其余已被二人挥霍。[判决结果]2010年11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以郑公管刑诉字(2010)202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曹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2月20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城检刑诉[2010]194号起诉书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曹某、赵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相似文献   

7.
林宇 《中国律师》2011,(4):57-59
网上开设赌场是指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组织他人从事赌博的行为。网上赌博由于其发展迅速,参赌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比传统赌博方式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8.
赌博罪与非罪的若干新视点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历朝历代均注重对赌博的惩治。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普通的参赌为治安违法,只有符合“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才可能被定罪。普通公民(包括公职人员)个人出境赌博,一般不能认定其构成赌博罪。网络赌博的组织者构成赌博罪,普通赌徒则必须达到以赌博为业才构成赌博罪。  相似文献   

9.
吴学安 《法庭内外》2010,(10):33-35
2010年7月19日,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破获"5.28"特大网络赌博案,涉案的参赌者达300多人、涉赌资金达3.2亿元。今年4月份,龙岩警方发现线索,有名林姓男子提供网络赌博一级代理点开设赌场,发展、吸纳赌徒参赌,涉案金额巨大。在基本摸清该网络赌博公司组织网络、人员结构、赌博交易、赌资支取等情况后,果断决定收网。  相似文献   

10.
曾伟 《法治纵横》2011,(22):33-36
坐在电脑边上。安装好客户端.屏幕上立刻开始现场直播境外赌场上的一举一动,动动鼠标,就可以下注。这就是传说中的网络赌博。跨境网络赌博就是境内不法分子与境外赌博机构勾结,取得代理权,通过互联网账户链接境外服务器。组织他人通过网络投注参赌,从中抽取洗码费。  相似文献   

11.
近几年来,赌博这一旧社会的丑恶现象正在滋生蔓延,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和交通枢纽地区,赌博活动猖獗,由隐蔽变为公开或半公开,危害十分严重。赌博方式发展为多种多样,赌博数额也上升到几百元甚至上千元。在参赌的人员中,有工人、农民、学生、机关干部和少数基层领导干部。昆明市查获的一起赌博案件,主要的参赌人员均系厂长、经  相似文献   

12.
[案例一]2009年9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鲁某同齐某、周某、李某等人在荥阳市兴华路工商所南隔壁家属楼周某的住处.共同购买电脑、筹码等赌具及筹集赌博备用金开设赌场.利用电脑登陆www.uncity.com或www.82suncity.com、www.83suncity.com等相关网址,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召集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期间单次赌资数额高达四十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达十余万元。[案例二]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屈某获得一家赌博网站的密码。在新密市桌宾馆507房间的电脑上安装了“迪威商务软件”后,他成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3月29日,为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屈某伙同张某(取保候审)在新密市某宾馆507房间,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缅甸某赌场取得联系后设立赌局.通过网络视频吸引数十人前来参与设在缅甸的“百家乐”赌博活动。[案例三]2011年11月11日-1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付晓某、许某在荥阳市京城办海韵大酒店520房间,利用该酒店网络客房提供的电脑.召集马某、冯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通过登陆网址为“www.88msc.com”的互联网网站,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8万余元。赌博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网络赌博犯罪是传统的赌博犯罪在手段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一种新型犯罪.其区别就在于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但其本质与传统赌博犯罪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赌博犯罪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下注或者参赌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3.
[案情]祁某、霍某、毛某等人在本市某区天池泉商务会馆V9包间作为赌博场所,组织同乡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以从庄家赢的钱中抽取一定的钱款作为营利方式,牌九由被告人祁某等人提供。后被告人茂某、王某先后加入其中。期间,每日参与赌博的人员从十余人到二十余人不等。由于参赌人数众多,为了掩饰罪行,祁某等人中途将赌博场所改在其租用的某区凤凰城商务会馆某包间,后又将赌博场所转移至天池泉商务会馆V9包间。  相似文献   

14.
张开骏 《北方法学》2017,11(2):86-97
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5.
84天吸金7.6亿元——广东判决首例网络赌球案揭开致命诱惑神秘面纱随时随地都可以参赌不受时空限制,用上家赋予的信用额度下注空手套白狼,发展会员参赌坐收暴利……网络赌博的疯狂吸金术,使其危害性比传统赌博翻了几番。仅用84天就吸收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刑法中,"聚众"的内涵并不是单一的,"聚"之内涵可以分为三种,"众"在无特别性规定的时候是指三人以上,而在特别性规定中则有不同含义。"聚众"根据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现实的聚众"和"虚拟的聚众"。"聚众"是"聚众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是"聚众犯罪"的充分条件,并不是所有的"聚众犯罪"所触犯的罪名都以"聚众"作为其罪名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7.
正祁门,处黄山西麓,与江西毗邻,是安徽的南大门,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正因为地理位置的特殊,常常会发生繁杂而棘手的事情或案件。两年前,汪华峰被委以县公安局长的重任,打造"平安祁门"就成了他时刻记在心中的信念。两年多来,他跋涉在大山深处,他的人生像一盏香茗,无喧嚣之形,无浮躁之态,清气馥郁;两年多来,他时刻牢记肩负的重任,践行着自己曾经许下的诺言,用行动言果敢,用大爱驻平安。给赌徒一个下马威祁门的安凌一带赌博之风猖獗,且有历史。在那里,常常有近10个村民组的村民聚集在一起赌博,参赌人员可以和庄家  相似文献   

18.
本文指出以牟利为目的"一对一"、"一对多"、集体"裸聊"以及在"裸聊"中组织淫秽表演的方式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裸聊"的视频流不属于淫秽物品,所以"裸聊"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裸聊"的淫秽活动属于"淫乱","裸聊"的虚拟空间属于聚众淫乱罪的聚众空间,所以"裸聊"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相似文献   

19.
何磊  常靖 《中国检察官》2023,(24):72-75
<正>一、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间,郭某某通过微信组织李某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多次在“心悦麻将”游戏平台其创建的虚拟“房间”内,以天津麻将“刮大风”玩法计算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间,郭某某利用事先购买的“房卡”在上述游戏平台建立游戏“房间”,将房间号码通过微信群发送给参赌人员,由参赌人员进入“房间”赌博,郭某某每日通过游戏平台查看该房间内的输赢情况,按一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兑换一积分的比例,使用4个微信账号分别向赢家和输家结算赌资,并按每局每人2至3元的价格获取好处费(其中,  相似文献   

20.
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赌博活动也逐渐深入到互联网领域。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成为赌博网络庄家吸取巨额赌资,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受众人群的广泛性以及电子商务的便捷性等特点,使得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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