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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生产了伪劣商品,只要未实际销售达5万元以上,无论生产价额多大,都不成立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是对立法的误读。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设置为抽象危险犯模式,不具有合理性;司法解释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有违对向犯的一般原理,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2.
目前,食品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后,国家给予食品安全以前所未有的关注度。最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调整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给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有必要认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罪的界限,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以此警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分子。  相似文献   

3.
在食品安全令人忧心忡忡的社会现实下,"量刑反制"的思路悄然而生,具体表现为在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的过程中对"明知"的主观内容进行曲解。在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分过程中,由于添加物质的标准不够明晰,也导致了罪刑关系的确定性被损害,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关联行为被适当地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犯罪的处罚较轻是符合实际的,但对于结果和情节加重犯应当慎用死刑。  相似文献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抽象危险犯。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毒或有害食品的司法认定、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因果关系的证明等问题,应当进行刑法与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的一体化思考和安排。  相似文献   

5.
生产、销售铬超标的毒胶囊的行为,不成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亦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废旧皮革下脚料为原料所生产的铬超标的毒胶囊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故生产、销售铬超标的毒胶囊即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形下,生产、销售毒胶囊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6.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 ,但特殊情况下 ,该罪的对象也可是非食品。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以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进行了修正,由此为司法实践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修正内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问题以及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问题加以解析,以利于促进修正后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8.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要求行为人对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食品具有现实危险均具备明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为人既对食品中掺入了非食品原料具有明知,并且认识到它的有毒、有害性。主观明知存在确定性明知和不确定性明知的程度划分,但不影响明知认定。如果行为人对明知对象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就具备明知,在实践中一般通过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对认识内容发生事实认识错误时,按照法定符合说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9.
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成,在严重灾害发生之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相似文献   

10.
行为犯主观要件的认定在目前我国的立法背景下是一个难点问题,其困难之处在于行为犯主观上的结果不易认定.文章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研究视角,探索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11.
不能犯,是指行为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侵害的状况。不能犯应否构成犯罪,是不能犯的根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存在的将不能犯全部作为不可罚的非罪的观点与将所有的不能犯均作为犯罪的观点处于对立的两极,而这样的两极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即使是最极端的观点,也不认为将迷信犯作为犯罪合理(成罪的场合),或者将所有的非实害犯均当作非罪的理论观点与立法例合理。依据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进行事前判断,同时考虑行为人的特别认识作为危险的判断标准是合适的。划分一般的未遂犯与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的主张,对不能犯在处罚上轻于一般未遂犯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2.
入户抢劫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入户抢劫行为都能顺利完成。因此,作为结果加重犯的一种入户抢劫也存在未完成犯罪形态。对入户抢劫未完成犯罪形态的认定,应注意入户抢劫"着手"的认定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问题。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使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的"着手",而入户抢劫的犯罪未得逞,应限定于行为人尚无实际非法占有、控制户内他人的财物。准确地认定入户抢劫的未完成犯罪形态,区分入户抢劫的犯罪预备与未遂、犯罩未遂与既遂,能够更充分地体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有制于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各地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例层出不穷、数量大幅攀升.现行立法虽有进步,但其处罚的基本形态为实害犯、行为犯.这样的立法设置对于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来说存在滞后性.为了更好地遏制并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应当在污染环境犯罪中增设危险犯.  相似文献   

15.
中止犯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中止犯的特征有: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危险犯行为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应是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16.
由于现行牵连犯的概念过于宽泛,既包括数罪的情形也包括一罪的情形,因而无论对牵连犯采数罪并罚还是一罪处断的处罚方针,都是不科学的。实现牵连犯处断原则合理性的关键,并不是在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断之间进行取舍或者折衷,而应当是限制现行牵连犯的概念,将外延限制在只包含一罪的类型的范围之内。只有将牵连关系限定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之中,才能够保证牵连犯具有一罪的属性,才能对其从一罪处断。  相似文献   

17.
"条件关系"是对应着"因果关系"而提出来的。行为与某种损害结果构成"条件关系"需要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客观上行为人没有实际预见,主观上行为人没有掌控某种损害结果的意志自由。"条件关系"的构成条件反面地说明着"因果关系"的构成条件,故"条件关系"的引入是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一种深化。"条件关系"能够"阻却"结果犯或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即"阻却"刑事责任的形成或升级,从而成为刑事责任的一种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18.
不法侵害并没有现实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基于防卫的意图进行防卫,但防卫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成立假想防卫过当。"单一错误"形式的假想防卫过当并不阻却故意犯罪的成立,考虑到其存在责任减轻事由,对假想防卫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9.
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以寻找文物为目的,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该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标准.同时,有必要将故意损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以及过失损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犯罪化.  相似文献   

20.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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