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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业务文选》2006,(28)
[文(令)号]第48号令[公布日期]2006.7.6[类别]行政法·卫生[施行日期]2006.9.1[同时废止法规]2000年《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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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业务文选》200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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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诊疗机构。第三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黑龙江省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管理。农场、森工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免许制度,但应当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其中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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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经历的新冠肺炎疫情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传染病防治渎职行为的严重危害.但是,刑法第409条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法规定,明显存在主体范围狭窄、行为方式单一、入罪门槛过高、刑罚配置失衡等问题.为了提高传染病防治渎职犯罪的治理效能,应当及时采取扩大主体范围、增列行为方式、降低入罪门槛、科学配置刑罚等措施,提高刑法第409条罪刑规范在传染病防治渎职犯罪治理中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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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6,(7)
关注要点1公共场所不供应安全套将受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个套或者设置安个套发售设施:否则,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第29、61条)关注要点2全国将开展吸毒人群药物维持治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小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第27条)关注要点3医院不得拒诊艾滋病感染者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人提供逻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对确诊的艾滋汪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第41、42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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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江西省卫生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我国对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实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制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为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对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纳入了新《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明确的刑事处罚.因此,对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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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实施预防接种,提高免疫水平,以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第三条全省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全省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制定计划免疫规划,并保障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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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关于责任分担的规则规定得不够完善,应当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规则进行补充.血液属于准产品,应当适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规则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消毒药剂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缺陷的判定有一定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