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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所确立的基本国策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两个坚持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者是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离不开有关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以调整社会商品关系即经济关系作为主要任务,同经济基础的关系极为密切。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民法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正确调整。本文主要从法理上来探讨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即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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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7)
现在人们都在谈论我国法学的现代化问题,法学现代化包括丰富的内容,但我们认为其中心应是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观。要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制度,首先就得有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观。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制度,不可能自发地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生长出来,必须加上人、法律工作者、法学家的能动活动。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没有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理论,就建立不了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也不能正常地运转,充分发挥其职能。法律是上层建筑,植根于经济,经济问题没搞清楚,法律问题也很难搞清楚。以前,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商品经济没搞清,社会主义的法律观应是怎样的一种法律观自然也不能搞清楚。明确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这也为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我国法学研究的中心使命应是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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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多年来,我们忽视了支票的法制建设,全国既没有统一的票据法典,也无专门的支票法规。现存的一些支票制度仅散见于某些单行的经济法规之中。这些仅有的支票制度很不适应近年来我国迅速发展了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从而在支票使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支票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狭窄,不符合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我们知道,当支票关系被支票法律规范所调整时,就形成了支票法律关系。支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支票法律关系享有支票权利的承担支票义务的当事人。所以支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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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有企业的租赁经营中需很好地注意两个基本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性的经济法律关系和民事性的经济法律关系。其中,又以民事性的法律关系为主,并且是产生行政性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如果仅仅从其中的一个法律关系来分析,就难以概括租赁经营的本质和全貌。我们之所以确认它具有两重法律关系,这是因为:前者由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计划性和国家组织与领导的经济职能所决定;后者由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的特点和市场调节的机制所决定。这种法律关系都是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为了保证这两种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顺利实现,两者之间必然要求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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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与我国的民法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作者全面地论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我国民法学的繁光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作者深刻地阐述了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认为: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又是发展商品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是大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也是大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强大武器,作者还论证了:民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强大武器,民法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作者特别强调指出:在建立以调正商品经济为中心的我国法制体系中,民法处于很关键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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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的、政治的、伦理的和意识的形式都有物质关系作为它们的基础。法的基础是对物和财产的实际占有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思想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坚持的。历史已经证明,社会主义的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但这种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相比,有着本质的不同。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这种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有什么本质联系呢?考察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历史及我国宪法的特点可以发现:社会主义宪法仍然是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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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的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都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与转换经济模式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相适应,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律观念也有了显著提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思想观念上的变革还远远赶不上经济生活本身的发展速度,别特是当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我国的经济性质定义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之后。这种旧的法律意识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现象愈益突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法律观,已成为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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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以后,在短短的六年里,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就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发展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何异同?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什么要加快经济立法?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试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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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必将健全和完善。法律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中有着特殊的功能和作用。首先,法律确认商品经济新秩序。新秩序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各种经济活动、有关政府经济行为规则,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国家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关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既要保护发展公平竞争、又要反对垄断和封锁,有关各种经济关系的存在,有关物价、税收等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都必须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只有经过法律的确定,才能明确各自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才能够存在和发展。其次,法律调整商品经济新秩序中的各种经济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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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山东农村的调查,使我们深感我国农村商品经济还蕴藏着深厚的发展潜力;同时,在奔腾向前的潮流中还潜存着重重障碍。及时清除这些障碍,必将使商品经济得到更迅猛的发展。清扫障碍的最有力手段就是建立並完善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这篇报告将集中反映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中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需求的情况、急需用法律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并对目前可能采取的措施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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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十余年的法制建设有很大成就,对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和制约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经济法制建设在完善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制面临需要研究解决的,大体上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与商品经济活动有关以及建立公正、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有关的问题;二是与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改革有关的问题;三是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的问题. 在商品经济制度下,大量的商品交易是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维系着的,为了维护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法律对经过充分协商并是双方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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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法律调整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中居于主导地位,有着特殊作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有赖于民法、经济法的完善和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经济领域法制的健全。作者还就此指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秩序所应着重解决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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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改革正以不可阻挡之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一条崭新的道路。与这场经济改革相适应,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并对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特别是作为直接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在这场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更充分地显示出来。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和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核心,就是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从民法的发展史看,民法是适应商品经济而产生的,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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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党对社会主义本质进一步深化理解的反映,它帮助我们破除对社会主义模式的僵化认识,使我们能够从国情出发,正确地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环境,从而把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推卸的历史任务。从法学的角度看,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十年来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广阔背景下拓新视野,重新认识变革中出现的各种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中的法律现象,从理论上加以概括。在实践中升华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定律,法学理论也不例外。无论是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