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律师帮助被告人"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辩护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奏效。一般律师都放弃这种辩护,只寄希望于办案人自我否定的证据辩护方式,即使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也只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而已。如何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尽到刑辩律师的职责,仍然是个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一、法定"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并未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一)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发挥辩护职能,也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从而提高审判质量。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庭前政局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旨在为控辩双方法庭上的"平等武装"创造条件,它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性实践来影响当事方的诉讼权利﹙力﹚,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我国尚未建立刑事证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关于控辩双方了解案情的途径。从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开示范围的明确、开示程序的设立以及对违反开示义务的制裁性规定等方面,探讨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思路与设想。 相似文献
4.
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日益得到重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上述权利得以固化,并呈扩大之势,法律对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非法证据启动排除程序等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公诉人对证据的垄断性优势减弱,庭审变数不断增多。本文旨在建议通过设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加强公诉人的交叉询问能力,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以便其在控辩对抗时赢得主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5.
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日益得到重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上述权利得以固化,并呈扩大之势,法律对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非法证据启动排除程序等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公诉人对证据的垄断性优势减弱,庭审变数不断增多。本文旨在建议通过设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加强公诉人的交叉询问能力,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以便其在控辩对抗时赢得主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6.
7.
8.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旨在为控辩双方法庭上的“平等武装”创造条件,它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性实践来影响当事方的诉讼权利(力),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我国尚未建立刑事证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关于控辩双方了解案情的途径.从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开示范围的明确、开示程序的设立以及对违反开示义务的制裁性规定等方面,探讨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思路与设想.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律师法,使律师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进一步扩大,在证据开示方面检察机关面临新的挑战.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探讨建立证据双向开示制度的方法,以有效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0.
律师担任刑事被告的辩护人,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行使辩护权。所以,弄清全案的事实真相至关重要。《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一般来说,律师主要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和会见被告人来了解案件事实,结合本案的全部案情加以综合分析,求得证据的连续性、充分性与合法性,使自己的论点立於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根据,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