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2):7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6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署长于广洲2012年3月30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4):45-47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4):33-34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81号令《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9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81号令《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部长吴爱英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4)
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4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8):6-9
国发[201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相似文献
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1):23-25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决定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22):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 相似文献
12.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0):34-37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义八》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决定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26):20-20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6):45-47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6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印刷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27):14-15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4):59-63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1):25-28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相似文献
19.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0号《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83号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部长吴爱英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