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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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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人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丢失枪支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所在,是本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  相似文献   

2.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明确该罪的设罪理由、构成特征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别,旨在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务用枪的持有人,重视对公务用枪的管理,杜绝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发生。  相似文献   

3.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所指的枪支、弹药各具不同的法律属性。前者指非法持有公务用枪支、弹药 ,后者指非公务用枪支、弹药。因此 ,此两罪的适用是完全不同的 ,为避免对法条的误解 ,建议尽快作出司法解释 ,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4.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危害行为是过失导致枪支丢失,而不是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既不是危害行为也不是危害结果,而只是一种限制处罚范围之要素;判断是否“及时报告”应着眼于客观上是否在危害后果发生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报告,而与行为人何时明知或应知枪支丢失没有关系。  相似文献   

5.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一个新的罪名,该罪的构成特征、司法认定、处罚等方面有其特殊的地方.应注意该罪和相近罪名的区别。  相似文献   

6.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以及解释论的角度对丢失枪支不报罪进行剖析 ,着重阐述了丢失枪支的性质认定、严重后果的含义和主观罪过的形式。最后 ,就本罪的立法模式给予肯定的评价  相似文献   

7.
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常相似,储存行为、持有行为、私藏行为很难区分,容易混淆。储存是指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大量存放。持有是指公开拥有、控制少量的枪支、弹药。私藏是指秘密藏匿少量枪支、弹药。  相似文献   

8.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犯罪客观方面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建议对刑法第129条规定进行修改,删除“不及时报告”使此条规定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涉枪案件的侦破工作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枪支的识别问题。在刑事侦查技术的验检工作中, 一般将枪支分为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对于制式枪支来说,我国有非常严格的制度,对其认识相对清楚容易。但非制式枪支的问题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其中,识别非制式枪支是研究非制式枪支各种问题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严格管制枪支,但对于什么是法定意义上的枪支,即"枪"与"非枪"的分类,以及"军用枪支"与"非军用枪支"的分类,"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的分类,却在立法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实务界在认识上存在重大偏差,同一行为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差异很大。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和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探讨"枪"与"非枪"、"军用枪支"与"非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等问题,对枪支进行较为合理的分类,可以为新形势下的执法、司法工作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相似文献   

11.
作为涉枪犯罪的司法起点,枪支鉴定标准的具体设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重要问题的区分界定。针对当前法院裁判结果与民众普遍认知之间矛盾频发的司法现状,亟需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举措,在重新审视枪支鉴定标准发展进程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国相关经验,统筹考虑国民预测可能性进行扩张解释。在技术性设置适合我国国情的枪支鉴定标准的同时,切实加强教育宣传力度并积极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作用,以期最终实现科学技术与司法智慧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2.
英国民事巡逻警察有不携带枪支的传统,但为了应对警务实践的需要,英国警队逐步发展了一支专门化的武装警察,逐步建立健全了使用枪支等武力的法律和政策。尊重生命权是英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核心理念和首要的法定义务。尊重生命权是积极性义务,政府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严格控制武力使用。为此,英国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第一是事前重视武装警察以及相关指挥人员的遴选、培训,规范认证程序;第二是事中重视对武力部署的指挥和控制,遵循冲突管理模式;第三是事后遵循严格的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13.
警察使用枪支在刑法上的正当化事由应定位于法令的职务行为。据此,警察使用枪支在刑法上的正当化应同时具备事实要件、主观要件、限度要件,不当用抢的警察个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中,责任的罪过形式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而在责任的处罚程度上则一概不能从宽。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枪支贩卖从现实社会交易向网络虚拟社会交易转变趋势愈发迅速。网络贩枪犯罪具有网络贩售平台化、作案环节隐蔽化、供货方式分散化、犯罪模式高端化、侦办查处困难化等特点,再加之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足,网络贩枪案件急剧增加,已成为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威胁。要遏制其蔓延势头,必须以打源头、打平台、摧网络、缴枪支为目标,坚持以打开路、打防管控、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构建全方位的防控体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相似文献   

15.
枪支管理工作作为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产生活和娱乐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枪支管理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较严重的行政管理痕迹,突出地表现为在立法上强化公务用枪管理、弱化民用枪支管理;强调行政权的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利保障;同时还存在枪支概念不完善、枪支分类不科学、规范枪支使用的法律缺失等问题。因此,要加强枪支管理,从枪支管理立法上加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概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比较健全,法律、司法判例和警局政策规定了警察使用枪支须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和生命威胁原则,同时,规定了详尽的用枪条件和严格的事前警告、事后报告程序。心理辅导、法律帮助制度体现了对警察用枪的人性化关怀。培训、认证和警用装备制度则确保了警察执法时能够正确使用武器。  相似文献   

17.
枪支管理理念从根本上讲是行政管理理念,也就是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当前,世界各国有两种典型模式:一是强调权力本位,否认或严格限制普通公民(猎、牧民等除外)持有枪支的权利,如中国和日本等;一是强调权利本位,保障普通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利,如美国、也门和瑞士等。这主要是基于文化、历史传统和政治传承的不同。我国的枪支管理制度应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在保障公共安全价值优位的前提下,凸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应在注重行政效率、行政权威,继续严格管制枪支前提下,加强民用枪支的立法,适当扩大民用枪支的配置范围,保障公民生产、生活安全和休闲、娱乐等合法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涉枪犯罪在我国持续增长,在犯罪过程方面,涉枪犯罪具有阶段性、突发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在犯罪成员方面,涉枪犯罪行为人多为两劳释放人员和无业中青年,且团伙犯罪日益增多;在犯罪时空方面,涉枪犯罪大多发生在经济发达、人口稠密、交通便利的地区,虽然可以全天候实施,但有些涉枪犯罪在时间分布上的规律性还是比较明显;在犯罪类型方面,涉枪犯罪以侵财为目的持枪抢劫罪居多;在犯罪对象方面,持枪犯罪的侵害对象多为机动车、金融机构及个体经营者;在犯罪工具方面,涉枪犯罪中的枪支多为民用枪支和自制枪支。  相似文献   

19.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20.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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