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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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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文震 《法制与社会》2012,(26):101-102
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合伙份额的效力问题,因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存有法律漏洞.合伙企业法中对商事合伙有明确规定,既需其他合伙人同意,因此可以类推使用方式对普通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合伙份额的效力问题进行漏洞补充.  相似文献   

2.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合伙企业破产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则,但这种参照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和立法上予以解决。我国的合伙企业与法人型企业在组织方式、财产构成和责任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合伙企业的破产与法人型企业的破产相比,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企业破产法一般规定中的资不抵债无关;(2)合伙企业破产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不适用和解和重整程序,只有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才有权申报债权;(3)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4)在进行合伙企业破产的债权清偿时,要分清各个合伙人的责任,注意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在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债权人并存时,适用并存债权原则进行清偿。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若干规定评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明发 《中外法学》1998,(1):105-108
<正> 一、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 各国立法对合伙人资格的规定差异较大。依《美国统一合伙法》第2条之规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或者其他组织。1985年修正后的《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01(12)规定:“‘人’系指一个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国内或国外)、信托机构、财团、协会或公司。”而加拿大合伙法则规定合伙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不少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关于合伙人资格规定的差异性在于,合伙是以自然人为限抑或包括法人、合伙等在内。  相似文献   

4.
论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琳 《法制与社会》2011,(20):117-117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破产程序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破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破产财产的认定上。因此本文仅对破产财产的范围进行讨论,对其范围进行重新的界定,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区分从而避免财产混同和人格混同的状况。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06,(9):58-59
法官: 在6年前,我丈夫邱某以他的名义与几位朋友办起了一家企业。前不久,我和丈夫因为感情破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也达成了协议,他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一半给我。可是,在离婚后我根据协议以合伙人的身份要求参加企业管理时,却遭到了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不同意邱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我,更不承认我的合伙人地位。对此,我很是不明白,我认为这是我和邱某之间的事情,其他人无权干涉。而且,在我取得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后,就成为了合伙人,可名正言顺参与企业管理。请问,离婚时一方将其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如果受到其他合伙人反对应如何处理呢?  相似文献   

6.
自新《破产法》及新《合伙企业法》颁布施行以来,合伙企业的破产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其中,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如何界定,具体涉及哪些范围,引发诸多争论,也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本文认为,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仅涉及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不涉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具体范围,也提出了针对现行立法的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7.
李映碧 《法制与经济》2009,(16):102-103
自新《破产法》及新《合伙企业法》颁布施行以来,合伙企业的破产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其中,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如何界定,具体涉及哪些范围,引发诸多争论,也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本文认为,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仅涉及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不涉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破产财产的具体范围,也提出了针对现行立法的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相似文献   

9.
关于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宋永新 《中国法学》2001,(4):105-118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颁布以来,社会反应不大。目前合伙企业只限于专业性合伙的范围之内,鲜有其他行业登记合伙企业的。一种传统的且具有高度灵活的企业形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文章对合伙的定义、合伙的法律性质、合伙人的信托义务、合伙利益的转让、合伙的税收政策和有限合伙等作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检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伙形式的确定 ,应能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适应现代社会高风险投资的需要 ,并尽可能地节约立法资源 ;法人成为合伙人 ,并不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无序化 ,也不会使法人利益必然受损 ;合同型合伙的财产性质应由合伙人约定 ,组织型合伙对其财产应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 ,合伙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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