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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敏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务时,就要依务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因此债权人选择担保的方法来保证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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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往来中,债权人为强化债权,要求债务人为同一债权采取多种担保的情况经常发生,其中主要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和债务人邀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或物的担保。这种共同担保中各种担保方式的性质不同,一类为人的担保,一类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表现为保证,即由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相似文献
4.
杨生祥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04,(3):43-45
优先权是为担保特种债权而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上成立的担保性权利,法国和日本民法有比较完善的规定。我国是否应该在未来的物权法上规定此项制度,学者们的认识有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应在物权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有关一般债权能否质押,当前学界存在赞同与反对两种对立观点,赞同一般债权可质的观点偏重交易效率方面,否定一般债权质押的观点侧重交易安全方面,二者均没有把担保物权的特性与债权本身的特点结合起来考虑一般债权的可质押与否。本文认为一般债权质押其性质是"人保"而非"物保",故而一般债权之上只能设立保证担保,不能设立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之担保物权编是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统一、完善的中国担保物权制度。从确保债权实现、媒介资金融通、尊重意思自治、简化诉讼程序、强化诚信机制等方面评析其价值功能,从而体现担保物权立法的新趋势,立法理念的新突破。 相似文献
7.
<正> 抵押担保以其担保债权实现的可靠性而在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成为最乐于被接受的担保形式。依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法学理论上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的抵押人,称作为物上保证人。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担保中,由借款人本人提供的财产为抵押物,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明了,贷款人届时行使抵押权也顺理成章,在此自不待言。但由借款人以外的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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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罗马法首次提出以来,现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民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但是,关于抵押权性质的界定,在学界中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两重说三种。然而,此“三学说”均无法圆满地解释抵押权的性质。 相似文献
9.
许明月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6):1-7
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工具.现代化的担保物权制度必须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设计,为此,我国应当对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地检讨,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安排担保物权制度,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基于抵押权证券化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创新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证券化对拓展抵押权的投资和融资功能以及实现抵押权的灵活转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建议我国将抵押权证券化引入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设,并基于抵押权证券化创新性地构建了一个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最后对此担保体系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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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额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一种在中日民法中皆有规定。随着银行交易的愈加频繁,对已有债权进行一次性担保的抵押权已不能满足实务上的需要,故在最高限额内对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产生的债权进行担保的最高额抵押权开始被广泛地利用。将复数的债权一起进行担保,能够提高效率且减少成本,能充分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日本民法对其规定以前就已经在实务上有所利用,并发展到判例与法理中。从1971年日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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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本文通过对让与担保的性质及对第三人的效力之考察,关注我国房地产市场已初具让与担保雏形之“按揭”形式,为此建议应将按揭正名为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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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是大陆法系中的一项重要担保物权制度。本文采用法理分析、比较法分析从双重维度的视角,探析让与担保制度的效力表现。在内视维度的视角下,让与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效力关系主要表现在让与担保的债权范围、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的利用关系、标的物的保管义务四个方面。在外视维度的视角下,分别探讨让与担保在清偿期限届满前对标的物的处分、担保权人与设定人之债权人的关系、设定人与担保权人之债权人的关系、第三人侵害标的物等几种情形下的效力表现。 相似文献
15.
周小凯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0-31
物权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制是否完善的根本性标志,在我国物权担保制度已融入经济金融生活,调节与规范经济金融的作用日益显现,而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核心。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例外规定的梳理与分析,提示债权人注意和避免担保物权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与障碍,以期更好地维护其自身权益。 相似文献
16.
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属于审判特别程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其他特别程序不同,其处理的仅仅是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在调解的优势和价值日益被社会各界所重视的今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可适用调解,这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立法目的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司法实践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特定需要. 相似文献
17.
德国建立了完善的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而我国只是在某些例外情形承认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和顺序固定的特征,有利于防止不当得利、节约融资成本和拓宽融资渠道,适应了当代经济生活中促进融资的需求。鉴于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制度优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有必要突破担保物权的附随性原则和顺序升进原则,引进德国的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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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15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迅捷方式,同时也在我国建立了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模式.但是,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是一项新制度,实践中并无先例可循,而且《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也较为原则,因此如何理解与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对当前实践中诸多问题逐一研究和明确,才能使该程序顺利、有效地适用于司法实践当中. 相似文献
19.
刘安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61-62
船舶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是指船舶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提供抵押物以用于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应符合何种条件方可以设定抵押权。一般情况下,对船舶享有处分权的人,即可以对该船舶设定抵押权;在船舶共有的情况下,应当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定;无处分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情况,要分析是否构成船舶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公司以其船舶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要注意相关法律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贝克尔通过对权利的不同分类方法而提出了区分债权与物权的三个特征。就客体本身而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特定的物”与“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区别;从权利的效力范围上来看,物权作为绝对权,其效力是针对一切人的,而债权作为相对权,其效力则仅针对特定人;从权利保护的方式上来看,债权的法律保护是直接的、针对客体本身的;物权的法律保护则是间接的、针对侵权第三人的,而并未直接针对其客体(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