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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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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意味着家庭的解体,如果简单地将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是将复杂的家庭问题简单化。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主要依照四大原则,在实施中容易出现难以落实和顾此失彼的情况。公平原则具有概括性,应为我国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马宇 《法制与社会》2012,(16):54-55
婚内财产分割是我国法律一项新的规定,其突破了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在离婚时分割这一束缚,更为有利的保护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这与国外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有类似之处,本文通过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地位及分割后的财产性质、损害行为所涉财产的分割、婚内财产分割后对新债权人的效力的分析,对我国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求能在法规适用及未来立法中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我国离婚夫妻按揭贷款住房分割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是人们生活所必须,因其用途大、价格高、增值快等特点,一直是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之重点。本文将从按揭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入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提出在夫妻未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考虑按揭房屋的增值部分,并根据双方投入比例进行分割。基于问题的复杂性,本文仅限于离婚时清偿完贷款的情形为例。  相似文献   

4.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当前处理离婚案件的一大难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精神,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这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5.
离婚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在离婚的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以及扶养金三项制度上。它们联系密切,同时区别明显。有必要在婚姻法上将三者的界限加以明确的同时又能实现三者的协作,以确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  相似文献   

6.
史佳欣 《法制与社会》2013,(32):231-231,234
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动力即为城乡一体化进程,是城市向外扩散、乡镇积极并入的产物。由小产权房衍生出的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如小产权房连环买卖合同效力、小产权房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等。应从主张确认协议无效的真正目的、房屋交付的时间长短、房屋的重置成本及一方因此而获得利益的大小,公平、合理地去处理;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中应根据一般房产分割进行处理,这样有利于实现民法公平原则实现和婚姻法中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对小产权房应将其纳入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以租代售,明确租赁期限及推行“股田制”等方式来解决。  相似文献   

7.
因民办学校性质、经营行为的法定限制以及禁止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制,司法实务对涉民办学校的离婚财产分割做法不一。将涉民办学校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合理空间,也符合夫妻财产平等分割原则。可依据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对民办学校作出区分,并在离婚诉讼中对其相关财产或权益适用不同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妇女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目前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财产均等分割方法,并未充分考虑在经济转型期间妇女所面临的经济地位的劣势和离婚妇女在传统文化和习俗中所遭遇的特有困难。同时,对妇女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对家庭发展、对包括丈夫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和由此给妇女自身发展所造成的制约作用,也未得到应有的评估和重视国际人权法制定了国际社会认可的标准和保障机制,成为各国审视国内法、挑战妇女面临的不平等财产权的有力工具。在此基础上,为达到保护弱势一方利益,法律须以公平分割原则取代均等分割原则。  相似文献   

9.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处分,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债务的清偿,夫妻关系终止时债权债务的分割,对外财产责任制度等。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法律适用较广泛的一项重要财产制度。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一定形式的新发展、新变化,因此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就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的认定进行初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田韶华 《法学》2023,(9):111-124
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所具有的身份属性决定了《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对其不具有完全的可适用性。离婚协议违约金虽然兼具惩罚性与赔偿性,但惩罚性更为突出。其所保护的利益并非仅为财产利益,更多的是离婚后和平、良好亲子关系的维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等非财产利益,故其赔偿性不仅指向财产损害,也指向精神损害。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虽然存在效力瑕疵的可能性,但违约金过高本身不宜成为无效事由。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可通过司法酌减制度予以矫正。司法酌减的基准是守约方因离婚协议履行所获得的所有正当利益而非违约损失。离婚协议违约金的酌减程度应依动态系统论,在综合考量违约行为对离婚后秩序的破坏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债务人的认知或经济承受能力等诸项因素的基础上,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1.
本文对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存在的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不够和保护不足及缺乏有效监管与救助问题,尤其是针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性质界定和保护,抚养费的合理使用、监督与救济,以及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离婚时抚养等问题现行立法或呈现空白或很不完善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借鉴外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有益规则,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具体对策,着重强调在完善离婚立法中应最大限度地凸显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充分体现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12.
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释确立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则,即“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才能体现上述原则,达到公平合理、减缓矛盾?这往往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尤其是对不动产和不宜、不易分割物的处理更是这样。事实上,在离婚案件所涉及的四个主要问题即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负担当中,大都因财产分割问题(主要是共同财产分剖)而导致本可调解解决的案件最后却非判不可,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股权已成为逐渐占据公民财产中的一定比例,因此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也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上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并未有相对完善的规定,加上股权分割将涉及企业利益保护问题,实际操作较为困难,本文探讨的范围限于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仅一方配偶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离婚时股权分割难点及其解决。  相似文献   

14.
本文对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完善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建议。通过查阅离婚案件的卷宗和走访当事人,归纳了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主要存在的三个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分析得出两个方面的原因:女性自身权利意识不足和我国法律制度在妇女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局限性,并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
由一起离婚案中股权分割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案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的关键在于:非股东配偶能否取得股东配偶的一半股权从而进入公司成为股东?如果可以,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笔者认为,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没有法律基础,且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本意和违反了公司法的法理;非股东配偶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中只能要求股东配偶一半的股份价值;由于非股东配偶在分割股份利益时的信息不对称和对财产掌控的弱势地位,法律应当给予其特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离婚诉讼中故意隐瞒的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对离婚时一方所隐瞒的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下文中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进行简要的解读.  相似文献   

17.
《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对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方法作了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允许夫妻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法院命令对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进行分配。在我国,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确认夫妻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应对其进行分配,但如何分配并无具体规定。这就使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困难。因此,借鉴澳大利亚有关夫妻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分配的立法经验,我国完善夫妻离婚时养老金分割制度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赋予离婚夫妻对各自养老金账户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提供养老金价值的评估方法,健全养老金分割的程序,明确规定养老金分割的方法,法院判决分割养老金时应考虑法定情形,明确养老金管理机构的职责,等等。  相似文献   

18.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相似文献   

19.
婚姻中的人身保险具有特殊性.离婚应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中的人身保险问题.以夫妻共有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单上的权利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在保险现金价值范围内予以析产和分割.离婚导致夫妻人身关系的终结,彼此不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但不必然影响原设定的配偶受益权.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变更原受益人或重新指定新受益人,原配偶才依法丧失受益权.同时,为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应限制夫妻一方用共有财产购买人身保险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相似文献   

20.
协议离婚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对离婚的"善后事宜"完全达成一致,即双方对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等事项完全达成一致。其中任何一项存在分歧,均无法协议离婚,须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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