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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朝圣路     
王婧 《法人》2006,(1):86-87
目前,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可以归为两大类——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通常, 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 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  相似文献   

2.
IPO与婚变     
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婚变与企业上市之间有着怎样错综复杂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一、红筹时代:两头在外的外资PE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4.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上市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邢会强 《中外法学》2010,(1):131-140
@@ 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6月22日,美国黑石集团有限合伙企业(Blackstone Group L P.)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IPO)共募集资金41.3亿美元,为美国历史上第六大IPO.黑石是华尔街最能赚钱的公司,被称为"华尔街新霸主"(New King of Wall Street).[1]作为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的领头羊,黑石的一举一动都将对业界产生重大影响.黑石的上市,代表了PE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即公开融资.虽然上市会面临公开透明经营的压力,但这也是PE引入公众投资者、快速发展的契机.黑石上市后,其他的PE(如KKR、凯雷、华平投资等)纷纷效仿,或向美国证监会进行注册登记,或正在考虑发行上市.就连中国的PE,也在研究是否可能发行上市.[2]  相似文献   

5.
律师见证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律师见证是指在证券发行上市工作中,具有证券发行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规规定,就发行入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是否存在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所做出的审核、验证并出具结论性意见的法律行为。律师见证的结果以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来体现,该意见书是发行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而工作报告则随申报材料上报,存证监人备案。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股票贿赂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的犯罪数额,是正确办理股票贿赂犯罪案件的关键。股票因其具有暴利性和套现的随意性,使其成为权钱(股)交易的新对象;又因其具有种类的多样性和交易的阶段性,给认定犯罪数额带来一定难度。从权钱(股)交易看,既有利用职权无偿收受股票的,又有按股票面值购买向社会公开溢价发行的股票的,以及不用认购证而直接按溢价购买以发行股票认购证形式向社会公开溢价发行的股票,其购股成本远远低于社会一般投资人;从收受股票种类看,既有收受股票的,又有收受股权认购证、股权证、股金收据以及以收受人名义记载上市股票份额的股票帐户的;从收受的股票上市情况看,既有收受已上市股票的,又有收受未上市股票以及暂不能上市交易的内部  相似文献   

7.
莫莉 《法人》2007,(7):66-66
律所上市的过程很可能会像投资银行上市的发展过程一样,虽然道路曲折但必然前途光明律师事务所也能公开上市吗?这个神话在今年5月变成了现实。澳大利亚斯莱特·戈登律所上月成为全球首家公开上市的律师事务所。斯莱特·戈登律所坐落在墨尔本,拥有140名律师,以人身伤害诉讼为其主要业务。该律所在  相似文献   

8.
李华  鹿跃 《法人》2014,(8):52-53
正实践中大量的"200人公司"徘徊在资本市场门外,这源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和旧有的政策规定。不久前先后出台的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办法和审核指引文件,为200人公司公开发行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开启了一扇门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此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200人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上市,还是新三板挂牌,都受到限制,致使很多公司被挡到了资本市场以外。  相似文献   

9.
《司法业务文选》2013,(6):29-38
1.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5号公布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相似文献   

10.
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有海外直接上市和海外间接上市,随着传统银行贷款形式融资所占比重下降,以公开发行上市证券为主的比重得到上升。境外上市监管也日益对我国企业进行规范化的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此探讨了我国境外上市中存在的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11.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  相似文献   

12.
创业板来了!     
今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颁布拉开了创业板推出的大幕。随后,创业板上市规则发布、上市申请受理、发审委成立……一则又一则消息点燃了广大中小企业的上市热情。如果仅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板上市财务门槛考量,仅深圳市就有愈千家中小企业达到标准,这对于饱受资金短缺煎熬的中小企业来说无异于开启了一扇希望之门。  相似文献   

13.
信息公开担保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学研究》1998,(1):37-46
信息公开担保的法律性质陈作为重要的证券法律制度之一,信息公开制度旨在确保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抑制不正当证券交易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和证券市场秩序。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是由信息公开义务人按法定方式报告或公告各种信息公开文件,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  相似文献   

14.
2000年 3月 25日,“通百惠”公开刊登公告,披露该公司将在胜利股份股东大会上提出的议案,并正式向胜利股份的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掀起了胜利股份股权之争的风波。这是我国证券市场首次出现的大规模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案例,开创了我国委托书收购制度的先河 (这之前 1994年初的“君安—万科”风波因一方股东的退出而没有最终形成委托书收购战 )。虽然公开征集投票权或称委托书收购已经在海外市场作为上市并购的手段之一运用,但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次创新。最近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指出:在市场发展早期,由于市场本身规则不清,组织不成…  相似文献   

15.
张书乐 《法人》2014,(4):80-81
正在上市期间,将自己"打扮"成正版形象,几乎成为了视频网站的一条必选之路据媒体报道,一位接近迅雷的人士称,今年春节前迅雷已经秘密向美国SEC提交了IPO招股说明书(根据美国相关政策,最近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低于10亿美元的公司,可简化上市流程并放宽信息披露要求),后续,公司还将对招股书进行进一步修订。与之相对应的,很久没有公开发声的迅雷3月11日一反常态,在京召开"CC2014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行动计划"发布会。核心目的是要协同凤凰网、爱奇艺以及小  相似文献   

16.
省部连线     
《中国监察》2012,(17):28
河南省: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公开向社会承诺8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在郑州召开"向社会承诺、让人民满意"公开承诺大会,78个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公开向社会承诺,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让人民满意。  相似文献   

17.
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除了非公开方式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外,公开上市融资亦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迅速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但是规模小、融资额少、  相似文献   

18.
《中国律师》2008,(5):10-10
2008年4月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工作结束,据悉,反馈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创业板的发行上市标准、发行审核制度、保荐机构的作用与职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相似文献   

19.
蒋大兴 《现代法学》2013,35(1):71-84
在中国目前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需先透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请公开发行。显然,目前公开融资的权利是根据企业组织形态来进行配置的。可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少仔细去思考——企业公开融资的权利到底应当如何配置?在中国,有限公司占据公司数量的绝对多数,目前盛行的"先改制,后发行上市"的法律安排,存在诸如"引发上市包装"、"导致纠纷隐藏"、"引发PE腐败"、"不当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弊端。"改制上市"并未有效地改观公司治理,反而无谓地增加了企业融资困扰,影响了企业的公平发展权。无论是从资金融出方还是融入方观察,公司组织形态都不是配置融资权利的核心要素,融资权利的配置应当交给投资者,主要根据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去判断。现行的企业改制发行方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企业真实状况,极易推动形成"融资骗局"。因此,应当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摒弃改制上市的习规,让有限公司乃至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直接公开发行上市,在公开发行成功之后,直接变更/转换为股份公司。根据"好项目",而非"好的公司组织形态"配置融资权利,可以节省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过程,公平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权"。  相似文献   

20.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及三年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从目前证券发行上市的现状来看,有资格发行股票井上市者为定向募集公司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定向募集公司而言属增资发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属经改制后以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独家发起人或主要发起人发起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设立股份公司。之所以上述两种类型的企业方能发行股票并上市,是因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股份公司其股票方能上市交易。而此处唯一的例外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即: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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